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4-05-08 02:36

1.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程中,业务员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业务员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业务员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业务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被起诉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批准逮捕将近一年后,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日前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起诉。
彭晨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军昨日向新京报证实,他已经于3月20日拿到了起诉书。根据起诉书,检察院起诉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值得关注的是彭晨此次是以个人罪名被起诉的,起诉并未涉及老东家齐鲁证券。
“起诉书说彭晨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对于以个人犯罪起诉这点我们是不认可的,公安和检查机关进行了这么长时间的调查,收集了那么多的证据,最后却以个人犯罪起诉,我们不认可,我们认为彭晨是职务行为。”袁军说。
2014年4月25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带走,此后被山东银山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日,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据记者获悉,彭晨被带走源于其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的私募产品,即有节1号和有节2号,有节1号总产品规模为7877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000万元;有节2号总产品规模为7739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698万元。两款产品于2014年4月24日到期后出现无法兑付的麻烦。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莱芜的一位客户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彭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被起诉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业务员有责任吗

一、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如何处理,不同情况结论不同,具体如下:1、业务员并不清楚,并非是明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般不构成犯罪;2、业务员清楚,是明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进行处罚。因此关键在于业务员是否是明知犯罪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合法的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并且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对于社会上不特定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2、吸收存款的数额,(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数额上达到以上标准,就达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如果吸收的数额很小,数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不以犯罪论。
二、非吸业务员退赔不起会判刑吗
视情况而定。非吸业务员退赔不起对判刑影响不大,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达到犯罪标准的,非吸业务员退赔不起也会判刑;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未达到犯罪标准的,非吸业务员退赔不起也不会判刑。
三、非法集资的员工应该如何判
在现实中,不少投资理财公司纷纷以高薪招揽人才,并许以高额提成。这些公司业务员,很多都是刚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受高额提成诱惑替公司招揽资金,触碰非法集资红线却毫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公司以高息回报诱惑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仍然为了获得高额提成回报为公司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实业务员明知某投资公司无支付能力,或明知有关责任人员可能携款潜逃,仍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此外,员工属从犯,相对主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责任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怎么处理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不能一刀切将所有业务员一律认定为共犯,业务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罪的共犯,需要看业务员在参与没参与,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另外,还需要看业务员对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是否知情,区分对待。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怎么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案情,根据业务员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怎么处理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有罪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如何定罪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样退赔?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有罪吗”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怎么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如何处理,不同情况结论不同,具体如下:1、业务员并不清楚,并非是明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般不构成犯罪;2、业务员清楚,是明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进行处罚。因此关键在于业务员是否是明知犯罪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主要区别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
三、非吸业务员200万会如何处罚
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万元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怎么处理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的处理,是需要根据其是否知情来进行分析的。对于不知情的情形,是不构成犯罪的;对于知情的情形,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来进行处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不能一刀切将所有业务员一律认定为共犯,业务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罪的共犯,需要看业务员参与没参与,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另外,还需要看业务员对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是否知情,区分对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前四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