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证券法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2024-05-17 15:07

1. 哪些行为构成证券法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行为构成证券法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2.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怎样的

在证券市场上,由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 的,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证券价值。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 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造成虚假供求 关系,误导资金流向,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 合法权益。因此,修订后的《证券法》第77条对操纵证 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或者减少自 己的损失,并加大了对操纵市场行为人的制裁力度。不 仅如此,我国《刑法》第182条还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 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列为犯罪。值得一提的是,在旧 的《证券法》中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获取不 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并以此作为该种违法行为的构成 条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这一条件,即只要 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而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可 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决心。

3.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罪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罪量刑标准

4.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罪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增加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总括性规定,完善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新《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原《证券法》把“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放在每一项具体的操纵市场手段里作为结果要件进行分散规定。而新《证券法》则将其调整到前面进行总括性规定,适用于所有操纵手段,而且还增加了“意图影响”。这表明,新《证券法》不再以造成实际操纵结果作为唯一认定标准,完善了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其二,扩展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新《证券法》在原《证券法》规定的三种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四类操纵市场行为:一是虚假申报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二是信息型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三是“抢帽子”操纵,即“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四是跨市场操纵,即“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

6.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为内容

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为内容

8.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介绍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