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招标信息网介绍?

2024-05-09 14:11

1. 安徽招标信息网介绍?

安徽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总则(2)交易范围(3)交易规则(4)交易监督(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交易范围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五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三)省级管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五)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六)其他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第七条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招标信息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安徽招标信息网介绍?

2. 安徽省工程招标信息网介绍?

安徽省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资质管理(3)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4)施工管理(5)工程质量管理(6)建设监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如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三)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企业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的;(六)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七)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八)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时移交图纸资料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以工程造价2%一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而自行发包的;(二)应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三)转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四)泄露标底的;(五)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七)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的。第四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本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省工程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省工程招标信息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3. 安徽省招标信息网介绍?

安徽省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总则(2)交易范围(3)交易规则(4)交易监督(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第三条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省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省招标信息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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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徽招标中心网介绍?

安徽省招标中心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招标网),安徽省招投标协会成立于2009年2月27日,是经主管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关招标职责,维护工程招标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终止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网站:http://www.ahtba.org.cn/安徽省招标中心网联系方式:4000-181-843安徽省招标中心网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124号创元大厦三楼安徽省招标中心网传真:0551-62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5. 安徽工程招标信息网介绍?

安徽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招标(3)投标(4)开标、评标和定标(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法律责任的内容如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二)泄露标底的。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工程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工程招标信息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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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徽招标网介绍?

安徽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  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四)干预交易活动的;(五)违反规定收费的。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本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招标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7. 安徽政府招标网介绍?

安徽政府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政府招标网地址:安徽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安徽政府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81503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安徽政府招标网介绍?

8. 安徽建设招标信息网介绍?

安徽建设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资质管理(3)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4)施工管理(5)工程质量管理(6)建设监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的内容如下: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发包;不具备的,应委托建设监理、咨询机构代理发包。(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十四条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外商独商、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保密等特殊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十五条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企业。承包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第十七条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给符合资质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承包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第十八条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与发包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一)公开招标。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公正进行;凡具备投标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投标;(二)邀请招标。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企业投标。第二十条凡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确定发承包关系的,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同招标、投标承诺的条件相一致。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价格指数,作为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编制标底和报价的指导性价格。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第二个三条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建设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建设招标信息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