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什么的城市落户限制

2024-05-10 04:30

1. 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什么的城市落户限制

国家发改委网站12日发布《“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      《方案》要求,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配套政策体系,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为此,《方案》提出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技能素质、强化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保障、巩固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参保覆盖率、强化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等七项措施。      《方案》明确,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      ,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      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I型大城市落户条件      。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各城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户籍登记和迁移便利度。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方案》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受教育权利,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根据人口流动实际调整人口流入流出地区教师编制定额,加大人口集中流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供给。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流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      《方案》还要求,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逐步消除性别、户籍、身份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引导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保待遇、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服务。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过程中对外来人口、本地人口一视同仁。引导农民工参加群团组织,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关爱帮扶农民工及随迁家属活动。      此外,《方案》还提出,聚焦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医疗照护、家政、养老托育等用工矛盾突出的行业和网约配送、直播销售等新业态,持续大规模开展面向新生代农民工等的职业技能培训等。.

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什么的城市落户限制

2. 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落户限制,这将带来哪一些影响?

1、督促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督促Ⅱ型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含设区市和县级市)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
2、推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基本取消重点人群落户限制。督促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其他超大特大城市和Ⅰ型大城市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取消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落户限制。推动大城市探索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应落尽落。鼓励有条件的Ⅰ型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
3、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便捷落户。鼓励各城市政府简化户籍迁移手续,加强落户政策宣传,开通线上申请审核系统,大幅提高落户便利性。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和Ⅰ型大城市改进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4、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出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提高居住证发证量和含金量,推动未落户常住人口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5、大力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农民工较多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6、加大“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的激励力度。提高城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积极性,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力度,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吸纳落户数量挂钩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上述权益或将此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其转让上述权益的具体办法。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等的常态化统计机制,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撑。

3. 城区常住人口3百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取消落户限制对当地有何影响?

城区常住人口3百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也就是说在这些城市落户的话将会是一件比较简单的事情。以往,不少热门城市想要落户的话是比较困难的,对申请落户的人会有各种要求限制。例如,对学历会有一些限制。这样一来,学历低的一些人就无法在这些城市里面落户了。取消限制之后,想必有更多外来人员可以直接落户到城市了。有人问,取消落户限制对当地有何影响?首先,这可以让这个城市的人气变得更加旺盛。其次,这可以有效带动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最后,这给城市的治安管理也带来了一些挑战。下面就让我们具体看一下详细的介绍吧。
一、这可以让这个城市的人气变得更加旺盛如果一个城市取消了落户限制的话,那么将会有更多人可以落户到这个城市了。一旦居民落户到了这个城市,那么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长期在这个城市工作和生活了。这样一来,这个城市的人口将会有所增加,人多了之后一个城市的人气就会更旺了,或许这也是取消落户限制的其中一个目的。
二、这可以有效带动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另外,如果一个城市取消了落户限制,许多高等人才或许就会考虑在这个城市长期发展。在城市里一般会有大学,不少大学生在毕业之后如果看到了取消落户限制的话,那么或许他们会直接在这个城市扎根了。这样一来,留住了更多高等人才之后,这就能够有效带动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可以让这个城市变得更加繁荣。
三、这给城市的治安管理也带来了一些挑战不过,取消落户限制之后,虽然不少优秀人才会选择扎根这个城市,但是也会有一些不良社会人士扎根这个城市。如果一个城市的不良社会人士比较多,那么这就会给城市的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挑战。当然,相信相关部门是可以处理好这样的问题的,毕竟社会上好人还是比坏人多的。
因此,通过上面的详细分析大家应该可以看出来,一个城市如果取消了落户限制之后,对这个城市总体而言还是更有好处的。毕竟,只要一个城市有人气在,那么想要发展起来就会相对简单一些。大家有什么不同观点的话不妨就补充一下吧。

城区常住人口3百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取消落户限制对当地有何影响?

4.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组织实施七个方面共提出了24条措施。其中,《重点任务》提出,将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上,《重点任务》提出,将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各类城市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坚持存量优先原则,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
 

在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上,《重点任务》提出,将支持福州、成都、西安等都市圈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支持其他有条件中心城市在省级政府指导下牵头编制都市圈发展规划。同时,要建设轨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加快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城市群城际铁路,支持其他有条件城市群合理规划建设城际轨道交通。
 

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上,《重点任务》提出,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合理调控租金水平。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上,《重点任务》提出,将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有序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协调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承担相关建设任务,吸引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资金积极投入,利用现有国外优惠贷款渠道予以投入。
 

此外,在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上,《重点任务》还提出,将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新开工改造5.3万个,有条件的可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在城市群、都市圈和大城市等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探索老旧厂区和大型老旧街区改造。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

5.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 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创造流动机会、畅通流动渠道、扩展发展空间、兜牢社会底线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意见》指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意见》的制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
《意见》表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引导个人发展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长治久安。
备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据新华社、央视)
对于社会性流动怎么看、如何促进?《意见》牵头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社会性流动实现历史性转变,仍存体制机制障碍
记者:我国社会性流动的现状如何?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深化经济、政治、社会体制改革,推进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深层次变革,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社会性流动实现从计划到市场、从单一到多元的历史性转变。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乡流动有渠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释放出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城镇化推开、就业市场打开和社会管理松绑,逐步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让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可能,城乡间流动规模不断扩大。
二是区域流动有自由。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鼓励一部分地区和群体先富起来,劳动者流动的容量扩大、空间拓展,在价格等市场机制引导下,要素加速向劳动生产率高的地区集聚。
三是技能提升有通道。国家全面普及义务教育,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入学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大幅提升,特别是高考制度的恢复,打开了劳动者通过个人奋斗实现个人价值和职业发展的关键窗口。
四是职业转换有路径。国家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逐步打破“统包统分”就业体制,实现了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就业单位更加多样,就业方式日益多元。
五是脱贫解困有机会。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体系持续发力,收入分配制度全方位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完善,突出效率又兼顾公平,困难群众流动动力和机会得以保障和增强。
同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这与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因此,稳妥促进劳动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续研究、逐步破解。
首次构建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政策体系框架
记者:请简要介绍《意见》主要政策内容?
答:《意见》共六部分16条政策措施,首次构建了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政策体系框架。
一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创造更充分、更高质量流动机会的基础。《意见》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激发流动动力等三方面举措,努力保障流动机会数量增多、质量提高、更加均衡,推动社会性流动顺畅有序。
二是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畅通流动渠道是形成社会性流动机会平等的基石。《意见》聚焦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户籍、单位等关键问题,提出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以用人制度改革促进单位流动、以档案服务改革畅通职业转换等三方面举措,畅通人员在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流动渠道。
三是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积极正向的激励机制,是促进社会性流动的催化剂。《意见》聚焦技术技能人才和基层一线人员的发展,提出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加大对基层一线奖励激励力度等三方面举措,引导劳动者爱岗敬业、努力奋斗,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鼓励劳动的良好氛围,让劳动力、人才在本职工作上能够得到认同,获得发展。
四是健全兜底保障机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强化兜底保障,是防止社会性流动弱化的底线,也是政府政策的重要发力点。《意见》从推进精准扶贫促进贫困群体向上流动、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起点公平、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强化社会救助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等四个方面,促进贫困人口、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等实现社会上升,使更多人拥有社会性流动的通道。
此外,《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紧扣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强化法治保障,健全社会性流动领域法律法规,清理妨碍社会性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开展多渠道宣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的舆论环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集聚强大动力。
(新华社)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 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6. 国务院: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选文字如下:
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加强政策协调配合,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培育和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实施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研究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就业影响的应对办法。
(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城乡各类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合理配置。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区域互助机制、区际利益补偿机制,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区域间流动机会均衡。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
(三)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激发流动动力。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深化产教融合,加快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开展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厚植创新型国家建设根基。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权,营造便捷高效、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发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高质量建设一批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鼓励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
三、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四)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五)以用人制度改革促进单位流动。加大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对退役军人、村(社区)干部等可进行专项或单列计划招录招聘。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
(六)以档案服务改革畅通职业转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转递档案。加快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信息全国联通,逐步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研究制定各类民生档案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具体举措。
四、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
(七)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政策。加快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和扶贫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实行差异化评价。
(八)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创新基层人才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完善新时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研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表彰规格和层级的具体标准和类型。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的具体操作办法。
(九)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五、健全兜底保障机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十)推进精准扶贫促进贫困群体向上流动。坚持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深入推进产业、就业、社会保险、健康、教育扶贫工作,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市场波动、产业结构变化对脱贫地方和脱贫人口的冲击,及时跟进研究针对性扶持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体支持政策。
(十一)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起点公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现县域内校舍建设、师资配备、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标准统一。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受教育权利。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及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在贫困县对口支援建设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增加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机会和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十二)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强就业援助,精准识别就业援助对象,制定个性化援助计划,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三)强化社会救助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对困境儿童的生活、教育、安全等全方位保障服务。
六、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重要意义,紧扣人民群众现实需求,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五)强化法治保障。健全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领域法律法规,清理妨碍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多渠道宣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形成“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舆论环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集聚强大动力。

7. 国务院: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选文字如下:
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加强政策协调配合,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培育和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实施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研究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就业影响的应对办法。
(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城乡各类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合理配置。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区域互助机制、区际利益补偿机制,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区域间流动机会均衡。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
(三)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激发流动动力。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深化产教融合,加快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开展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厚植创新型国家建设根基。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权,营造便捷高效、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发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高质量建设一批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鼓励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
三、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四)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五)以用人制度改革促进单位流动。加大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对退役军人、村(社区)干部等可进行专项或单列计划招录招聘。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
(六)以档案服务改革畅通职业转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转递档案。加快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信息全国联通,逐步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研究制定各类民生档案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具体举措。
四、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
(七)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政策。加快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和扶贫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实行差异化评价。
(八)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创新基层人才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完善新时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研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表彰规格和层级的具体标准和类型。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的具体操作办法。
(九)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五、健全兜底保障机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十)推进精准扶贫促进贫困群体向上流动。坚持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深入推进产业、就业、社会保险、健康、教育扶贫工作,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市场波动、产业结构变化对脱贫地方和脱贫人口的冲击,及时跟进研究针对性扶持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体支持政策。
(十一)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起点公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现县域内校舍建设、师资配备、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标准统一。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受教育权利。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及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在贫困县对口支援建设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增加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机会和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十二)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强就业援助,精准识别就业援助对象,制定个性化援助计划,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三)强化社会救助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对困境儿童的生活、教育、安全等全方位保障服务。
六、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重要意义,紧扣人民群众现实需求,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五)强化法治保障。健全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领域法律法规,清理妨碍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多渠道宣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形成“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舆论环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集聚强大动力。

国务院: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

8. 中央: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

12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提出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