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什么是基金治理结构?二者有何异同?

2024-05-04 23:45

1. 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什么是基金治理结构?二者有何异同?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基金治理结构,好似没有这个提法。或者请把问题再说得仔细一些。

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什么是基金治理结构?二者有何异同?

2.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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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7.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8.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9.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0.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1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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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是什么 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信托型管理模式,并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覆盖率低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飞快,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仍然较低,企业年金投资的发展也较慢。由于企业年金的覆盖率较低,企业年金的投资发展与企业年金投资的覆盖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导致投资管理问题不断。
(二)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仍然处于开始阶段,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性。我国现有的起运年金投资管理机构为经办机构,政府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非常的单一,且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效果不好。另外,相关具有监管能力的平级单位、律师、律所等难以发挥出监管的效用。
(三)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
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因此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平衡的状态。东南沿海地区,例如上海、广东以及厦门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对应的企业年金发展水平也较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也较好。但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缺少充足的资金,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水平较低,导致企业参保的年金较低,企业年金的规模也较低。
(四)法律机制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还缺少完善的法律机制的约束,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机制的缺乏,严重的影响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效率。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过程中,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政策、机制,不利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开展。

中国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是什么 存在哪些问题

4. 基金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

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1、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独立性,严格防范非公平关联交易风险。
子公司不得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在不同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进行交易,但取得全体投资人事先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除外。子公司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向投资人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2、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募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3、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以及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报所投资产品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3、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4、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有资金运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隔离、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开放式公募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低于固有资金总额的50%;
(2)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的份额,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的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50%;
(3)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4)开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
(5)开展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其他活动。
5、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1)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B、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C、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D、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5.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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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是分别以子代码进行募集,基金成立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仅以子代码上市交易,母基金既不上市交易,也不赎回。对于以母基金代码进行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将基础份额按比例分拆为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子份额。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分级基金,通常是子份额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仅进行申购、赎回,不上市交易。因此,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通常是仅将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按比例拆分为子份额,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础份额的形式持有。分级基金的上市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LOF份额的上市条件和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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