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2024-05-08 02:56

1. 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1、鼓励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对众创空间等的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zd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将科技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推至全国。2、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成长留出空间,不得随意设卡。3、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双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打造信息、技术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容购等方式,为创业创新加油添力。4、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外资等开展创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01-26]1号,2006-01-01)。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可关注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文件,2006-02-09)。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2005-11-04)。其中,对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等内容有鼓励政策。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10-11)。了解政策导向。7、《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2005-06-09)。创业者涉足流通行业,需要关注该政策。8、《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02-19)。该文件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一系列政策。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01-08)。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该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部委政策文件。

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2. 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1、鼓励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对众创空间等的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zd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将科技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推至全国。2、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成长留出空间,不得随意设卡。3、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双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打造信息、技术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容购等方式,为创业创新加油添力。4、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外资等开展创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01-26]1号,2006-01-01)。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可关注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文件,2006-02-09)。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2005-11-04)。其中,对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等内容有鼓励政策。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10-11)。了解政策导向。7、《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2005-06-09)。创业者涉足流通行业,需要关注该政策。8、《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02-19)。该文件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一系列政策。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01-08)。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该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部委政策文件。

3. 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1、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有创业培训政策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2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场。
2、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如下1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3、国家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1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岁枯棚人发放的。
4、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具体有哪些1税费减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毕业两年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2免费创业培训免费为广大创业者提供创业知识培训。
5、为促进大赛持续发展,意见提出,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推动中央企业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专项发展基金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积极承办大赛,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支持行业企业深化赛事。
6、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加强组织实施。
7、3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积极研究制定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2综上所述政策的发布进一步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加快国际科技资源流动和重组,在开放合作中提高我国产业技术水平和增强科技实力3中共中央国务院。
8、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加大教育部中央彩票公益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9、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总结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法律依据关于。
10、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
11、进一步改善技工院校的创业环境,提升技工院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力争使有创业意愿的学生都有机会参加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学生都能得到创业服务,已经创业的学生都可获得创业政策扶持特别是各级人社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
12、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6人才政策扶持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机制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
13、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提出,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2。
14、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
15、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
16、于法鸣说,创业初期往往是最艰难的阶段,为此,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税费减免的政策根据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项目包括中央。

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4. 国家鼓励创业推出哪些创业政策

2016年国家鼓励创业政策
  一、创业培训政策
  1、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2、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创业场地政策
  1、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大学生在创业时将家庭住所、租赁房和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县建立的创业一条街、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
  三、创业贷款政策
  1、创业的支持政策
  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额度一般为5-8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创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后,可按人均5万元计算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内。一年期还本付息后,政府给予全额贴息。
  2、贷款提供的要件
  创业贷款申请人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咨询、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3、贷款的审批程序
  (1)借款人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中心推荐;
  (3)街道(乡镇)社保中心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就业局;
  (4)县就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
  (5)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县就业局;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押担保等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创业贷款。
  四、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1、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关于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
  免费进行创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于法鸣告诉我们,目前,我国很多地市正在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创业培训补贴逐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于法鸣介绍,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培训水平。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此外,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创业培训技术,比如引入欧洲模拟公司开展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优先安排创业场地
  于法鸣介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政府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尽可能地让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降低成本。
  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此外,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创业
  于法鸣告诉我们,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在贷款额度上,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最初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妇联已经把妇女创业贷款提高到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在国家层面上,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减免行政收费
  于法鸣说,创业初期往往是最艰难的阶段,为此,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税费减免的政策。根据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费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中央方面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同时,免收的费用还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在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也有相应减免。
  创业税收大力减免
  于法鸣告诉我们,为了鼓励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国家提高了所有个人纳税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同时,国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新办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比例为20%。
  于法鸣表示,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创业人员的关心。从实践来看,这些政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创业的成功率。
  公务员鼓励创业政策
         深圳公务员离职创业还是“零优惠”
  贷款有优惠,并发放各类奖金;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5年内保留原身份,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在公职人员辞职“下海”热潮掀起的当下,多地陆续出台上述政策“红利”,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深圳是什么情况?记者昨日采访市人社局,该局回复,目前深圳并未出台任何政策,以鼓励公务员离职创业。此外,市人社局目前也并未将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列入制定计划。

5. 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有那些

2016年国家鼓励创业政策
  一、创业培训政策
  1、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2、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创业场地政策
  1、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大学生在创业时将家庭住所、租赁房和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县建立的创业一条街、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
  三、创业贷款政策
  1、创业的支持政策
  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额度一般为5-8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创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后,可按人均5万元计算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内。一年期还本付息后,政府给予全额贴息。
  2、贷款提供的要件
  创业贷款申请人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咨询、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3、贷款的审批程序
  (1)借款人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中心推荐;
  (3)街道(乡镇)社保中心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就业局;
  (4)县就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
  (5)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县就业局;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押担保等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创业贷款。
  四、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1、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关于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
  免费进行创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于法鸣告诉我们,目前,我国很多地市正在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创业培训补贴逐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于法鸣介绍,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培训水平。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此外,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创业培训技术,比如引入欧洲模拟公司开展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优先安排创业场地
  于法鸣介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政府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尽可能地让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降低成本。
  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此外,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创业
  于法鸣告诉我们,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在贷款额度上,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最初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妇联已经把妇女创业贷款提高到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在国家层面上,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减免行政收费
  于法鸣说,创业初期往往是最艰难的阶段,为此,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税费减免的政策。根据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费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中央方面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同时,免收的费用还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在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也有相应减免。
  创业税收大力减免
  于法鸣告诉我们,为了鼓励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国家提高了所有个人纳税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同时,国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新办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比例为20%。
  于法鸣表示,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创业人员的关心。从实践来看,这些政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创业的成功率。
  公务员鼓励创业政策
         深圳公务员离职创业还是“零优惠”
  贷款有优惠,并发放各类奖金;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5年内保留原身份,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在公职人员辞职“下海”热潮掀起的当下,多地陆续出台上述政策“红利”,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深圳是什么情况?记者昨日采访市人社局,该局回复,目前深圳并未出台任何政策,以鼓励公务员离职创业。此外,市人社局目前也并未将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列入制定计划。

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有那些

6. 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有那些

中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 “国家将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创业办事难、新办企业融资难、中小企业生存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29日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在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一是放宽市场准入,要求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改善行政管理,要求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简化审批、办证手续;三是强化政策扶持,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拓宽融资渠道,要求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意见》明确提出:一是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求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二是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三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要求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开发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意见》还明确要求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建立由各方专业人士、企业家、创业成功者共同组成的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完善创业服务内容,要求开展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为创业者和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等便利服务。(记者刘声)

7. 国家关于创新创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着力出境创新创业环境升级、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等,主要内容包括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第一条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元,各类支撑平台不断丰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创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生态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还不充分、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不够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关于创新创业的政策

8. 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