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获批了

2024-05-09 21:29

1. 青岛西海岸新区获批了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

  国函〔2014〕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请示》(鲁政呈〔2013〕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位于胶州湾西岸,包括青岛市黄岛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陆域面积约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青岛西海岸新区区位条件、科技人才、海洋资源、产业基础、政策环境等综合优势明显,具备推进陆海统筹、城乡一体、军民融合发展的独特条件。要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服务于青岛建设区域性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城市的发展定位,把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作为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发展、建设海洋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进创新驱动和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新兴产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对外对内开放,努力发展成为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方式,统筹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机制创新、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重大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解决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设立并建设好青岛西海岸新区,对于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创新军民融合机制、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深远海开发与陆海统筹发展和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开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获批了

2.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建设和发展,发挥保税港区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高全省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第三条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际自由贸易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分销、国际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等业务。第四条 保税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先行先试、体制创新、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

  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把保税港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环境优化、竞争力强的经济开放示范区。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保税港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税港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保税港区的管理工作。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按程序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二)制定保税港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四)管理保税港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土地、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外汇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工作;

  (七)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保税港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港航等事项,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第九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税港区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港区内的专项规划,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编制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许可权: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五)除填海以外的用海审批;

  (六)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防、地震、气象、房管等事项的审批。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向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 保税港区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二条 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投资、设立企业,应当符合保税港区产业发展目录和布局要求。第十三条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应当依法到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驻区的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购置房产,并可对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购置的房产,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3. 青岛西海岸新区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一、居住落户办理条件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新生儿落户办理条件
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4、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三、毕业生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回本市落户。
四、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办理条件
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
五、社区公共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夫妻离婚后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三)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四)符合回青落户条件的退出现役、本市生源毕业生以及其他人员,原同户人员迁至社区(村)公共户的;
(五)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户口无处迁移的;
(六)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七)持有户口迁移证,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八)因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及服刑被注销本市户口,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的。
六、收养落户办理条件
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七、退役兵、士官落户办理条件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八、干部、职工落户办理条件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批准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调入单位具有集体户且同意接收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支持西海岸新区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平台引才计划。对西海岸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支持,省市联合对西海岸新区新升级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予以补助。支持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实验装置等大科学装置和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国家海洋科学城。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展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市场化、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鼓励金融和科创机构在唐岛湾区域集聚,发展创投风投业态。实施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

青岛西海岸新区落户政策

4.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针对西海岸新区来说,在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赋权激励落户方面,享有同中心城区同样的落户政策。 西海岸作为城区,人才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5.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1公里等距线,胶州湾西岸和北岸以环胶州湾公路为界(包括盐场);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第三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必须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根据青岛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海岸带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实行集中协调与专业分工、部门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成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管委),负责审议和协调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等重大事项和工作,并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青岛市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咨委),负责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市海管委和市海咨委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海岸带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修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
  (三)审查涉海部门、沿海区(市)的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定点及规划方案的审批;
  (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发海岸带规划许可证;
  (六)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海岸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计划、经济、建设、海洋、海监、港口、旅游、工商、渔业、盐务、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权限分工,依据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做好海岸带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三章 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要求,进行充分论证,保证编制的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十四条 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第十五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和调整本行业、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区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根据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 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第十八条 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规划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第十九条 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

6.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2019修订)

一、市有关部门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下放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在下放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实施情况做好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市有关部门在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已有的可继续使用),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对应行政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应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市有关部门要切实下放到位,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不得擅自收回或者变相收回下放实施的事项。三、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对事项承接部门、单位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青岛西海岸新区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负责。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四、市编办、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做好业务衔接。

  附件:赋予西海岸新区市级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7.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

一、总体要求
  根据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海洋经济发展主题,围绕建设“海洋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地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的要求,将有利于提高新区行政效率、符合新区发展定位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行使,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行政管理权限主要采用委托的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需求导向。以有利于激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体制机制活力,满足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创新发展需求为导向,真正将权力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三)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财政负担;赋权事项中涉及到的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三、赋权范围
  将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海洋经济类、投资发展类、人才引进类等第一批67项管理权限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具体赋权目录详见附件。下放的事项均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在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含跨区域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四、有关事项
  (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衔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接受委托条件完备情况,组织开展与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签订行政管理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并向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抓紧梳理相关行政权力,积极开展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全面赋权工作。
  (二)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尽快落实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三)对决定赋权的事项,要切实赋权到位,任何部门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避重就轻,甚至收回或变相收回。本决定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市政府本着行政提速、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原则研究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

8. 全面放开青岛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

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提出,全面放开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

△图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容如下:
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更好发挥青岛西海岸新区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深度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洋强省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现就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西海岸新区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平台引才计划。对西海岸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支持,省市联合对西海岸新区新升级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予以补助。支持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实验装置等大科学装置和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国家海洋科学城。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展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市场化、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鼓励金融和科创机构在唐岛湾区域集聚,发展创投风投业态。实施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发展海洋经济
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海洋特色鲜明的科教产业基地,推进科教与产业一体化发展。支持西海岸新区创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创新示范区。支持青岛华大基因北方中心建设国家海洋基因库,争取进入国家基因库序列。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家海洋环保大数据中心。统筹近海岛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创新海岛经济发展新模式,争取海上能源岛建设全国试点。加快建设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现代化海洋牧场示范区。大力发展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海洋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中国海洋工程研究院、国家海洋药物中试基地建设,支持创建省现代海洋产业“雁阵形”集群和国家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相关区域规划建设,打造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建立完善东亚海洋合作平台工作机制,推动平台实体化运作,深度融入国际海洋开放合作。支持董家口港区开发建设纳入国家、省相应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提升青岛港国际中转能力,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科技厅、省委外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四新”经济
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内一流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开展高端制造业“智变融合”试点,支持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验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海洋领域的民营企业总部、区域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优先在西海岸新区落户。支持灵山湾影视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高水平建设东方影都,大力发展影视文化产业,打造全省“1+N”影视产业基地布局核心区。支持西海岸新区承办5G高新视频产业发展会议,加快推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建设,打造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高新视频产业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先行先试
加强省级统筹,优先安排西海岸新区承担国家、省级改革试点任务,优先向西海岸新区布局承载国家战略的重大项目。支持西海岸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优先纳入全省重点项目和领军型企业扶持范围。鼓励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等在西海岸新区加大投入,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技术创新。支持西海岸新区加快LNG接卸设施和储气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用人机制
支持西海岸新区功能区探索实施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支持西海岸新区与省直部门干部双向交流。允许西海岸新区在编制限额内,每年自主确定公务员招录人数,由青岛市委编办报省委编办备案。在西海岸新区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融合的人才流动“旋转门”机制,支持人才双向流动。全面放开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每年选派一批专业干部到国内先进城市或跨国公司实践锻炼。支持西海岸新区选派干部赴国境外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完善与黄河流域各省(区)海关的协作机制。支持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搭建国际开放合作战略平台。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营造国际化“仿真”环境,打造“国际客厅”品牌。争取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家级会展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会场。在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暨青企峰会、日韩山东周、欧洲商务周、“对话山东”系列活动、山东国际儒商会、新动能·青岛展览洽谈会等重大活动中开辟西海岸新区专场或重点进行推介。依托优良港口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在西海岸新区优先布局航运贸易、产城融合、海工装备等业务板块,加快现代化港口转型升级、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打造国际陆海物流枢纽中心。(省商务厅牵头,青岛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围绕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实施制度创新,在西海岸新区全域率先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支持青岛片区开展棉花、油气、矿石、橡胶等大宗商品交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交易配置平台。支持西海岸新区和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践行《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先期行动计划》。依托西海岸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大力发展跨境贸易。建设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加快建设“中日韩消费专区”。支持经青岛港中转出口的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确定青岛港成为离境港。支持青岛片区开展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两仓合一”试点。支持在西海岸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模式试点工作,支持推动数据要素流动和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在青岛片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支持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先行先试,对于交易环节真实合法性得到确认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证监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要素支撑保障
推动西海岸新区用海项目列入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以上相关规划,保障项目用海。支持西海岸新区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入区项目不再单独评估。支持黄岛石化区及周边区域功能规划调整,加快董家口经济区化工园区扩区,发展高端石化产业。在西海岸新区实施碳捕捉技术产业化试点。支持西海岸新区创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试点。支持西海岸新区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探索在西海岸新区建立以产出效益定能源资源使用权的指标分配和交易机制。支持合理安排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指导青岛市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对新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支持申请金融监管“沙盒机制”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和批复设立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支持西海岸新区对标深圳、浦东新区、海南自贸港等先进地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支持西海岸新区争创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级业务信息系统或平台向西海岸新区开放相应权限和端口,深化流程再造和“一网通办”。进一步加快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对省政务服务系统新建事项,实现逐级认领,打造服务效率最高、综合成本最佳新区。支持设立中国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支持设立破产审判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驻区银行由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进一步加大业务授权和资源倾斜配置力度。(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法院、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青岛西至京沪高铁二通道连接线、青岛至日照高铁等重大交通项目。加快推进董家口港集疏运铁路规划建设。加快推进疏港型、园区型铁路建设,推动西海岸新区和青岛胶东国际机场高铁、高速、客运直达,打造胶东“一小时交通圈”。支持西海岸新区规划建设面向未来的城市交通体系,预留与周边地区轨道交通接点。强化青岛西站枢纽功能,支持增开部分始发终到列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高品质城市治理
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污水提质增效和排水设施补短板行动。支持西海岸新区在青岛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框架范围内,探索实施差异化精准调控政策。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打造区域性“城市云脑中枢”。深化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西海岸新区均衡布局,引导省、市属基础教育名校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校。争取省级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入驻西海岸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大数据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定期在西海岸新区召开山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集聚各类海洋优势资源和创新要素,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健全《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落实机制。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与西海岸新区建立创新联动发展机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等方面对西海岸新区予以积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