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024-05-11 03:41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设在首都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长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内设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1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1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

主席 :刘士余纪委书记:王会民副主席:姜洋副主席:李超副主席:方星海主席助理:赵争平主席助理:黄炜

3.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监会简介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人,副主席级5人;主席助理3人;内设16个职能部门,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请参考图);全系统监管人员共有1812人,平均年龄35岁;其中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占40.3%。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监会简介

4.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本联合公告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现公告如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二)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三)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三、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主要制度要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适用的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二)结算方式。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三)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四)投资额度。试点初期,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五)投资者。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四、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以下方面之执法合作: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五、双方将就沪港通项目设立对口联络机制,协商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开展沪港通的各项营运和其他工作,在完成相关的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正式启动沪港通。在试点项目准备期间,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会联络各类市场参与者,确保市场参与者在沪港通正式实行前了解他们参与项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关规则、系统和技术要求。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就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预期时间安排)发出进一步公告。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特此公告。二_一四年四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本联合公告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现公告如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二)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三)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三、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主要制度要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适用的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二)结算方式。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三)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四)投资额度。试点初期,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五)投资者。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四、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以下方面之执法合作: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五、双方将就沪港通项目设立对口联络机制,协商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开展沪港通的各项营运和其他工作,在完成相关的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正式启动沪港通。在试点项目准备期间,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会联络各类市场参与者,确保市场参与者在沪港通正式实行前了解他们参与项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关规则、系统和技术要求。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就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预期时间安排)发出进一步公告。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特此公告。二_一四年四月十日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监会吗?

法律分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是中国证监会,最早国务院下面有一个中国证券委员会(国家证券委),证券委下面管辖中国证监会,后来证监会升格为国务院副部级单位,直接管理证券期货市场,对国务院负责。中国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位,但工作人员(主管领导除外)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满足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监会吗?

8.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作用:
1、起草有关加强对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会内各部门向派出机构拟发的含有政策性和程序性的指导性文件提出意见。
3、评估派出机构的工作,检查派出机构贯彻会党委和主席办公会议部署工作的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
4、负责与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编发工作简报;组织经验交流并协助办公厅组织召开有关派出机构的重要会议。
5、负责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参与研究派出机构职权划分、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6、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首页
百度百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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