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人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2024-05-06 06:12

1. 同一债权人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同一债权人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2.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问题

D该债权受双重保证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承担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则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债务人可以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一、房产抵押无效担保人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房产抵押无效属于物的担保无效,担保人(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被起诉后该怎样辩护
担保人被起诉后主要有:
(1)作为担保人,如果被债权人起诉的,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主要可以考虑从担保是否有效;
(2)是否已经过担保责任承担期限、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等方面来进行。
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承担责任

4.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一、抵押性借款如何要回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法定义和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
(一)债权法的适用下列规定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二)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可采用的方式担保债务履行有: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人还清账务后如何追债
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

关于担保的实现一直是司法实践与理论广泛讨论的问题,也是人们普遍关心的焦点。当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保证与物的担保同时存在时,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又有哪些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怎么处理
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
作为《民法典》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

6. 同一债权既有债权又有物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忽视行使担保物权,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
一、做担保人的条件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5、能履行担保义务。
二、如何设置担保既有人保又有质押的担保方式
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先就债务人的担保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欠款担保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作为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7.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由以上规定可知,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
(一)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什么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民法典》对此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

8.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

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 证人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 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 ,可以向 债务人 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根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