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的介绍

2024-05-01 08:04

1. 公共维修基金的介绍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公共维修基金的介绍

2.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感觉不合理,因为绿化的养护本来就应是物业提供的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应当由物业公司提供而不应由业主大会帮其购买,如果物业本身没有专业人员或专业设备进行养护的话,可以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养护的。

3.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4.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呢?

住宅的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有利于小区共用部分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与安全。

5.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除了要交物业费之外,还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与安全。那么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呢?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呢?公共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简单来说就是小区业主为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缴纳的专项基金。其中住宅共用部分包括承重墙体、屋顶、户外墙、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
  二、 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可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
 (2)楼房外墙雨水渗漏,外墙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
 (5)外墙保温、建筑保温层出现损坏、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出现潮湿、结露、结霜、霉变等现象。
 (6)外墙、楼梯口、走廊涂层出现开裂、生锈、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等现象。
 (7)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楼梯、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现象。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电梯主要部件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2)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
 (3)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4)配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
 (5)楼内排水系统出现故障,排水管漏水、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6)消防系统出现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
  三、公共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两种。
 1、一般情况
 一般情况下由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讨论,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就可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等通过审核后公共维修基金划就会拨款到维修单位,即可展开住宅共同部分、共同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了。
 2、紧急情况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的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建委或房管局提出申请,无需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此外,相关部门要在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后24小时内办理支付,然后展开维修、养护。
  文章总结:好了,关于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以及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在房管部门公示后,要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利,多关心、多了解小区事务,避免公共维修基金被滥用或挪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6. 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7.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8. 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

一、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维修基金的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一般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比例为:商品房:成交价的2%;房改房:成本价的2%)
二、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
(一)、一般情况下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住宅时,其按规定代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与房屋受让人结算。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品住宅灭失退款申请书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区、县房地局的支付凭证及上述资料向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人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二)、已经缴纳过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的二手房的处理一般来说,物业针对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的费用是通过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来支付的。因此,当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时遇到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一般会有四种处理方法:
(1)房屋业主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
(2)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费用的50%。
(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公共维修基金费用。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
(4)房屋业主不同意将公共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公共维修基金费用。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上述几种协商方法处理公共维修基金问题,不过通常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一般都是业主无偿顺延给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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