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2024-05-12 03:42

1. 行政法案例分析

你好,海关对张某的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的可诉范围之内,行政诉讼案件的默认一审受理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也包含很多例外,例外之一就是被告是海关时,一审受理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中院受理张某对海关的诉讼请求是妥妥的没问题。
林业局对张某的处理,虽然与海关对林业局的处理存在前后时间差,但两者行为性质根本不同。海关的处罚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林业局对张某的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奖惩任免行为,对这类行为,《行政诉讼法》12条明确将其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内,张某可以通过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做为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但不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行政法案例分析

2. 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条案例分析,请高手赐教!

人民法院应受理赵某不服海关处罚的起诉,而不应受理赵某以其所在的机关为被告不服行政处分的起诉。因为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理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的纠纷,但不受理包括行政处分在内的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3.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1.本案应以B区的市公安局为被告。
  参见【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分析如下:
  因为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因此甲在“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那么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被告。
  2.对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以下几个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没有查清事实就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违法。
  见: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行政处罚前,没有告诉关某(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等,实属违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关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进行态度罚。
  很明显,进行了态度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对关某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并且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是当场填写,而本案中,执法人员却直接给关某一张打印的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的行政机关主体不合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只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不得以这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因在于:对公民行政处罚在50元以上都应该使用普通程序,而不是使用简易程序来当场做粗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有以下几点违背了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当场交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见题目中“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区工商局领取,”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交纳罚款。(44条),也不符合当场要求缴纳罚款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不理不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救济途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两个救济手段,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1)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即是作出土地使用权归自所有。
  因为是对市政府作出的一个行政裁决表示不服,应该是要寻求法院来予以变更市政府的裁决,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的一个判决。
  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原因在于:被告(市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适宜什么审理呢?行政相对人是市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3)诉讼参加人:市政府、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诉讼地位:市政府(被告)、市公安局(诉讼第三人)
  、市检察分院(原告)。

  各自如何参加诉讼:
  市检察分院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政府是以应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公安局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没有把当事人限定在除了公、检、政府以外的机关予以规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4. 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我认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城建局是行政机关,城建局企业处撤销厂长职务的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行为,而且也不存在行政诉讼排除受理的范围,所以本案应该可以进入行政诉讼。至于谁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从理论上讲,该厂的每个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都是有诉权的。

5. 行政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属于无权处分,农场没有行政权力,不能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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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法问题 急求!!!

1、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应为该县国税局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县政府无权管辖。
(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002年8月28日县国税局以甲逃税为由,罚款200元,并在当日给甲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决定书的签署日期是8月5日,但应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甲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即8月28日。而从8月28日——10月20日并未超过提起行政复议60日的期限。所以该复议机关做法错误。

7. 行政法案例分析

(1)该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适用对象特定(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且不能反复适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此案的被告是市政府,因为市政府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5条第一款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事被告。
(3)此案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本案中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即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许可证,因为乙、丙、丁不纯在违法行为,不纯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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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法案例分析

一、对于本题,主要考虑是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本案中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过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属于行政单位的委托,并不是直接授权,只有在直接授权下乡人民政府才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本案的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是林业局而不是乡人民政府。
二、对于本案应该认定为是某甲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纠纷,王某虽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但是其没有在工作时间行使行政职权,其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行为,而工商所虽起到调解协商作用,但是工商所的行为并不能作为其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构成要件,所以我认为不应该将工商所作为被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