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2024-05-06 18:35

1.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请说选与不选的理由.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2.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各持有50%的股份 甲是用固定资产出资,公允...

这是一道理论考试题吧?它的意思是甲乙在丙公司的股份是相等的,所以他们的出资额也是相等的,乙付给了甲50元,那么甲的实际出资就是950元了。
实务操作中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甲投资的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具有不可拆分性,如果甲乙投资丙公司注册资本为950×2=1900万元的话,乙出资现金950万元,甲出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双方可协议确定甲方出资中95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多余的5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丙公司对甲方的债务(而不是乙方对甲方的债务,不会是乙方付给甲方50万元)。甲乙双方自己公司的报表上都体现长期投资950万元。

3.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借 实收股本   200万
  贷  银行存款-甲  120万
       银行存款-乙 50万
      银行存款-丙  30万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4.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借:银行存款 2000000贷:实收资本-甲 1200000乙 500000丙 300000拓展资料: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特点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5. 3、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13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

(1)不应该。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应该独立承担责任。
(2)损失应该由丙公司承担。因为丙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

3、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13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

6. ●甲、乙两人于2005年3月7日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A公

答题1:甲的想法不正确,依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答题2:甲应该要求乙和丙协商购买其另一半股权,协商不成的,按其持有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参考依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内容。

7. 2014年3月1日,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拥有35%的股权。2

1、甲、乙与丙、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A公司债务的约定有效。2、股权转让协议在签字后,工商登记前已经生效。3、丙、丁应该承担差额部分的债务。4、按甲乙与丙丁的协议执行。

2014年3月1日,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拥有35%的股权。2

8.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

120分之1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