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

2024-05-11 04:24

1. 哪些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

目前四大银行纷纷开始发行优先股,中行已经发行了优先股,农行也在纷纷筹备预计年底就会发行。再就是三板金融市场里面的陕西唐隆投资有限公司在重庆上市的优先股,虽然是民间金融市场但是好歹也算上市了。目前国内市场合法的也好像只有这些了吧。【拓展资料】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定义编辑: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0之后,优先股在股利方面就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设定(其实是上限),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的。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哪些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

2. 企业分配优先股股利应在什么之前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顺序进行分配。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上市公司一般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前分配优先股股利。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优先股发放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约定的股息率或金额发放给优先股股东的报酬。由于优先股股东拥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因此,普通股股东分派股利时,要以付清当年或积欠的优先股股利为条件。

法律依据: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3. 上市公司优先股是什么意思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优先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一、优先股发行条件是什么
优先股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要求:
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必须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二、上市公司要什么条件
上海证券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二)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三)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四)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三千万;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五千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三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七)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三千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百分之二十五;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四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上市公司优先股是什么意思

4. 请问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原则是什么?

关于你询问的这个问题我记得是根据权责利对等原则。大家都知道,公司有很多单股。对于公司股权,需要按照公司股权分配原则进行公司股权分配。如果不遵循公司的股权分配原则,很可能在公司内部造成混乱。公司股权分配一般以实缴注册资本为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允许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还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具体来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也就是公司章程。股东可以不分出资比例分红。例如,出资90%的股东可获得60%的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获得40%的股份。 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可约定投票方式。
设计时也可以参考以下原则:1、权利、责任、利益平等的原则。公平的背后是权力、责任和利益。 因此,股权结构的设计应明确所有股东的责任与权利,如合伙人与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并匹配到位。2、集中控制。 这对于初创企业尤其重要,尤其是在创业的早期阶段,必须集中控制才能做出有效的决策并迅速做出反应。3、共享共赢。 在股权结构的设计上,要保证大家共同创业,共同创造价值,共同承担风险,也共同分享利益,共同分享成功创业带来的财富效应。4、资本运作。 资本是企业成功的必要因素。 股权结构的设计必须考虑公司的资金需求和规划,有利于按需融资和后续的资本运作。
关于以上回答是我个人的看法与见解,如果各位还有其他更好的看法与见解欢迎在下方评论留言,我们一起相互探讨。

5.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5、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6、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7、不能发行优先股的情况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7)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规定

6. 上市公司能发行优先股吗?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根据有关规定,在某些方面有优先于普通股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优先股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且仅限于以下三类:
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2.所有上市公司和特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中,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可以按照报送的方案发行优行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7. 阐述上市公司确定股利分配政策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选择股利分配政策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法律限制1、资本保全的限制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法定资本,如果一个公司的资本已经减少或因支付股利而引起资本减少,则不能支付股利。2、企业积累的限制为了制约公司支付股利的任意性,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必须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此外还鼓励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只有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净额才可以用于支付股利。3、净利润的限制规定公司年度累计净利润必须为正数时才可发放股利,以前年度亏损足额弥补。4、超额累积利润的限制由于股东接受股利缴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于是很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额。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5、无力偿付的限制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如果一个公司已经无力偿付负债,或股利支付会导致公司失去偿债能力,则不能支付股利。二、股东因素1、稳定的收入和避税一些股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股利,他们往往要求公司支付稳定的股利。他们认为通过保留盈余引起股价上涨而获得资本利得是有风险的。若公司留存较多的利润,将受到这部分股东的反对。2、控制权的稀释公司支付较高的股利,就会导致留存盈余减少,这又意味着将来发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发行新股必然稀释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股东们所不愿看到的局面。因此,若他们拿不出更多的资金购买新股,宁肯不分配股利。三、公司因素1、盈余的稳定性公司是否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盈余,是其股利决策的重要基础。盈余相对稳定的公司相对于盈余相对不稳定的公司而言具有较高的股利支付能力,因为盈余稳定的公司对保持较高股利支付率更有信心。2、资产的流动性较多地支付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使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而保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是公司经营所必需的。3、举债能力具有较强举债能力(与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有关)的公司因为能够及时地筹措到所需的现金,有可能采取高股利政策;而举债能力弱的公司则不得不多滞留盈余,因而往往采取低股利政策。4、投资机会有着良好投资机会的公司,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因而往往少发放股利,将大部分盈余用于投资。缺乏良好投资机会的公司,保留大量现金会造成资金的闲置,于是倾向于支付较高的股利。5、资本成本与发行新股相比,保留盈余不需花费筹资费用,是一种比较经济的筹资渠道。所以,从资本成本考虑,如果公司有扩大资金的需要,也应当采取低股利政策。6、债务需要具有较高债务偿还需要的公司,可以通过举借新债、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也可直接用经营积累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认为后者适当的话(比如,前者资本成本高或受其他限制难以进入资本市场),将会减少股利的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阐述上市公司确定股利分配政策应考虑的因素

8.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流程

1.基本要求
挂牌公司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管理。
2.具体流程
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召开股东大会,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议——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新三板优先股发行的相关法律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
(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三)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应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按照前款第(二)项执行。
第四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以上只列举了部分规定,查阅全部规定请查阅《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3.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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