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享受哪些待遇

2024-05-08 21:13

1. 烈属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在部队因执行战备训练中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他们的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烈属享受哪些待遇

2. 烈属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在部队因执行战备训练中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他们的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3. 烈属有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好友:
 
 
有关于残疾人的政策有些差异各地区,统一国家补贴应该只农村残疾人享受低一点点。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向当地残疾人有一些特殊的补贴,欠发达地区,一般没有必要。一般只有残疾人士,如上海至重度伤残津贴每月580失业人员,非重度残疾失业人员或残疾人申请街道的困难民政最低生活保障金。至于传说有残疾的国家的证据,将资助社会上误传,实际上并不重要。 
 
 
朋友:你是视障人士,如果按国家政策可享受以下几点:
 
 
 
 1)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页2)残疾人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士,应给予方便和照顾的人;对残疾人进行必要的辅助设备应获得免费携带;页3)盲人可以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全盲读邮件,应该是免费寄递;页4)县,乡镇政府应根据残疾人福利及营业费用等社会负担的情况下,救灾志愿者工作。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的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士。酒店与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国家日益注重保护个人的利益,通过立法手段残疾,给人们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社区被淘汰,以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家庭困难,可以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如果在经营你的女朋友,那么税务部门也有一定的好处。 
朋友听我一句的真相是没用的,有些地方做的,比方说,像我们当地的腐败,你运行一个残疾证,有礼物,没有礼物,你不给,无奈,你要政府补贴一点,你有天赋,为什么那么,他们的努力是最好的政策。 
 
 
希望能帮助你!

烈属有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4. 烈属待遇政策

法律分析:《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第十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五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十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七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第十八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全文。

5. 烈士家属待遇

法律分析: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定。为了保证烈士家属在失去亲人之后,生活上不受影响。我国给烈士遗属定期发放抚恤金,发放金额随着国民经济水平提升而提升。最新规定表明烈士家属抚恤金额为30780元每年,则每月为2565元。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除了上述的两个抚恤金之外,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烈士家属待遇

6. 烈士家属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7. 烈士家属待遇

【法律分析】: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定。为了保证烈士家属在失去亲人之后,生活上不受影响。我国给烈士遗属定期发放抚恤金,发放金额随着国民经济水平提升而提升。最新规定表明烈士家属抚恤金额为30780元每年,则每月为2565元。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除了上述的两个抚恤金之外,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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