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2024-05-05 01:23

1. 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2. 论述投资股东如何选择基金

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评析 

来源: 作者: 日期:08-11-01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提出了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建议:在信托法的总体框架之下建立共同受托人法律制度。



  关键词:投资基金;信托;法律关系;共同受托人



  截至2002年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已达71只,其中54只封闭式,17只开放式,份额达到1300多亿,达到深沪两市A股流通市值的10%以上。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投资基金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困扰我们的投资基金法律关系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概述



  随着我国投资基金从无到有,进而蓬勃发展的过程,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7年到1997年。这十年处于试点阶段,基金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政策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没有专门的全国性的立法。



  基金最早的立法是1992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它属于地方性法规。该《暂行规定》借鉴了国外有关基金立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基金发行、管理、运营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993年上海市也颁布了《上海市人民币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颁布了《设立中国境外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这是一部专门调整境外发行并投资于国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的法规,其他基金不适用。1995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起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第二阶段以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开端。经过十年的试点工作和经验积累,我国基金全国性立法工作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多年酝酿的全国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有关部门对基金的监管在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上了一个台阶。1998年《证券法》颁布实施,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这一系列直接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当事人主体的相关民事法律陆续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基金的配套立法。随着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行,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将进入更加成熟的阶段⑴。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组织形态: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以公司法为法理基础设立的,而契约型投资基金通常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来构架其法律关系的。我国的《暂行办法》规范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由于《暂行办法》出台时我国还没有信托法,只能采取无名契约的方式来确定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因此存在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下面,我们拟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对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应作出的取舍和抉择进行分析。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来看,我国大力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本文所论述的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以下所提到的投资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与模式



  (一) 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corporate type)和契约型投资基金(contractual type)。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结构,通常有三个当事人:(1)投资方。即投资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所有权人,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建立基金,其股东即为受益人。(2)管理方。管理方是投资公司的顾问,提供调查材料和服务,双方订立管理契约,由管理方办理一切管理事务,收取管理报酬。但有关资金运用和证券买卖的重大事项,仍然由投资公司董事会策划,经决定后再委托证券经纪人代为执行。(3)保管方。投资公司将募集资金指定银行或信托公司为保管方。签订保管合同,保管投资证券,并办理每日每股净资产的核算,配发股息和过户手续等。



  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业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投资基金形态。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发起人,由它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保管,同时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人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资金及其他代理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3)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他通过认购受益凭证,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基金当事人,并根据持有的受益凭证份额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



  投资基金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得到运用和发展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我国的《暂行办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的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其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具备信托的一般要素和法律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包括两个基本构件:一是委托人将特别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二是受托人依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契约型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募后即将其资金转到保管公司名下,而管理公司与保管公司则根据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资产运作目的对之进行运营,所得权益交与投资者(受益人)。可见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的两个构成要件相吻合,当事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制度框架。这种制度的优势就在于产权界定清晰、职责分明,是一种既有分工合作,又有监督制约的多边激励制约机制,因而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大陆法系的亚洲各国,无论日本还是韩国,在立法引进信托制度之后,信托都成为投资基金唯一的和法定的组织形式。 

 

正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因此,很多国家都将投资基金纳入信托法来调整。但需要指出的是,投资基金是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这种信托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委托人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受托人资格的专门要求及受托人的分工配合与相互监督等方面。这些特殊性使各国都对之进行严格监管,许多国家都在信托法之外,用专门立法对之进行规范。如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日本、韩国、香港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专门立法。



  (三)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



  契约型投资基金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日本、德国、韩国、香港等的契约型基金要受到有关信托法规的规范,并以规定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信托契约为其典型特征。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在契约型基金具体信托结构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类,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1、瑞士模式。瑞士模式通过一个“集合投资契约”(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规范当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契约可以另行指定托管人,也可以没有托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银行,该保管银行也是该契约的签约人。瑞士模式将投资基金作为一笔组合资产,保存于独立帐户中。因此,基金契约虽然没有在签约主体以外产生明显的新主体,是一种只有两个必要当事人的信托,但独立帐户已经事实上游离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而独立存在。这种契约型基金的独立性不明确,它代表了未引进信托制度的民法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的法律处理。



  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又称二元制模式,德国在1956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明确了它的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该法的两个特殊的设计是“特别财产”和“保管银行”。特别财产是投资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不得请求对其强制执行,而此特别财产分割的权益由受益证券加以表示。这样,特别财产与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并无二致,投资者的地位与信托受益人的地位也无区别。区别在于:通过两个契约并存来规定投资者、投资公司(管理人)、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与投资公司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资公司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是“特别财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财产的运营;二是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保管银行负责“特别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并依投资公司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同时负责监督投资公司依信托契约办事,并对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甚至有权停止投资公司权利的行使。因此,该法以特别财产为中心,规定了投资公司、保管银行、受益权者三足鼎立的法律关系。保管银行是基金的守卫者,此保管银行不同于美国投资公司法的保管银行,其权限较广而功能较大。



  在这种二元制模式下,投资基金三个当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统一结合在一个法律关系上,而是信托契约及保管契约规范三当事人的关系。该模式通过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托关系保证了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弊端是投资人与保管人不存在契约关系,一旦保管银行违反义务,投资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3、日本模式。日本模式又称一元制模式。依照1951年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以该契约连接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具体地说,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即受益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据此,受托人取得了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委托人则保留了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益人则依受益证券的记载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权。可见,日本的做法是用一个信托契约来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这与德国法上的构造显然不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日本的模式⑵。



  日本法上的构造,简化了基金关系人的法律关系,并明确了管理人与投资人及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这些无疑较德国法的构造更进步,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人地位有悖于信托法法理。在典型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应对信托财产拥有原始所有权(我国《信托法》亦有如此规定),而基金管理人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其次,托管人扮演的受托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应当积极参与财产经营,而日本模式中的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只有保管和监督权,导致“消极信托”。上述问题造成受益人与管理人、托管人权利义务不明,一旦产生纠纷,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对管理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托管人主张权利又因为后者只是消极信托而难以取得效果。



  从以上各种模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契约型基金组织结构在处理当事人法律关系方面的立法难点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的困难则又来自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外,还有基金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但不管各国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都毫无例外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负有诚信义务,目的都是为了使管理人承担与信托受托人义务相当的义务。



  立法上采何种形式规范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与契约型投资基金运作机理相符合,以有利于保障投资人为准则。这是我国相关立法在借鉴他国模式时应有的出发点。



  三、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与模式选择



  (一)从现行法规分析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原本是不存在的。以日本为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努力消除法律制度不同的障碍,成功地将信托制度引入本国。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尚未确立信托法律制度,因此1997年之后的新基金均采用契约型形态,以《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引,以基金契约条款体现、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暂行办法》的实践来看,设立基金,发起人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订立“托管协议”,从形式上更类似于德国模式。但是,由于缺乏《信托法》的指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法律结构的复杂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构造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由于受托人的缺位,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契约保障和法律救济。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明是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最大问题,特别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不明。基金契约如果是作为投资基金运作的“根本大法”的话,应该以基金实际运作后的核心当事人-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但是《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含义,《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摘要》)第23条规定: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盖章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但是,此时投资人尚未确定,更不可能签署基金契约,因此有学者认为投资人不是基金契约的当事方,不能享有契约权利,因此无权追究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责任。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投资人虽未签署基金契约,但其购买、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使其成为契约当事人并从而享有契约权利。但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仅是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的一种法律上的推理。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契约均未将投资人(持有人)列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即使列出也未规定投资人如何成为契约当事人,即缺乏类似“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成为本契约当事人”的条款。在我国投资基金的现行法规中将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而将投资人排除在外的做法无疑有违以投资人为核心的原则,有本末倒置之嫌。



  《基金契约摘要》并没有明确管理人及托管人是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授权来进行管理及运用基金,也不是由发起人授权进行管理及运用基金,从《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字面来看,是由“证券投资基金”来委托,但根据我国一般的法学理论,证券投资基金非自然人、法人,亦非合伙,有关委托是由持有人在承认接受基金契约时授权给托管人与管理人。持有人根据基金契约通过持有人大会对一些重大事情作出决议,包括更换管理人与托管人,但实际上,持有人相当分散,投机意识胜于投资意识,我国又没有健全可行的委托投票机制,因此,持有人大会的作用没能得以发挥。投资人能做的只有“用脚投票”,无法对托管人和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这种法律主体上的模糊不清还导致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谁代表基金的问题。《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均认定托管人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而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却是基金管理人。实践中,基本均由基金管理人聘任基金的外部审计师、会计师、律师;在基金帐户遇有执法机关冻结、扣划的,均由管理人负责处理。那么,究竟应由哪一方代表基金呢?另一方面,是在基金利益受损害时由谁代表基金持有人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的问题。《基金契约摘要》关于基金契约的第9条、第1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反之,由托管人为基金向管理人追偿。那么,在管理人或托管人双方均有过错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双方出于关联关系均怠于向对方追偿的情况下,又由谁代表基金追偿呢?显然,我国的《暂行办法》及其他基金相关法规未能清楚地界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了基金利益代言人的缺位;而且,由于没有赋予基金持有人契约当事人的地位和直接追究管理人和托管人责任的权利,对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⑶。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受益人利益的漠视,另一方面还是对投资基金的本质缺乏把握。我们在立法时,首先要把握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结构、管理方式、规模都是随着证券市场以至整个金融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无论怎样变化,其本质也即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稳定的。违背基金的信托本质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有些基金管理机构借基金财产为本机构谋取超过信托本身限定的应有利益,有些基金管理机构把建立基金作为本机构获取投机股票、期货所需资金的一种手段。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投资基金法》时,必须始终把握证券投资基金这一信托本质,树立信托观念,按信托本身客观规律办事,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



  (二)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选择



  正如美国著名信托法学者斯科特所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和形态,与律师的想像力一样没有限制”,各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可以有各种形态。但无论采取什么形态,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不能离开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那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1条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上,应尽量体现投资者本位原则并方便其权利的行使。为体现这一宗旨,根据我国现有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和《信托法》的规定,结合“二元论”和“一元论”两说的优点,笔者主张“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资人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理由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实质上是受托人权能的一种分割。除管理事务内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基本一致,都负有双重的对物和对人的义务。在对物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管理基金资产的义务。在对人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共同受托人的设计,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纳入了信托关系中,既符合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又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立法的一个死结。



  在信托法上,共同受托人指因共同接受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的委托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国家行为中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处理职责的数人。对于受托人的数量,大多数国家的信托法,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日本信托法、韩国信托法都未对受托人的数量规定最高限额,美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数量也持如此态度。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某一具体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数量,完全由委托人、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在设立这一关系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共同受托人现象盛行。在一项信托是由共同受托人执行的情形下,每一个受托人都负有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义务,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受托人模式”的出发点,在于赋予投资人信托法上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以期最大程度地保护其权益,并将所谓“受托义务”同时赋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以利上述目标的达成。 

综上所述,《信托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更新以往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设计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塑造成一种以基金契约为核心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模式的选择上,由于共同受托人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信托法律制度的特征,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方便了投资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确立了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分工制衡的机制和对投资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遏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现有的“经理人控制”现象并彻底清除托管人“托”而不“管”的痼疾,尤其是明确了投资人兼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其利益的保护,较充分地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宗旨,因此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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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该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应该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应该如何正确投资基金,给我们的一种感觉就是基金像股票,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投资基金也是有技巧和方法的,我为大家整理好了应该如何正确投资基金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应该如何正确投资基金1     一、是否指数型基金最靠谱? 
    其实这个说法比较绝对,指数型基金确实适合普通投资者,因为普通投资者没有足够我的精力和能力去选择和把握局部机会,通过投资宽基类指数型基金比较省心,比如说沪深300指数基金,包含了不同行业里的绩优蓝筹股,只要股市上涨,一般沪深300指数基金就能获利。
    但如果从业绩比较来看,在牛市行情中,指数型基金表现并不占优势,我举个不太严谨的例子,比如说在3100点投资某指数基金,该基金追踪上证指数进行投资,当上证指数涨到4000点,则该基金收益可达29%,但是大盘涨30%,如果选到表现优异的主动型基金,收益率可能可以达到60%以上。
    
    当然,选择主动型基金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节奏踏不准的话,很大概率会跑赢市场,毕竟投资者天然都有追涨杀跌的倾向,总是习惯于去买入涨势最好的基金,但基金和股票一样,存在强弱周期,从而导致基民买入后就开始低迷,卖掉后就开始走强。
    再者,主动型基金的'业绩差异明显,与投资经理的能力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基金经理投资能力不佳,很可能跑输同类基金、跑输业绩基准,因而虽然不能说指数型基金最靠谱,但指数型基金相对较适中,与市场同步性较高。我这里所说的指数型,是指成分指数而非行业指数,行业指数型基金可以视为主题基金。
     二、定投还是一次性投入合适? 
    那么投资基金,应该设定为每月买入一笔,长期持续,还是选好一个位置,一次性全部买入,静待基上涨呢?
    我认为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选择定投(按月或按周)更加合适,虽然我们说看好未来中国股市的前景,但股市会用多长时间涨上预期的位置?中途会怎么运行?这一切都是未知数。
    我们看中长期的股市潜在机会,只是从宏观的视觉来审视,但股市波动从微观层面来说,有很大不确定性。
    通过定投的方式,可以有效的平滑市场波动的风险,在波动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阶段性追高,但也可以在阶段性下跌中摊低成本,最后股市震荡上行后,可以实现整体盈利。而如果采取一次性买入的方式,一旦择时错误,很可能正好买在高点,在下跌中无法承受亏损的打击而割肉,结果卖掉后又涨起来了。
     总结: 
    中长期视角看,现在投资基金依然可行,指数型基金适合预期不高的非专业投资者,有精力和有专业分析能力的,可以根据市场风格选择主动型基金。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定投显然是要优于一次性梭哈的。
    应该如何正确投资基金2     基金新手应该树立怎样正确的投资认识 
    1、新手走入的误区,说白了就是对基金选择存在误区,如果一误再误那后果不堪设想。
    2、一个是不要以新旧来确定购不购买。因为新基金没法获得更加明确的操作信息,这个笔者就曾犯过错,认为一时的收益高,就会一直收益高,结果恰恰相反。
    3、二个是不要一个劲买价格低的基金。价格低说明业绩不行,如果你没有长期的研究的话,不要轻易入手。
    4、具体的是要结合大趋势来看,如果别的基金都在涨而你选定的还在降,那么势必不是好的结果。
    5、三个是不要频繁做交易。这个也是一笔需要坚守的纪律,以后至少要看到目标基金三个月以后的预期才能购买。
    6、总之,在购买基金的认识上要有一定的策略和方法,并且要遵守这些纪律。

应该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4. 投资基金是如何产生的?

  早在3000多年前,腓基尼人就发现,当他们组织商队横越沙漠,或建造船只远渡重洋时,都要花一大笔财富。可是,这还不算什么,最糟糕的是,商队有时会在风暴中被沙丘吞没,船只有时会葬身海底。另外,假如现在有一笔1000个雕像需要运输的大好生意摆在眼前,你唯一的那条船却在途中,此时,你便失去了一次嫌钱的机会。
 
   其实,如果能有几条船,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了。可是,一般投资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财富购买很多船只,这种想法也就不可能实现。用买一条船的资本,买两条船的1/2,或三条船的1/3。因而有人与其他商人结合,而他也会成为好几条船的股东,同时,投资的风险会降低,但是获利的潜力依然存在。这是什么样的道理?因为你多样化的投资,就把风险分散了。
 
   这种经营的观念,已经在不同的社会流传了几百年,不过,因此而得利的,大部分还是有钱人,幸好,这种利润为人独霸的现象,因为欧洲国家船队发现新世界而被打破了。
 
   19世纪时的英国,正是产业革命的成功之时,工业、农业、商业、贸易都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殖民地以及工业产品贸易遍布世界各地。国内国泰民安,人民较为富裕。由于当时国内资金积累过多。在海外殖民地投资又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因而大量的英镑涌向新发现的美洲大陆和亚洲的落后地区,但是毕竟当时的海外投资对于民众来说依然是一块刚刚开发的处女地,投资者本人往往缺乏国际投资的知识,无力管理自己的资本,因而,大部分投资者只好将自己的资本委托给当时的“骗钱公司”管理,这类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的钱财,一旦目的达到即自动灭失,投资者因而常常吃亏。针对这种情况,于是在1868年,英国设立了伦敦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代理人代为投资并分散风险,让中小投资者和大型投资者一样享受国际投资的收益,该基金是人们所公认的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机构。该基金购买外国和殖民地公司的股票,再卖给因工业革命而兴起的中产阶级。其投资多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投资的地区较广,可以说凡是英国的殖民地都有其投资。南北美洲、中东、东南亚和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都有该基金的投资。在当时,其投资总额达到48万英镑。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突然之间,英国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像资本家一样把自己的储蓄投资在各个公司。
 
   当时该基金为设立基金所发行的受益证券每100英镑面值按85英镑出售,固定利率为6%,期限为24年。投资者实际可得的年收益率为7%以上。而在当时,英国政府所发行的债券的利率只有3.3%,由于收益率较高,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之后,英国类似的基金组织相继诞生。在基金史上,罗伯特·弗烈明是一个值得一记的名字,当他在美洲大陆考察归来后,发现美国的铁路建设资金紧缺,迫切需要资金,而且投资于铁路建设可以获得优厚的利润。于是在1873年,他在丹地市创办了“英格兰美国投资信托”组织,开始计划代替丹地市的中小投资者办理新大陆的铁路投资,发行“受益凭证”3000单位,每一单位100英镑,由于当时英国的“统一公债”的利率比较低,仅为2%,而弗烈明则提出6%的保息,条件当然比“英国统一公债”好得多,因而受到人们的热烈欢迎,其受益凭证被抢售一空。当时英国的'投资基金,并非公司组织,而是“契约型”的投资基金,是在投资者与代理投资者间,通过信托契约的合作形态。
 
   19世纪70年代,美国的经济陷入危机,一些国债、公司债和铁路债券发生不履行债务的事件,致使英国的许多基金组织不能向投资者支付利息,这时人们开始意识到有必要将“契约型”的投资信托改为分配股息而非确定利息的股份公司。1879年英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该法令的颁布,是基金历史上的一个大转折点,以前的契约型的投资信托都按照当时的《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相继转换为公司组织,公司型的投资基金从此产生。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经营方式上与其他的公司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从事其他工商企业的营运活动,它的唯一的经营对象就是证券和金融产品。在19世纪时期,投资基金已经十分流行。
 
   到了本世纪初,美国的经济逐渐繁荣,1900年以来美国的投资公众逐渐对基金发生兴趣,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基金的活动并不多。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几个老牌帝国主义国家的实力在战争中受到削弱,而美国却在战争中大发横财,因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已由以往的债务国变为债权国,代替了英国第一经济强国的地位。纽约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也随之确立下来。在此背景下,在1921年,美国开始出现了第一家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公司——“美国国际证券”。1924年又组织了三家基金公司(在美国称为投资公司),即马萨诸塞投资公司、斯坦特街投资公司、美国和外国证券公司。这三家公司至今还在活动。在1926年至l928年的三年期间,美国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已经多达480家,到了1929年底,基金资产高达76亿

5. 如何正确投资基如何投资基金金?

基金就是把钱交给基金公司管理,他帮你理财,他把你的钱投资在股票上和债券上,经过基金经理的操作可以获利,就等于他帮你托管了,省去了你选股买股卖股的烦恼。但是同样也是有风险的。不过在未来中国牛市的经济下,让基民们信心大增!
股市经过两年的牛市,指数涨幅翻4倍,08年将进入震荡趋势,股市的当前的市盈率,较高,看似奥运效应的影响,但风险已被慢慢推高,因此投资基金在当前形势下,应选择稳健型基金,以求长期投资可实现较好的盈利又可回避风险,同时应按一定比例去选择债券型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如何正确投资基如何投资基金金?

6. 基金是如何投资的

成功的投资离不开资产配置。它的核心在于通过多元化布局、分散化投资来改善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比。基金投资也是如此,合理的资产搭配可以大大提高投资胜率和性价比。当然,投资的心态也很重要。时间是投资最好的朋友。好的投资组合+长期持有的耐心,才能收获理想的回报。


7. 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投资有一个大原则,那就是“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这个大原则放在基金投资上也是通用的,买基金不要把全部的钱都压在一个基金上,这样一旦这个基金垮掉,你的钱也就全部流失了。
要把钱按比例投入到不同的基金里。并且尽量涉及到不同的方面,比如互联网、消费行业、白酒行业等等。
这样即使有一个基金不行了,还有其他行业的基金可以止损。
第二就是要有耐心。
基金和股票不同,股票可以玩长线也可以做短线。并且股票做短线也可以赚的很多。
但是基金一定是长线才能赚到钱的。因为一支基金从起步到最后发展起来,与他所投资的公司的发展历程是基本一致的。
而一个公司不可能短时间内做的很好,所以基金短时间必然也不会有很大的收益。
正常一支基金的发展期是五到七年。在这之前,无论你的受益有多少,也不要轻易卖掉,否则后期的爆发一定会让你后悔的。

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8. 如何正确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有哪些方法

基金投资有三种技巧,1:定时定额定投法,2:会设置有效的止盈线,3:买增强型指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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