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怎样的

2024-05-09 13:02

1.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怎样的

2.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 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 强制执行 、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 质押 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 股权质押 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时废止。 对于许多上市公司来说,董监高减持对于企业发展有着较为深刻的意义,因为股权结构的变化会使管理人员重新洗牌,相应的就是企业发展方向的调整,因此董监高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企业的经营。

3.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怎样的

4. 董监高减持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的规定如下:1、上市公司董监高减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高管减持股票需要审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 董监高减持规定

一、正面回答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二、分析详情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为了减少公司各董事的持股比例,以防止其处于控股地位而借此滥用公司法人的身份,使得其他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需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三、董监高减持窗口期、持股变动申报窗口期减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持股变动申报。董监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4、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监高减持规定

6.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一、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是什么
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央行宣布今后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标志着中国金融改革大提速,利率市场化完成。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当前,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我国经济增长仍存在一定的下行压力,需要继续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预调微调,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此次降低存贷款基准利率,主要是根据整体物价的变化,保持合理的实际利率水平,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央行对基准利率的调整一般主要观察CPI的变化,但也要适当参考GDP平减指数。在大多数情况下,CPI与GDP平减指数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但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以及国内投资、工业品需求明显放缓等因素影响,CPI和GDP平减指数走势有所分化。9月份CPI同比上涨1.6%,前三季度GDP平减指数为-0.3%,此外9月份PPI同比下降5.9%。综合起来看,当前我国物价整体水平较低,因此基准利率存在一定下调空间。国家已经慢慢地将行政方面的调控手段撤出市场自行运转的规律之中并取消了对存款总是变化不定的利率的限制,这对于市场和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得到更高利润的好消息,但同时也会伴随着市场的盲目而是存款的投资方式出现越来越大的风险。
二、股票减持对股票的影响
股票减持是指持股比例比较高的股东卖出手中股票,降低持股比例,那么这种行为对于股票有什么影响呢?
1、股票减持它稀释了二级市场的资金总量,因为持股比例比较高的股东减持1%,往往会带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市场;
2、如果股东大量减持,那么很有可能说明公司的领导层已经发现未来该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好,股价在近期可能成为很长时间都无法超越的高点了,这对于股票的股价会有非常明显的打压;
3、股票减持盘活了股市市场的筹码,它提升了股市市场的筹码流动性。因为持股比例比较高的股东减持并非是股价严重高估原因,也有可能是控股股东为财务问题而做出的减持动作;
4、股东减持的股票筹码一旦被市场所消纳,且股价再度积极走高,那么极有可能强化股市市场的牛市氛围,在持续减持声中一路上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7. 董监高是什么?董监高减持规定详细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于董监高的股票增持放松限制,详情请阅读《证监会放宽条件 鼓励大股东和董监高增持》。其中的董监高是什么?董监高减持规定详细内容是什么?董监高是什么      董监高是什么?董监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监事会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监高减持规定      通知内容已自开始施行。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举措包括:      允许减持过股票的产业资本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定向资管等方式立即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所购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股价出现大幅下跌,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的,可以不受定期公告前30日、业绩预告或快报公告前10日等窗口期限制。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以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股份。      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是什么?董监高减持规定详细内容

8.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新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