中药配方颗粒政策进展如何?

2024-05-18 10:40

1. 中药配方颗粒政策进展如何?

目前我国对中药配方颗粒实行试点生产制,国家药监局共批准了六家中药配方颗粒试生产企业,这六家试点企业分别是:华润三九旗下深圳三九、中国中药旗下天江药业、红日药业旗下康仁堂药业、培力(南宁)药业、四川新绿色药业以及广东一方药业(已被天江药业并购)。

区域性布局为主,华东华南地区需求较高
从目前我国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区域分布来看,现有的六家试点企业主要位于华南(深圳三九、广东一方、培力南宁)、华北(康仁堂)、华东(天江药业)、西南(四川新绿色),其市场覆盖区域也以自身地缘位置为中心辐射四周,除了天江药业基本覆盖全国,其他竞争对手主要是区域性布局。
从需求区域分布来看,目前对西方颗粒接受度较高的区域为华南、华东,其中广东、浙江、江苏、北京等省市的西方颗粒较为普遍,而西北地区较为空白。

中药配方颗粒政策进展如何?

2.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