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2024-05-05 19:45

1. 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一、正面回答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1、减免税费负担;2、推动普惠金融发展;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二、分析详情免税的也只有普票,专票都是不免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的专票,免征了销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正常做进项税额抵扣,就会造成增值税流转税不闭环。从2022年4月份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直接免征增值税,不再受限于月销售15万、季度45万这个条件。三、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3、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2. 减税降费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法律分析:1、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赋税压力,充分释放发展活力。2、为更多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 维护社会稳定。3、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企业整体实力。4、振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信心,带动当地经济繁荣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 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

您好,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缓缴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缓缴收费项目 根据《公告》规定,缓缴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9个执收部门(单位),具体项目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通信管理部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摘要】
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提问】
您好,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缓缴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缓缴收费项目 根据《公告》规定,缓缴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9个执收部门(单位),具体项目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通信管理部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回答】
二、缓缴时限(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省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上述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二)在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不得以缴费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三)自2022年10月1日以来,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缴纳费用的,由执收部门(单位)退还已缴费用,并告知缴费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个季度后再行缴纳。【回答】
三、有关要求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率先从严执行省本级收费缓缴政策,压实各执收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地从严从快落实。部分涉及执收主体、收费方式较为复杂的项目,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征管实际,明确具体操作细则,确保缓缴政策落地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效应的反馈,对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积极回应、快速处置,切实提高政策便利度,让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具体操作细则,抄送省财政厅、发改委,并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本行业缓缴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回答】

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

4. 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2014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现在还是1800元,现行对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文件规定: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因此,对小微企业免税主要是针对  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才有享受,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4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6. 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7. 小微企业都能减免哪些税费

小微企业免征的税费
一、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值税5月1日营改增前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月1日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微企业都能减免哪些税费

8. 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真的有效吗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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