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机关招待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8 03:35

1. 关于行政机关招待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整顿宾馆、 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机关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 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党政机关出差、开会的人员提供食宿及会议服务。
  招待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办法。
  招待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不得营业。招待所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有必要扩大经营范围的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条 招待所要加强经济核算, 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房间、床位利用率,提高服务质量。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服务项目,便利群众,增加收入。第四条 招待所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的思想,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
性, 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第五条 招待所的人员配备,要按照精简的原则, 由其主管部门提出, 报有关部门核定。
  招待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服务人员一定数量的工作服。具体办法可比照当地国营旅馆业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
  招待所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所需要费用由招待所从收入内开支。第六条 招待所的设备要大众化, 简朴实用。 除少数房间可配置少量高档设备外,普通客房、会议室、礼堂原有的高档设备可以继续使用,过去没有配置的,一般不得配置。客房等级一般应按房屋结构、室内设备和房间面积等主要条件划分。但等级不宜过多,差别不要太大。第七条 招待所的客房床位、 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 要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制定。其具体标准应适当低于当地国营旅馆同等类型客房床位、会议室、礼堂等的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执行,并抄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查。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新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不经批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人在招待所食宿都要照章收费。招待所不得免费接待或降低标准收费。第八条 招待所的客人伙食要经济实惠,单独核算。客人伙食成本包括:主食、副食、调料、燃料、水电和5%左右的管理费。客人伙食要按照一般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去办,尽量做到包伙制和食堂制两种伙食。
  招待所职工食堂与不同标准的客人伙食之间都要单独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不准克扣客人伙食用于招待或以客房床位收入和其他收入补贴客人伙食。第九条 招待所要进行清产核资, 加强财产管理, 建立和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要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延长固定资产使用时间。
  招待所的房屋、家具和设备应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一般可按固定资产的现值每年提取4%,全部留归招待所专款专用。
  招待所要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招待所的床上用品、卫生用具和茶具、餐具等应属于低值易耗品。单价在十元以上的,当年摊销50%,其余50%报损时全部摊销。单价在十元以下的,当年全部摊销。
  招待所的财产物资从采购、验收、保管、领发、调拨、盘点、清查、维修、赔偿到报废,都要规定管理制度,必须专人负责管理,按制度办事。
  招待所的周转金,主要由自有资金解决。用于招待所正常经营周转,严禁挪用。
  招待所的基本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和周转金的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第十条 招待所应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机关、 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
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工商税。第十一条 招待所交税后利润较多的单位, 还应上交一定比例的利润。 少数亏损单位要限期扭亏为盈,国家不再补助。盈利单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用于改善设备条件、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招待所职工的奖金,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办理,不得平均分配。各种奖金总额,应低于当地国营旅馆业职工的奖金额度。对招待所的利润留成比例和留成的分配使用以及职工奖金的发放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第十二条 招待所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编报年度、 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年终编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招待所的收入、支出、资金、利润、床位使用率等主要指标,监督检查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将其所属招待所业经核定的年终决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招待所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各项费用要严格按照标准掌握开支。要坚决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 不得免费供应烟、茶、糖、果等物品。各级领导机关不得将招待所当做自己的“小钱柜”,滥支滥用资金。
  财政、银行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招待所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对不遵守财经纪律的招待所,应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行政机关招待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 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

      招待所,许多机关单位为配合其庞大组织人员的出差住宿,常在各主要地点设置招待所,有哪些管理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机关招待所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党>机关出差、开会的人员提供食宿及会议业务。
         招待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办法。
         招待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不得营业。招待所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有必要扩大经营范围的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招待所要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房间、床位利用率,提高业务质量。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业务项目,便利群众,增加收入。
         第四条 招待所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业务的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招待所的人员配备,要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关部门核定。
         招待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业务人员一定数量的工作>。具体办法可比照当地国营旅馆业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
         招待所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招待所从收入内开支。
         第六条 凡来机关招待所住宿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方可入住。
         第七条 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带入房间内,严防一切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八条 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员,不得留宿社会闲杂人员,一经发现,除补交住宿费外,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有违法乱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机关内部职工亲友需住宿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后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务员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费的人员。
         第十条 招待所服务员要随时检查、清洁客房,遇有客人遗忘的钱、物要及时上缴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要每半年对公用物品进行清理核对,填表报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 招待所服务员须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并定期消毒。

3.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的价格管理,促进宾馆招待所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机关会议和出差人员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招待所。第三条 各宾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向客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第二章 作价原则及办法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按照“以收抵支、适当积累”的原则,考虑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适当低于同等类型的国营旅店客房、礼堂、会议室的价格水平制定。根据不同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第五条 客房费用开支是计算客房价格的主要依据。
  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营业费用总额—其他营业项目应分摊费用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
                      客房使用面积×365天
  宾馆招待所营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由可供出租的客房费用加税金和利润,考虑正常出租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客房面积
客房日出租基本价格=——————————————————————÷正常出租率
                 1-营业税率-利润率
  营业税率按国家税法执行;利润率参照社会旅店的可比利润率掌握;正常出租率按百分之八十掌握。
  客房日出租基本价格除以客房床位数为每床日基本价格。第七条 客房出租的实际价格,以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为基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作价原则确定。第八条 宾馆招待所的礼堂、会议室收费标准,考虑正常出租率,比照客房价格确定。第九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按客人住一宿,计收一天房(床)费。十四时前退房(床)的不收当日房(床)费;十四时至十八时退房(床)的收当日房(床)费的百分之五十;十八时以后退房(床)的收全额房(床)费。
  礼堂、会议室出租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第十条 宾馆招待所客人食堂的收支,要单独核算。客人伙食价格、只计收主食、副食、调料、燃料、水电费用和百分之五的管理费。第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的附营业务,如商品部、理发室、对外营业的餐馆、汽车运营、汽车停放、大件寄存、洗衣等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等级划分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由于房屋、设施、设备和服务水平等不同,应划分不同等级,执行不同价格。等级划分按《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不同等级的宾馆招待所的同一类型客房应保持合理差价。等级差价率,以标准间客房确定基本差价率,套间客房的差价率、适当扩大一些,三人间以下客房的差价率适当缩小一些。第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提高或降低原等级服务条件、服务水平的,应重新评定等级,并相应提高或降低价格。第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设备和服务设施,要根据“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不同等级的客房要保持合理比例,高中低档结合,以中档为主,适应不同客人的需要。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十六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一级及一级以上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报,由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审核批准。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第十七条 经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允许宾馆招待所根据供求变化情况实行浮动。旺季可在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可向下浮动;对机关的会议用房和因公出差人员的房价,允许折价减收。下浮幅度和折价幅度由宾馆招待所自行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4. 招待费管理规定

招待费管理规定
 
  招待费管理规定 
 
 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待的事由
  、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会议;
  、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元/人以内。
  、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元/人以内。
  、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元/人以内。
  、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元/人以内,午、晚餐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元/人以内,午、晚餐元/人以内。
  、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此处室的局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后,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办公室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饭店账单上填写金额大写,但一律不准签名。凡有签名者,不论有无派餐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不予以签字报销(主要负责人用餐招待除外)。
  、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局内,可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主要领导不在局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在补办派餐单时,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本处室的`领导签发补办派餐单批准证明,申报人持此证明到办公室补办派餐单手续,凡无此证明的,办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单,否则追究办公室人员的责任。
  、急需招待而又因故无法取得与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联系而进行的招待,要补办派餐单。首先由接待人写出申请,说明为什么未事先取得派餐单,为什么事先未能与领导电话联系,为什么招待等。申请要交局主要领导审批。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领导人签字的申请到办公室补写派餐单,否则,办公室一律不准提供派餐单。派餐单补办完毕后,由申报人交相应饭店,并附于账单后。
  、凡无派餐单或有派餐单而在帐单上有签名(县外发生的用餐单据除外)的用餐单一律不予签字报销。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无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标准的,要向主要负责人电话请示和批准。此情况均要交纳现金,单据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五、本制度自二五五月 日执行。
 
 
 
 
 
  招待费管理规定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五、本制度自XX五月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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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招待所管理制度

招待所管理制度
1、凡来机关招待所住宿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方可入住。
  2、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带入房间内,严防一切治安案件的发生。
  3、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员,不得留宿社会闲杂人员,一经发现,除补交住宿费外,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有违法乱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机关内部职工亲友需住宿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后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务员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费的人员。
  5、招待所服务员要随时检查、清洁客房,遇有客人遗忘的钱、物要及时上缴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要每半年对公用物品进行清理核对,填表报办公室备查。 
  6、招待所服务员须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并定期消毒。
  7、招待所服务员应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招待所物品及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义务提醒告知住宿人员。对违反招待所相关制度,造成物品损害等情况发生的,应要求住宿人员按价赔偿。

招待所管理制度

6. 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开支业务招待费

1、按你提的问题看,6万业务招待费不是财务制度规定,应该是税务的规定。
2、你所说的4.5万,应该是业务招待费超支的部份和罚款部份的合计,这两部份不可以税前列支,故在缴税时应做纳税调增,即原来会计利润为零,调增4.5万后,即实现盈利4.5万元。
3、会计利润就是企业利润总额。
4、缴税是按应纳税总额来缴的,不是按会计利润缴税。所以税前调整完后应按4.5万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存在企业负盈利缴税的问题。

7. 招待所管理制度

招待所管理制度
1、凡来机关招待所住宿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方可入住。
2、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品带入房间内,严防一切治安案件的发生。
3、凡入住招待所的人员,不得留宿社会闲杂人员,一经发现,除补交住宿费外,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有违法乱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机关内部职工亲友需住宿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后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住。招待所服务员不得擅自留宿不交费的人员。
5、招待所服务员要随时检查、清洁客房,遇有客人遗忘的钱、物要及时上缴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要每半年对公用物品进行清理核对,填表报办公室备查。
6、招待所服务员须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并定期消毒。
7、招待所服务员应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招待所物品及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义务提醒告知住宿人员。对违反招待所相关制度,造成物品损害等情况发生的,应要求住宿人员按价赔偿。

招待所管理制度

8. 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开支业务招待费

1、按你提的问题看,6万业务招待费不是财务制度规定,应该是税务的规定。
2、你所说的4.5万,应该是业务招待费超支的部份和罚款部份的合计,这两部份不可以税前列支,故在缴税时应做纳税调增,即原来会计利润为零,调增4.5万后,即实现盈利4.5万元。
3、会计利润就是企业利润总额。
4、缴税是按应纳税总额来缴的,不是按会计利润缴税。所以税前调整完后应按4.5万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存在企业负盈利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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