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哪种申报方式

2024-05-09 07:56

1. 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哪种申报方式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可以由单位办理申报或者个人自行申报。具体来讲:(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拓展资料】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哪种申报方式

2.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


3. 专项附加扣除哪种申报方式好

综合所得和扣缴义务人申报并没有绝对的好与坏,到底应该如何选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1、有工作时,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更合适。当我们在职时,专项附加扣除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最大程度上不用预扣预缴个税。可以说,如果我们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一项收入时,专项附加扣除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后,在汇缴清算时,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我们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足额预扣预缴了个税。2、自由职业者,选择年度自行申报更合适。专项附加扣除之所以可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就是因为现在有很多人都是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扣缴义务人帮其申报。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他们需要在个税汇缴清算时自行申报。当然,自由职业者获得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劳务报酬所得,他们需要预缴大额的个税。这样他们在个税汇缴清算时,就可以在扣除基本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获得相应的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哪种申报方式好

4. 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5.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可以由单位办理申报或者个人自行申报。
	具体来讲:
	(1) 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 对其他五项扣除, 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 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 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 像“三险一金” 一样, 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 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一般来讲,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内, 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 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 薪金所得, 但有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 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

6.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如下:1、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网站,完成注册,并实名登录;2、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点击“立即申报”;3、选择“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点击“立即申请”;4、录入基本信息和教育信息;5、录入分配方式;6、选择扣除方式,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或者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7.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法

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由单位申报或者个人自行申报;由单位申报的,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个人办理的,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法

8. 专项附加税扣除申报方式怎么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如下:
1、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网站,完成注册,并实名登录;
2、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点击“立即申报”;
3、选择“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点击“立即申请”;
4、录入基本信息碰搭和教育信息;
5、录入分配方式;
6、选择扣除方式,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或者选择综合所得笑州拿年度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迹激、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