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什么?

2024-05-09 05:25

1.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什么?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解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的问题,希望你可以接受。分很多种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什么?

2.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 必须履行的职责有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 。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这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建议权。

3.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4.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来说:
第一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
第二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三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第五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 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在这里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坚决执行与遵守。

5.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合法的,通知当事人该依据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这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建议权。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与判断是非。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是政府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建议权,就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有了法律依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发生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就应当出庭应诉。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领导职责,减轻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负担,应诉事项可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派人代表其出庭应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在这里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坚决执行与遵守。
参考资料: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0.htm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6.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错误必须纠正的原则,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形怎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 建设法治海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领导并且支持本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保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 (四)办理海关行政赔偿事项;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办理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 项; (六) 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的对有关规定的审查 申请; (七)指导、监督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依照规定提出复议意见; (八)对下级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处理建议; (九)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和备案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 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二)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专职从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 识; (四)从事海关工作2年以上; (五)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海关总署颁发的调查证。 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并且鼓励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国家司法 考试; 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优先成为行政复 议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加培训;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栏、 海关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 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形怎样

8.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直接关系人民政府的形象。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民主性,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复议申请人的权利通过公开原则的贯彻,得到实际上的保障。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原则是为了实现行政复议的效率性,是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要求。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拖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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