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给律师

2024-05-03 10:26

1. 债权转让给律师

亲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转让给律师: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摘要】
债权转让给律师【提问】
亲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转让给律师: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回答】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的具体流程为:1、确定债权是否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因合同性质、双方当时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在决定转让债权时,要确定债权满足可转让的条件。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3、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只有实际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4、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有些债权转让行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回答】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回答】
意思是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可以向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了【提问】
是的哦,亲亲【回答】

债权转让给律师

2. 诉讼中债权转让律师可否转让

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转让的,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诉讼中债权转让律师合同纠纷能否转让

一、 诉讼 中 债权转让 律师 合同纠纷 能否转让 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转让的,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我国《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 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 》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 继承人 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 继承 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所以,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其实符合了相应的条件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又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有约定的,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等情形是不能转让的,其他情况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转让,协商一致后避免产生纠纷。

诉讼中债权转让律师合同纠纷能否转让

4. 律师债权债务转让可以不同意吗

可以。
债务移转是指在维持债的客体、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将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新的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移转的债权让与问题更为复杂。债权让于只是更换了债权人,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但债务承担却要更换债务人,不同的债务人其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移转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移转合同;
第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移转)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
第三,一般,须所承担(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移转。
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由原债务人移转于新债务人后,发生如下效力:首先,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除了其债务,第二,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石油对抗债权人;第三,新债务人依据债务移转合同对原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得用来对抗债权人。
债务移转时,从属于债务的义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一并移转。但其他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则必须经由担保人对债务移转亦表示同意后,担保人才负担保责任。

5. 债权转让以后,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有效吗

你好,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

债权转让以后,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有效吗

6. 债权转让以后,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有效吗

  按实际情况,对于律师费的约定,只要双方自愿合法进行约定,同意合同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费具有以下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7.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律师费法院是否支持

律师收取费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一般为200—500/小时。【按件收费】一般无财产争议性质的案件,都是采取按件收费的标准进行的,根据不同的案情收费一般在5000—20000。【按标的额收费】案件存在财产争议的,一般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按比例收取律师费。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请律师价格多少,按什么标准收费的问题,接下来跟小编一起来了解吧。一、股权转让纠纷请律师价格多少,按什么标准收费      律师收费的方式一般分为计时收费、按件收费以及按标的收费。不同地区,不同水平的律师收费标准也都是不一样的,国家并未对律师收取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强制规定,部分地区可能会有律协以及司法局出台的律师收费指导意见,但是一般也只规定最低收费。律师服务费主要还是受市场调控。      律师收取费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一般为200—500/小时。      【按件收费】      一般无财产争议性质的案件,都是采取按件收费的标准进行的,根据不同的案情收费一般在5000—20000。      【按标的额收费】      案件存在财产争议的,一般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 8%—10%,最低一般不低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7%;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src="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30/1851353.jpg"/>
二、律师费可以让被告支付吗      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因为法院不认为律师费是为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注意:并非全部的费用),包括: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权侵权案件;      (4)商标权侵权案件;      (5)专利侵权案件;      (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8)担保权诉讼案件;      (9)仲裁案件。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三、打官司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的好处      1、如果是在案情简单、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同时自己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会搜索并理解法律法规,那么是可以不请律师的。比如民间借贷纠纷,借条,银行流水都有,而且双方对借款的事实没争议,并且原告具备一定语言表达能力,有自信能出庭,这种情况就是可以不请律师出庭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普通人办理这类案件,最好是自己先咨询律师,委托律师起草一份标准的起诉状、证据目录来敲定诉讼思路,根据律师的诉讼思路来起诉。只要律师靠谱,按照律师涉及的诉讼思路来应诉,基本没什么大问题。      2、但如果你和对方在案件事实上各执一词,且证据混乱,或者法律问题比较疑难,又或者案件结果对你的影响特别大的,那还是有必要请律师全程参与。 律师一般在民事纠纷中能替你干两件事:      (1)跑腿处理杂务。比如立案、缴费退费、收发法院材料、与书记员和承办法官沟通、调解、出庭等。      (2)帮你答疑解惑,减少败诉风险,提高胜诉概率。比如你可以让律师分析、支招,告诉你什么事情能说能做,什么事情不能说不能做,该不该提前保全公证,以及律师可以帮你写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质证意见,在法庭上跟对方你来我往的辩论,向法官陈述观点,然后和对方拉扯谈判调解等。      总而言之,正经的律师对客户当事人的作用就是,节省时间精力,提高效率,最大化维护合法权利。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律师费法院是否支持

8. 债权转让费用承担

对于债权全部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承担。因为债权全部转让的,在债权转让成立后,债权人也退出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债务人和受让人。因债权人已脱离了合同关系,那么此时要求债权人承担多出的费用即是没有道理的。
      在实践中,债权转让会产生一定的费用,那么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另一个受让人而支付过多费用的时候,其费用应该如何承担呢?由谁承担呢?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债权转让后费用的承担      债权转让在一般情形下,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实践中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使债务人支付过多费用的问题。如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另一个距债务人较远的受让人,那么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便会发生诸如交通费、住宿费等,无疑就会增加相应的负担。抑或在发生纠纷时,债务人需到外地法院参加诉讼,相应地也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甚至有时会出现费用高于转让的债权,对此多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才是比较合理的?有人认为应由债权人承担,有人认为应由受让人承担,都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该债权转让的费用的增加,乃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债权而形成的,债务人完全是被动的。尽管他并不愿意接受转让的后果,但由于债权转让并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债务人也必须要接受转让的法律效果,即要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因此债务人对于债权的转让是无辜的,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利益,该多出的费用不应由债务人承担,而应由债权人或受让人承担。      但具体应由谁来承担,应该分情况处理:      (1)对于债权全部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承担。因为债权全部转让的,在债权转让成立后,债权人也退出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债务人和受让人。因债权人已脱离了合同关系,那么此时要求债权人承担多出的费用即是没有道理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那么此时该多出的费用便只能由受让人承担。而且这样的承担原则,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如果一味地要求债权人承担,在债权人退出债权转让合同后,有可能出现下落不明或注销的情况,那么要求其承担该费用则可能丧失实际的意义。      (2)对于债权部分转让的,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承担。在债权人剩余的债权不足以负担多出的费用时,债务人可以补充要求受让人承担该笔费用。此时,由于债权人尚未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仍是一方当事人,那么债务人向其主张承担多出的费用便有法律依据。而且该多出的费用正是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而产生的,由债权人承担也是符合情理,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可以补充要求受让人承担该笔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多出的费用,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应举证证明该费用系因债权转让多出的,对此法院方能予以采信。同时应注意的是原履行债务的费用也应考虑,债权人或受让人承担的也只是多出的费用,原履行债务的费用当然仍应由债务人承担。为了保障债务人请求费用损失的权利得以实现。一些学者建议,债务人可就此费用的承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例如,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支付全部货款及履行合同的费用后债务人始发货的,合同转让后,债务人有权要求新的债权人先行支付因向其履行增加的费用,新的债权人不支付的,债务人可不发货或仅作部分发货。该做法解决了实践操作的问题,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对债权转让后的费用问题可以这样做:对于债权全部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承担;对于债权部分转让的,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