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

2024-05-19 12:14

1.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三)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六)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不满5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5万美元以上不满1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万元人民币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有外经贸企业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或者非法套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规定所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玩忽职守,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包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有其他妨碍外汇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前两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主动交代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退出外汇和违法所得,或者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自营进出口的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

2. 违反外汇管理标准的处罚

法律分析: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唯一确定的,仅仅是影响的方向。影响外汇期权价格的主要因素有:
1、期权的执行价格与市场即期汇率看涨期权,执行价格越高,买方的盈利可能性越小,期权价格越低。看跌期权,执行价格越高,买方的盈利可能性越大,期权价格越高。即期汇率上升,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上升,期权金越大;而看跌期权的内在价值下跌,期权金变小。
2、到期时间(距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到期时间的增加将同时增大外汇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期权的价格也随之增加。
3、预期汇率波动率大小汇率的波动性越大,期权持有人获利的可能性越大,期权出售者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期权价格越高;反之,汇率的波动性越小,期权价格越低。
4、国内外利率水平外汇期权合约中规定的卖出货币,其利率越高,期权持有者在执行期权合约前因持有该货币可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期权价格也就越高。外汇期权合约中规定的买入货币,其利率越高,期权持有者在执行期权合约前因放弃该货币较高的利息收入,期权价格也就越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外汇期权价格的影响因素理财师特别提醒投资者,期权价格与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之间并不是成比例的。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4. 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融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五)其他逃汇行为。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之规定:
  1、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账户;
  (五)违反其他有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第四十五条: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账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账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6. 怎样的行为是违反外汇管制行为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外汇管制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7.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下列行为,都属于套汇:
  一、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
  三、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四、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势偿还的;
  五、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
  六、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第三条 对套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以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四条 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
  一、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
  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
  二、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三、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第五条 对逃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者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至五十的罚款;
  二、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第六条 下列行为,都属于扰乱金融:
  一、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的;
  二、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
  三、除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的;
  四、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价格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的。第七条 对犯有前条违法行为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对犯有第一项违法行为者,分别责令其停止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外汇业务,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处;
  二、对犯有第二项违法行为者,不准其发行新的债券或者接受新的贷款,并可按其债券或者贷款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
  三、对犯有第三、四项违法行为者,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第八条 对第二、四、六条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区别情况,参照本细则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8. 外汇交易中哪些行为是违法违规现象?

1。非法逃汇。在国内,外汇是受到管制的,具体来说,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部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不管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除非有特殊批准,否则外汇收入都需要调回到境内。2。分拆逃汇。在我国,个人结售汇实行的是年度总额的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额度范围内,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购付汇,超过5万美元之外的部分,只要是真实、合法的需求,也可以携带证明进行办理。3。非法套汇。套汇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骗汇,就是通过虚构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另一种就是以外币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人民币/实物支付应该以外汇支付的款项或支出等行为。对于逃汇行为,规定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就是指没有获得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场外交易的行为,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就会受到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的则会被追究责任,典型的就是经营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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