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2024-05-12 20:05

1.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法律分析:各省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法律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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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0年9月8日,国务院扶贫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新疆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一轮新

    (1)①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②有利于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③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④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⑤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②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3)①思想上:我们要树立维护民族团结的意识,认识到维护民族团结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②行动上:我们应该自觉做到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积极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不轻信、不造谣、不胡乱传播破坏民族团结行为;敢于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言之有理即可)   

3. 新疆惠民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新疆惠民政策有:1.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各项贷款尽可能性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2.国家将安排农业、水利、交通能源设施、优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3.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批准可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惠民政策明白册》
第一条 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补助标准为:凡具有新疆农村户籍的,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自愿申请建房的农户,中央和自治区建房补助资金18500元/户、对口援疆省市援助资金10000元/户,共计补助资金为2.85万元/户。按照《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一般农户建房贴息3年,贫困群体建房贴息5年。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标准:一般补贴机具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南疆五地州一般补贴机具相应档次补贴额可按照本地区农机市场均价的30%足额测算。

新疆惠民政策有哪些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2009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4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6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主词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为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和电子政务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主词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25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侨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主词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机构  主词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机构  主词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机构自治区国家保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自治区文物局  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  自治区移民局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自治区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发展中心  自治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议事办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党办[1997]2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  主要职责是:负责自治区治乱减负的工作指导、清理整顿、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核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调查了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及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清理向企业的各种摊派;组织有关政策问题的调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典型案件及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驻外机构  主词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驻外机构上海办事处、天津办事处、深圳办事处、广州办事处、浙江办事处、山东办事处、西安办事处。中央驻自治区政府机关  中央驻自治区政府机关(15个)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5. 访惠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为做好“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经费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驻村工作队经费合理合规使用,根据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和《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为民办事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民办发)、《关于拨付2017年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工作经费的通知》(新财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驻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经费和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经费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驻村工作队经费合理合规使用,根据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和《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为民办事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民办发〔2016〕62号)、《关于拨付2017年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工作经费的通知》(新财行〔2017〕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范围,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的要求,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派驻的“访惠聚”驻村工作队。

访惠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6. 农村边民补贴需要哪些条件?

一、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补助对象是长期居住在所属危房中的农村农户。现居住房屋确系危房且符合以上条件,方可向属地村委会、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住房补助为辅,政府分类住房补助标准为:中央补助资金7500元,省级补助资金1900元,县级补助资金4500元,共计补助资金13900元。
  三、申报程序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1、户主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并自愿在当年完成危房改造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表,并提供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危房照片(包括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其中要有含有户主正面肖像)等证明材料。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改造条件,评议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评议认为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审批表》,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不予申报。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核查符合条件的,核查人员签字并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地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凡被审核列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需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质量要求、补助标准和完成时限。
  5、竣工验收。竣工后,先由各镇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再由县住建局牵头,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质监站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
  6、资金拨付。补助到户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专户打到镇政府,再由镇政府一次性发放到户。

7. 外省人在新疆投资享受什么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新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投、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七条、区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外投资者与我区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在边境地区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第九条、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来我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内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及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三条、区外企业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区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区外投资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区外投资者投资我区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区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区外投资者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自治区按区内企业标准,推荐上市融资。
第十六条、在边境城市投资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区外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八条、区外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二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四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县乡和贫困地区还可放宽)。从区外招收的技术骨干,免收暂住费。
第十九条、区外投资者从海外和外省市区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条、所有区外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我区企业同等对待。
区外投资企业的外省市区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区外投资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区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区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区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三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二条、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四条、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经协办及各级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自治区及各级政府对内开放、引进内资、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是:
(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协作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 第七条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
(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
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10年。
《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 第十条《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贸易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或报批后,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进出口贸易权。 第十五条《规定》第九条,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开发国有“四荒”的区外投资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开发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经批准的,区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

外省人在新疆投资享受什么政策

8. 什么时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2017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已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_《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区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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