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8 15:19

1.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第九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十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  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第十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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