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024-05-03 08:17

1.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先进生产力。只有知识产权保护到位了,才能切实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与发展,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说。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中,一组组数字、一项项工作都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11个城市颁布了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两个省区市、3个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专利保护办法等地方性规章,十余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执法办案操作性规范。截至今年10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批准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66家,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运行良好,遍布全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逐步建成。
虽然成效显著,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相比,专利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田力普认为,专利行政执法领域的不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是认识不足。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专利行政保护应当强化还是弱化甚至取消的不同观点,并影响到了不同层面的执法决策与行动。
其次是手段不强。在上次专利法的修改中,虽然加大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较为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
再者是机构不全。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因机构设置和认识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局的同志担心作行政被告。在执法机构设置方面,部分省级知识产权局和大部分地级局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处室(科室),地方局受机构调整、人员调动等因素影响,执法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日益突出。
第四是投入不足。目前,财政部立项的全国专利执法专项经费,大部分地方财政没有设立专利执法专项经费,各地知识产权局执法设备缺乏,多数省份没有配备执法车,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田力普表示,下一阶段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促日常执法,以认识提高促责任强化,以执法制度建设促体系发展,以执法能力建设促水平提高,以统筹协调促执法工作合力增强,以执法管理创新促执法工作活力提升,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先导作用,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 如何利用专利保护自身创新成果?

1、专利开发研制阶段:在这个阶段,专利保护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避免产品已经被人申请过专利,减少重复劳动;另一方面,需要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意或者设计进行专利申请保护。因此,首先应该广泛地进行产品、创意设计检索,进行相关资料查询,一方面,看看是否出现了同类产品或者设计创意,另一方面,也可以开拓思路,实现创意启发功能。如果有类似创意,无法避免时候,不妨与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取得联系,实现成果分享和相互开发。因为很多专利产品处于试验阶段,其量产化往往需要合适的条件,相互合作开发,是专利产品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当然,过程中,即使是企业或者个人,都不应忘记订立相应的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而对于核心技术,需要采用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信息泄露。在这个阶段,需要注意保护自身的秘密,除了及时申请专利实现保护之外,在研发过程中,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约定:(1)企业内部成立保密领导机构,制定健全的保密规章制度。很多企业没有响应的保密机制,对于一些核心机密或者产品创意,缺乏相关保护意识,一旦泄露,得不偿失。(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手段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人员流动而造成泄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特别是在引入人才或者人才离职层面,需要约定相关条款,避免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受到影响,也避免自身企业信息泄露造成损失。2、专利申请阶段:在采用专利申请进行保护时候,需要根据自身产品情况,采用合适的委托方式,并与委托机构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保护资料的秘密性。在这方面,找一个信任的保密性强的委托机构十分必要。因为专利技术的私密性,除了避免自身公司人员造成秘密泄露之外,也有必要考虑资料外泄。尽管很多代理公司都能以身作则,但代理公司人员的不稳定性,业务的分段性,也有造成资料泄密的风险。当然,也有些企业认为资料不宜公开,采用一些关键点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这也是专利申请的大忌,因为如果相关技术不能进行公开,是无法获得保护的。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此外,需要明确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特别是,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时,双方应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在个人利用公司资源完成的专利情况下,专利权属于公司,也就是职务发明。当然,个人业余所做的与工作职责不相关的专利,另当别论。此外,即使是职务发明,相关实质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具有署名的权利,特别是,需要考虑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给予相应的鼓励或者奖励。这些都是在专利申请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由于专利申请具有地域性保护作用。因此,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护范围,凡是在国内使用、生产、销售的,则可以旨在国内申请保护;而一旦跨越国际,则需要通过PCT或者其他途径进行相应国家保护,这一点与商标的地域性保护有相似之处。3、专利应用阶段:在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产品获得从申请日开始的保护效应。对于授权后的专利,根据需要予以取舍,特别是,需要注意维护好专利权效力。对于重要专利,需要及时予以缴纳年费,并及时关注其他无效或者类似专利的情形,必要时可以无效他人类似专利以树立自己专利的权威性,并在他人无效自身专利时,采用强有力的措施针对。对于专利产品予以生产或者委托加工时,需要签订合法有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合同。避免专利核心技术泄露,并针对后续衍生出的专利技术成果,采用必要的合同约定,同时及时申请保护,避免供销商或者生产商在专利上进行限制。4、专利侵权救济阶段:在专利侵权或者救济过程中,主要考虑专利侵权行为。一旦出现类似专利产品销售或者生产,则有必要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制止,其中,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有实际的侵害行为发生,同时需要采用合适的方式保留证据,作为未来谈判或者诉讼的砝码,而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1)双方和解。(2)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查、处理。(3)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好证据十分重要。此外,一旦发现专利侵权产品在相关平台上销售,可以通过向平台反馈,使其下架,获得独家宣传相关,对于利用专利侵权获利的侵权企业或者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予以处理。随着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日益重视,相信会有越来越多专利侵权案件呈现在公众面前,特别是新出台的专利侵权上诉案件直接划归到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层面政策,更是告诉企业和个人,不久的将来,知识产权保护愈来愈重要,一旦侵权也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有相关创新产品或者设计,还请提前做好布局和保护。

3.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例子

1. 保护知识产权的小例子
  保护知识产权的小例子  1.有什么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小故事吗 
 【案由:侵犯署名权】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采纳我,谢谢!
  2.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
 
 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案号:(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号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圣伟原为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广州“陈大伟”、“倪壮”二人向其提供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应红霞、谷琳琳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洗发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上述洗发水为假冒产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将之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某,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圣伟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冯圣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红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圣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王红星、赵坤 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案号:(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号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
  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
 
 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
 
 1、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2、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
 
 3、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 *** 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 *** -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4.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 
 《酸酸甜甜就是我》遭侵权 《酸酸甜甜就是我》是超级女声张含韵的代表歌曲,日前,这首歌曲被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华语金典全集收录,引发了一场诉讼。
 
 张含韵的经纪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版社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诉称,超级女声张含韵是其旗下签约艺人,原告提供版权出版了超级女声首张大碟《我很张含韵》,其中包括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因此原告对该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2007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北京精彩无限公司销售了由第二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复制、第三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彩封标为“最新流行全主打”光盘。该光盘中包含了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未取得原告授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与超级女声张含韵签订的《经纪人和约》,该合同约定了凡是张含韵演唱的歌曲均由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由于合同签订时,张含韵未满18岁,该合同上另有其母亲的签字。
 
  鉴于此,三被告对原告的权利不持异议。同时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对销售涉案侵权光盘一事完全承认,但提出该光盘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且在2007年9月20日后就已经完全停止了销售。
 
 另两位被告亦对出版发行复制侵权光盘一事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此外,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则认为该光盘是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委托其复制的,根据委托书的约定侵权责任应由吉林方承担。
 
  鉴于第一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已经停止了销售,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但仍主张另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5.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开始实施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保护。
 
 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2.已经生效的多个判决表明,只要符合作品最低的独创性要求,商标标识就可以构成作品。
 
 但是,必须指出,即使同为作品,不同作品之间的独创性仍然有。3.从专利权到版权此类的典型问题是外观设计图案如果本身还构成作品,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其作品是否也同时进入公有领域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4.持“知识产权选择原则”论的人担心,失效外观设计如未能按期进入公有领域,会使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规定形同虚设,同时也使竞争者自由。
 
 5.失效外观设计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就必须具备构成作品的条件。而要构成作品,必须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首先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外观设计所构成。
  6.我国有那些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
 
 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案号:(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号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圣伟原为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广州“陈大伟”、“倪壮”二人向其提供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应红霞、谷琳琳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洗发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上述洗发水为假冒产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将之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某,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圣伟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冯圣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红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圣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王红星、赵坤 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案号:(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号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
  7.请举例两个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 
 看法条好了,法条说“应该……”或“不得……”等,这些都算。
 
 我给你找了《著作权法》中的2个条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8.请提供一些专利或知识产权的小故事,要有代表性,字数最好在五百 
  说起专利,很多人头就疼,因为太专业和晦涩。
 
 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是如何确定的?有了专利是否当然地就可以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申请专利除了保护自主创新外还有没有其它作用? 张三有个凳子的专利,这个凳子很简单,专利写的也很简单,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与所述座部相连的支撑于地面的支撑腿。 张三的凳子在市场上销售的非常好,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发现长时间地坐在凳子上不舒服,如果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那坐在上面更舒服,于是李四就发明了椅子,并准备申请专利,椅子相比凳子的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当然椅子也有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
 
  这下问题就产生了: 一、李四可以申请椅子的专利吗? 可以! 申请专利并不要求技术创新方案为原创发明,在现有产品或者现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实际上,原创性的发明或者说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绝大部分的发明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正如牛顿所说“我为什么看得比别人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肩膀上。”
 
 椅子为什么可以申请专利呢?因为现有技术的凳子没有靠背,导致人长期坐在上面不舒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增加了靠背变成了椅子,这就是椅子的创新之处,所以椅子可以申请专利。 同样的道理,在我们研发工作中,大部分的工作也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以使得产品性能更好、成本更底、生产更高效等等,这些研发成果如果具有一定的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相反,实际工作中,发明一种全新的产品这样的机会有,但几率比较小。所以,在研发中,不要以为自己的创新不起眼,小发明能解决大问题。
 
 如何保护您的发明?还是申请专利最有保障。 二、李四可以生产、销售椅子吗? 不可以! 很多人就疑惑了,既然我都已经申请了专利,为什么自己还不能生产呢?从专利侵权的角度说,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
 
 对于椅子来说,虽然增加了靠背,但是还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即,椅子中包括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就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因此,可以说,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则侵犯了凳子专利权。 但是,进一步来说,由于李四拥有椅子的专利,则他人包括凳子的专利权人如果未经过李四的同意,也不能生产椅子,否则就侵犯了李四的椅子专利权。
 
 对于李四来说,虽然不能生产椅子,但是由于李四拥有椅子的专利权,则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 三、李四为什么要申请椅子专利呢? 显然李四花钱申请专利并不仅仅是想拥有名义上的垄断权,而是为了生产和销售椅子,从中获得利润,但是由于有凳子专利的存在,李四又不能生产销售椅子,那李四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呢? 由于椅子坐起来更舒服,椅子的市场一定会非常好,利润一定很可观。
 
 此时,李四在想:我要是能生产销售椅子一定能获得很好的利润,可是由于有凳子专利的存在,我又不能生产椅子。张三也在想:椅子的市场和利润一定比我的凳子好,如果我能生产销售椅子一定能获得很好的回报,可是由于李四有椅子的专利,我又不能生产销售椅子。
 
  张三和李四都在考虑,如果我们双方合作,一定会成功,如何合作呢?有这样几种方案: 1、张三授权许可李四使用凳子专利,即,李四可以生产椅子,李四支付给张三一定的凳子专利使用费; 2、李四授权许可张三使用椅子专利,即,张三可以生产椅子,张三支付给李四一定的椅子专利使用费; 3、张三李四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即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也授权张三使用椅子专利,这样,张三既可以生产凳子也可以生产椅子,李四也既可以生产凳子也可以生产椅子。 当然还有很多其它的合作方案,无论哪种合作方案对张三和李四都是皆大欢喜,因为他们都能从各自的专利中获得了收益,这样专利的效益就显现出来了。
 
  这时,王五一看椅子的市场那么好,也想生产销售椅子,可是由于凳子和椅子专利的存在,只好希望获得张三李四的专利授权许可,可是张三和李四说:不好意思,凳子和椅子只有我们自己才能生产销售,其他人一概免谈。王五只好干着急,但是没有办法,因为自己没有专利,没有办法去和别人谈判,也没有办法向张三和李四那样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
 
  四、王五怎么办? 由于凳子和椅子的市场不错,王五一直想进入这个市场,可是却得不到张三和李四的专利授权许可,王五该如何办呢?也有办法: 1、王五可以继续在凳子和椅子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比如,椅子只有靠背,如果我能继续在椅子上增加扶手,变成了扶椅,这样用户会更舒服,王五可以申请扶椅的专利。
 
 继续进行改进,如果把椅子的靠背改进成可以平放的,则椅子就可以变成多功能的躺椅,王五可以继续申请躺椅的专利。 由于扶椅和躺椅的市场会很大,张三和李四如果想生产扶椅和躺椅,那么王五就有了谈判的筹码,这样,上面的故事又要重复了。
 
  2、王五可以研究张三和李四的专利,进行避专利设计(design around),比如,张三和李四的专利都是说凳子或椅子有四条腿,那么我王五设。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例子

4.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内容提要:

本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包括专利、商业秘密、科技成果、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等的法律保护;并结合实际阐明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也阐述了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与实现,技术创新、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全书共分为10章,42节。对各级领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同志均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亦可作为大专院产权课程教学参考书。

5. 知识产权保护驱动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驱动作用十分明显。实践证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其企业的技术含量高,经济发展充满活力。
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201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海淀区共同签订了联合推进以中关村为核心区的知识产权聚核工程,加大了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截至去年底,该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3件。
因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海淀区聚集了1万余家科技创新型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4400家,约占北京市的60%。2012年,海淀区仅技术合同的成交额就达到1133.9亿元,增长17.2%,占到北京全市的46.1%。
知识产权保护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比如,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大力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2001年我国的软件产值为750亿元,到2012年产值达到2.5万亿元,这充分说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软件产业发展作用非常大。
一、煤矿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5、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版权保护的意义有哪些内容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即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给作者以限制,满足公众的需要。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我国15年的世贸谈判过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协议中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著作权涉及更多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是财产权的问题。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说,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或者说经济发展的火车头。1997年美国版权产业净产值占美国国内总产值的4.3%或者为3484亿美元。1998年,我国图书、报刊、印刷、电子出版业的产值是1263.2亿元,软件为170亿元,两项相加为1433.2亿元,约占全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8%。中国加入世贸必将深远影响版权产业,这已是可以遇见的。

知识产权保护驱动技术创新

6. 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要获得较大的发展和规模化,必须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与战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条件,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战略发展过程中进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极为重要性。
企业创新是由当代社会条件企业发展所决定的。企业要有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创新,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甚至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企业创新,重要的在于企业发展过程中从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改进上所做的突破和革新。无论是管理还是技术,在其具有独创、新颖、先进等特征条件下,无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基本的意义上讲,企业创新的过程,也就是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因此,企业在制定和实施创新战略的同时,也应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重要的应掌握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企业的战略发展联系起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同时,也应对企业发展战略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应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去考虑,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也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企业的行业特征要求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应建立在企业发展战略的基础之上。
三是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与企业的人才战略、科技发展等密切结合起来。尤其是与知识产权创设和保护的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有关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等,在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显得非常重要。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要的在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这种实施,是理论联系实际、知识产权成果化转换的具体表现。应充分认识包括驰名商标注册和保护在内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先行性,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切实搞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相关工作,用法律方法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7.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介绍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是围绕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的一本书,作者刘月娥。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介绍

8. 知识产权制度如何鼓励创新

这里简要论及这种安排。
  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智力成果,本身具有公共性,它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组成部分,给予创作人以专有权,在某种意义上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创新。但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恰恰是促进文化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法律安排。这些体现在知识产权私权利创设的基本理念上。
  著作权  著作权法目的是促进思想的创作和传播,它给著作权人的只是对思想表达方式的专有权,而不是思想的专有权。著作权法禁止他人对表达思想的特有形式的复制行为,但不禁止他人独立表达同样的思想。禁止人们表达同样的思想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言论自由。
  专利法  专利法目的保护的技术发明人对专利技术专有实施权,但以公开其技术内容为条件,这样公众仍然可以知悉和获得,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在某种意义上,专利权也可以理解为对专利技术内容的“垄断”,但专利法对于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设置将较高的门槛必须满足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相反,著作权法对于一切思想表达均予以保护,仅存在惟一标准,独创性。即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就取得著作权,予以保护。
  商标法,基本上不存在鼓励创新问题,因为它保护的客体的价值依赖于企业商誉,而不智力创造。
  这里必须提一下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因为这两项制度实质上起到一个保护前三项制度难保护的具有创造性和(或)商业性价值的东西/信息。例如,商业秘密中商业方法需要多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