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4-05-10 20:15

1.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第二章 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 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租赁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还应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第十二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在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八)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九)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出租的。第十三条 租赁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出租的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租赁合同管理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 租赁期内,出租人拟将其出租房屋出售给他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府措施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府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00二年五月九日公布。

                                                                                     市长:李春城
                                                         2002年5月9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府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在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再次对截止2001年底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策决定: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的,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共69件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予以废止。

  附:
^^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第二批
^^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字)文号       说明
  1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   市政府成府发[1980]8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和改进市场管理费收取使用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2   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分配、使   市政府成府发[1980]92号     有关内容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用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且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3   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关于黄豆、糯米议购价格的请示   市政府成府发[1980]9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报告》的通知
  4   成都市超标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与罚款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成府发[1980]109号    已发982年国务院制定《征收排污
                                                费暂行办法》代替
  5   市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第十个单位《关于加强出版管理工作  市政府成府发[1980]130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的报告》的通知   
  6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进招工办法的请示      市政府成府发[1980]14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报告》的通知
  7   市政府批转市外贸局《关于严格控制家兔皮外流的     市政府成府发[1980]173号    有关内容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请示报告》的通知                                   且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进出口委《关于停止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82]16号  有关内容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进口手表,加强微型电子计算机和录像设备进口管理
     的通知》的通知
  9     成都市征收菜田建设费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83]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0  市政府印发《关于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暂行                  已被2000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市
     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代替
  11  市政府关于国营工业小型企业实行国家征税,资金付费,  市政府成府发[1983]2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自负盈亏的办法的通知
  12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工厂企业计量   市政府成府发[1983]2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工作报告》的通知
  13  市政府关于调整蔬菜产销政策几个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成府发[1983]5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4  市政府关于改进劳动就业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成府发[1983]6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5  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成府发[1983]9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6  成都市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成府发[1983]1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7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85]28号 有关内容不答 WTO非歧视原则
  18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市政府成府发[1985]50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  市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煤炭工业公司《关于我市煤炭    市政府成府发[1985]5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人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20  市政府批转市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和发展理发业     市政府成府发[1985]6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的报告》的通知                   
  21  成都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办法             市政府成府发[1985]7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2  成都市城区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成府发[1985]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3  市政府关于稳定小型微利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成府发[1985]8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4  市政府印发《关于新产品开发的补充规定》        市政府成府发[1985]9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5  市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情况及稳定物价    市政府成府发[1985]9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26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标准计量局《关于在全市学习、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86]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宣传贯彻计量法>的意见》的通知           
  27  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征用土地安置  市政府成府发[1986]21号    已被1994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市
     “农转非”劳动力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办法》代替
  2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材总公司《关于成都市建材工业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86]34号 有关内容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且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9  实行城乡拉通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市政府批转第二  市政府成府发[1987]3号      有关内容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商业局《关于稳定发展我市浴室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且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30  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       市政府成府发[1987]3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基本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31  市政府批转市财办第四部门《关于禁止商品搭配销售的   市政府成府发[1987]12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报告》的通知 
  32  市政府批转市财办《关于大力发展我市商办工业的     市政府成府发[1987]156号    时效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意见》的通知 
  3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推行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0]90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34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当前加强和改进技术改造(技术   市政府成府发[1990]90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5    成都市侨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成府发[1990]109号    已被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四川
                                               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等代替
  36  市政府批转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汽车配件   市政府成府发[1990]220号    有关内容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经销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37    成都市关于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      1991年市政府令第1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的若干规定 
  38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1991]7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企业审批办法》批准函
  39  市政府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通知  市政府成府发[199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40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劳务市场的     市政府成府发[1992]14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意见》的通知 
  41  成都市鼓励台属办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3]50号 已被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四
                                               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代替
  42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成都市经纪人中介活动管理     市政府成府发[1993]8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试行意见》的通知
  43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台商工业开发区鼓励投资的     市政府成府发[1993]11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若干规定》的通知 
  44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天回、火车南站、五桂桥加    市政府成府发[1993]12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工贸易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对解除劳动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4]4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关系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试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
     本医疗保险鼓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46  市政府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确保期货市场试点   市政府成府发[1994]13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健康运行的通知

  47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成府发[1995]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48  市政府关于调整专控商品审批管理和恢复行政专控商    市政府成府发[1995]16号    有关内容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品附加费的通知                                   且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49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完善成都市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5]3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商品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50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银行、市体改委《关于培育和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5]3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发展成都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51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石油市场管理的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5]4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意见》的通知
  52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管、拨补企业   市政府成府发[1995]6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流动资本、建立企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53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成府发[1995]6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5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我市技校扩大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5]8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招收农村青年报告》的通知 
  5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我市修建度假村、别墅、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6]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仿古城、游乐场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56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公安局、计生委《关于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6]4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57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6]4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的通知
  5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国土局《关于清理整顿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6]75号 已被2000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市
     非法经营性公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墓管理办法》代替
  5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机动车辆使用防盗装置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6]130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60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成府发[1996]14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61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市公安局《关于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7]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典当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62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对非法社会性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7]47号 已被2000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
     公墓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公墓管理办法》代替
  63  市政府关于对本籍机动车驾驶员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成府发[1997]97号    现未执行,实际已失效
  64  市政府关于整顿出租汽车和无线电台的通告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7]11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65  市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      市政府成府发[1998]1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意见的通知
  66  市政府批转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我市城区部分区域实施   市政府成府发[1998]55号    已被1998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
     生活垃圾袋装化收运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代替
  67  成都市电动电行车管理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8]60号 有关内容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6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9]103号 已被2000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
     公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公墓管理办法》代替
  69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市政府成府发[1999]108号    已被201年市政府制定的《成都市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
                                               规定》代替

3. 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派驻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执法局派驻火车北站地区的执法分局负责该地区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第四条 市、区执法局(以下统称执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办法规定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五条 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市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区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下列案件由执法局管辖:
  (一)跨区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三)市政府指定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区执法局负责查处除市执法局直接管辖以外的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第七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管理、夜景灯饰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及商招店招设置管理、机动车冲洗管理、城区河道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公园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执法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音的;
  (二)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五)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六)餐饮服务业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七)违法排放城市生活污水的;
  (八)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第十一条 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限期拆除而不拆除的;
  (三)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
  (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改变建筑外形立面的。第十二条 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无照商贩沿街贩卖的;
  (二)未进指定地点摆卖商品的。第十三条 执法局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零星饮食摊点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统一制服,并出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检查。

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4. 临街居住用房改商业用房,房产证及国土证上的年限是否有变化啊,请从国家法规政策的角度解释一下,急!

现有的法律,基本是立项住宅70年产权,纯写字楼50年产权、商铺40年产权。如果是2-3线城市开发商和政府签协议时可能会打点擦边球,比如70年产权的商住两用楼之类的。

5. “住宅改为商用”扰民,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城区住户房屋时有“住宅改为商用”现象发生,也有不少住户深受其扰,有人通过物管、社区、派出所调解过,甚至投诉到主管部门请求处理。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兰州(楼盘)市物业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本期说法就此话题邀请职业律师做相关解读。
案例 1
美发店开进住宅楼
楼上居民难安宁
2016年1月8日,兰州市王女士向兰州晨报反映称,3年前,她所居住的西站三角线什字附近的铁路小区住宅楼2102号房间楼上有住户在家中开了一家美发店,不少前来理发的人经常敲错门,而且楼道内也弥漫着烫发药水的气味,严重影响到楼内居民的正常生活。
记者到现场看到,该住宅楼内贴有“小四美发工作室”的招牌。推开半掩着的2102号房间大门,家中客厅就是一个美发厅,一名中年妇女端坐在椅子上等待美发,另外两名妇女在一旁聊着天。“这是我自己家,以前在外边开过美发店,来做头发的都是些熟客。”一名身穿长褂的女子说。该女子声称她只是接待一些老顾客,不对外营业。
据了解,该美发工作室之前曾在楼道电梯口打广告,被保安拆除。住户刘女士等人表示,针对该美发工作室老板将营业场所设在自家房屋中一事,准备向物业等有关部门反映。
案例2
“住改商”麻将馆扰民
法院勒令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成都市民佘先生楼下的住户裴某将房屋租赁给陈某经营麻将馆,陈某经常接待客人至深夜甚至通宵,产生各种噪音,严重影响佘先生一家人休息。住户多次与陈某沟通均无果,经物业、社区等部门调解,裴某和陈某均不履行承诺。
2015年3月19日,由当地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城管执法中队参加对“经营户”进行了约谈教育,责成小区物业加强小区管理,规范消除扰民行为。住户裴某承诺夜间22时30分关闭休息,却始终没有落实整改。无奈之下,佘先生一纸诉状将房主裴某和麻将馆老板陈某告到了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麻将馆经营一般均会影响小区的安静和邻居的正常生活,已直接妨碍或侵害了原告方及其他相邻住户所享有的物权利益。因此裴某和陈某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恢复住宅用途”的法律责任,并尽快恢复房间住宅用途。对于佘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法院没有支持。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文盼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此类事件中,有市民提出“住宅商用”并没有违规或违法,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左文盼:住宅楼内办公,会给市民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开设在居民楼的公司、饭店、培训机构大多隐蔽性较强,工商、环保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一般无权对居民住户进行检查,也难发现此类问题。尤其,住宅楼是为居住设计建造的,其中的各种设备设施都不适合生产经营,比如用水、用电负荷较小,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都会受到限制。
如《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阮 磊:而在实践中,有些业主认为“只有经营性用房给周围业主造成噪音、污水、异味、过多外来人员出入等严重影响时,才构成违法”,这是不正确的,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就提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持人:就兰州市而言,在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方面有哪些规定?
左文盼:2016年7月1日《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物业管理做了补充完善。
其中,对于目前常见但又让业主头疼的“商住混合”现象有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临街住户,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阮 磊:《条例》还提出,违反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改变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制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在案例二中,为什么业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阮 磊:首先,原告佘先生与被告陈某是上、下楼层关系,陈某未经佘先生等相邻住户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改变其所租赁房屋法定和出租合同中约定的住房使用性质长期用于经营麻将。佘先生关于排除妨害、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情合理,法院依法支持。
而作为房主裴某在出租合同中虽约定房屋用途为住房,但在出租时已明知陈某用于麻将经营且明知其经营至今而未予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所以应视为其与陈某共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经营,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持人:住房出租商用,扰民或直接对邻居造成损伤,作为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左文盼: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向该居住区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他们进行调解。物业可以向违规业主发出整改通知。如业主不配合,则可通过工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干预,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其处罚。业主擅自“居改非”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如果还没有效果,那就可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外,“住宅商用”经营者是通过租赁关系取得使用权,一旦事后有业主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将判定租赁协议无效,而工商部门也将按照“涉嫌提供虚假证明”吊销经营者营业执照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7-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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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为商用”扰民,该如何维权?

6. 《物权法》第77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7. 我的住房是临街一楼,已经改成门面,请问合法吗

这种情况属于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未经审批是不合法的。
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住改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即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表达不适用“多数决”原则,即“住改商”行为应经全部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房进行商业经营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限,具有损害发生危险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扩展资料:
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街底层住宅;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物保护;
(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_百度百科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_百度百科

我的住房是临街一楼,已经改成门面,请问合法吗

8. 沿街私有住宅改成门面城管有没有权利管?

沿街私有住宅改门面房属于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未经审批是不合法的,城管有权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