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

2024-05-04 22:08

1. 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法院判决书的履行,那么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是6个月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是6个月吗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由申请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如果法院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申请国家赔偿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并不是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由申请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如果法院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申请国家赔偿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并不是六个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

2. 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是6个月吗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由申请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如果法院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申请国家赔偿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并不是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被拆迁人的补偿权保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具体的条件有:
(1)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一、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什么条件
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的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债权未到期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什么是代位权,是否作为债权人就可以形式代位权呢,债权人必须在具备如下条件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4. 怎么执行诉讼保全到期债权

怎么执行诉讼保全到期债权
诉讼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限制被保全财产转移的措施。执行是对生效法院文书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措施。诉讼保全到期,并不是债权执行的前提条件,满足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一、民法典规定合同房能否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民法典》规定合同房符合保全条件的是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买卖合同订立时能否保全房产
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保全房产,具体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合同能否申请保全
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一、诉讼保全期限是多长时间
诉讼保全的期限是根据冻结财产的类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解除诉讼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6.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取财务或价款,可见法院对被执行人诉讼中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其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人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审理案件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
一、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财产保全操作要点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保障合同的尽快履行,如果遇到损害债权实现的情形,合同当事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债权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积极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实践中,债权人应当通过税务部门、房产土地部门、工商部门等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同时,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包括权利资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有效避免保全不当引发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物、留置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后,债权人务必要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诉的,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积极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四)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如对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查封财产的,应申请采取扣押措施,对不宜采取扣押而采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保管等。对不宜长期保全或者保全财产价值容易减损的,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提供担保或及时进行变现,防止保全标的物价值减损,避免诉讼保全有名无实。
(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一是借助人民法院的办案优势,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二是在财产保全时,督促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三是案件审理期限长的,要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四是若债务人无其他有效财产进行保全时,建议债权人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确保债权获得执行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7. 怎么执行诉讼保全到期债权

债务人 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债权人 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取财务或价款,可见法院对被执行人 诉讼 中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 诉讼保全 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其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人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审理案件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怎么执行诉讼保全到期债权

8. 诉讼保全的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 诉讼保全 的时效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