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主体的认定

2024-05-10 19:31

1. 工伤赔偿主体的认定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赔偿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赔偿主体的认定

2.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有:1、典型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工伤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指派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2、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劳务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劳务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但双方约定不得对抗被派遣劳动者;3、违法转包业务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4、被挂靠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5、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项目参保的本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工伤责任的赔偿主体

出现了工伤赔偿的法定原因,受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向谁请求伤害赔偿,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试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肇事者”,而不是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若不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伤残补助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第三十条规定:“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一、发生工伤该如何主张权利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单位与你建立了用工关系却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你因工受伤不给予享受工伤待遇的做法也是错误的。你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案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即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责任的赔偿主体

4. 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试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工伤 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肇事者”,而不是企业或 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 交通事故 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 医疗费 、 丧葬费 、 护理费 、残疾用具费、误工 工资 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若不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 伤残 补助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第三十条规定:“出国、出境人员的 劳动关系 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 赔偿金 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另外,有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单位已经向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若职工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且属于工伤的,则工伤赔偿责任按 保险合同 的约定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

5. 工伤保险主体

工伤保险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主体

6.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有哪些

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即所谓的保险人;另一类就是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的是公司制,因此,很多时候都会直接用“(再)保险公司”来称呼保险人。保险人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自然人为保险人的情况,如英国的劳合社。

  保险中介的形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他们的活动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充当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媒介,协助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故鉴定、估损和理赔等事项。

  在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的20多年里,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类型不断丰富,数量增加,质量也不断提升。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财产保险公司35家,人身保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初步形成了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相互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从中介方面看,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 80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 313家,保险经纪公司268家,保险公估公司21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家。

7. 工伤事故赔偿主体是谁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形,工伤事故赔偿主体可以是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事故赔偿主体是谁

8. 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法律分析: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