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调节基金的问题!

2024-05-11 01:03

1. 副食品调节基金的问题!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年收入1000万元以下) 千分之一点五 

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 
千分之一 

国有、集体、饮食服务业(包括宾馆、饭店) 营业收入总额 千分之五 

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及各式桑拿浴室 收入总额 百分之五 

门店租赁 每平方米每月 一元 由出租方承担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工程和装修业、建筑业及外地到中心城区承揽维修、装饰工程 工程造价或维修费用总额 千分之二 由承建方负担 

政府批准的“安居工程”、自用住宅、办公用房 工程造价总额 千分之一 由承建方负担 

风景旅游景点 票价收入总额 百分之一 

电子游戏 每台每月 三十元 


说明:1、市政府乐府发(1995)55号文件规定,从95年6月1日起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月缴纳,在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申报缴纳,即每月10日前。

副食品调节基金的问题!

2.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方式

依据办法,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缴纳单位应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违反该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3. 副食品调节基金是根据国家第几条文件

副食品调节基金是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副食品调节基金是根据国家第几条文件

4. 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求

  编辑词条价格调节基金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2.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3.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流通企业受政府委托或执行政府物价政策,高价收购、低于经营成本加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因而产生政策性亏损。这部分亏损由政府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以三门峡市为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办法
  (一)本通告第一条一、四、五、七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5%征收。
  (二)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企业,按照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埠建筑、装璜、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者清包工程合同的,按照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0.5%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单位、办事性生产、经营机构按注册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20元征收。
  (四)外埠进入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按照每人每年60元征收。
  (五)市区内的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在每日每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固定金额征收:

  每日每床收费标准        基金征收金额         50元以下           1元          50元--100元          2元           100元以上           5元        

  (六)市区内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OK餐厅、卡拉OK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3%征收;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照应缴纳税额测算营业收入。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每辆每月按照30元标准全年一次性征收;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车类为基准,按照核定定员每月每座位1元征收,车辆每晋升一个类别,按基准加收20%。
  (八)个体营运货车,按照标记吨位,每吨位(含一吨)每月按照8元征收;一吨以下车辆和无标记吨位的车辆,每台每月按照10元征收。
  (九)货运服务业:汽车发送业户、货物配载业户按照营业收入的2%征收,每户每月征收金额不足200元,按200元征收;个体运输联合体(联合公司)每户每月按照500元征收;包装转运业户、仓储理货业户,每户每月按照80元征收。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100元征收。
  (十一)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200元征收。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照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三)非城镇人口入城及异地调入我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人员,每人按照5000元征收。
  (十四)前十三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基金。第五条 基金由下列部门负责征收:
  (一)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二)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代征。
  (三)外埠驻长单位由市经协办代征。
  (四)市管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提价的;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行业;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及内部其他应征项目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五)市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行业由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代征。
  (六)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由市卫生防疫站代征。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
  (八)个体营运客车、货车,货运服务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代征。
  (九)“三资”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
  (十)双阳区范围内的基金由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十一)前十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基金也可以委托银行托收。银行应当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6. 副食品 调节基金 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收入的总额乘?%

1、副食品调节基金的税率以省市为标准来收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区进行计算,详细的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局。《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已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规生效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2、依据办法,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缴纳单位应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违反该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7.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用途是什么?什么时间停征?

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1988)23号文件《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开始要求征收的,此后全国先后有22个省区的部分市县实施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但进入新世纪(14.18,-0.40,-2.74%),由于征管困难和经济通缩的到来,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征收,有的虽未明确停止征收,但已无来源。   199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这被认为是此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集中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表示从9月或10月开始向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征收这笔资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用途是什么?什么时间停征?

8. 什么叫副食品调节基金

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其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目的是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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