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介绍

2024-05-18 09:50

1.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作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介绍

2.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还有效吗

当然有效拉,在没有修改前都是按照这个文件来规范外汇市场。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法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刑法立法解释吗?速求答案,谢谢!

不是立法解释,是单行刑法。这是97年修订刑法后的唯一的一个单行刑法,以后修订刑法和新增罪名都采用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至今已经有八个刑法修正案。 

补充回答:
立法解释不是以决定的形式下发,而是称作“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刑法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刑法立法解释吗?速求答案,谢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