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2024-05-13 07:10

1.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3月31日发布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详细如下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0名委员,2021年召开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对云南省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 云南地方矿山安全评价院 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请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改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请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调整的请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提取政策的请示》等。      (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隶属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10个处室,16个管理部,1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82人,其中,在编169人,非在编13人。      (三)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      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为隶属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8个科。从业人员62人,其中,在编29人,非在编33人。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2970家,净增单位2032家;新开户职工14.63万人,净增职工6.35万人;实缴单位20015家,实缴职工113.93万人,缴存额244.3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1.30%、5.91%、9.52%。2021年末,缴存总额1988.0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01%;缴存余额517.80亿元,同比增长7.38%。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省直分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      (二)提取:2021年,53.8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08.75亿元,同比增长1.41%;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85.43%,比上年减少6.83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1470.2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5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1万笔38.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2%、1.40%。其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8万笔30.35亿元,省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2万笔7.57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45亿元。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0.45亿元。其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31.56亿元,省直分中心7.87亿元,铁路分中心1.02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7.29万笔731.2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24%、5.54%;贷款余额348.73亿元,比上年末下降0.5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7.35%,比上年末减少5.4个百分点。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4家,省直分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4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329笔13829.3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88649.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69266.52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74.23亿元。其中,活期11.46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3.98亿元,1年以上定期144.7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4.09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7.35%,比上年末减少5.4个百分点。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159506.78万元,同比增长6.60%。其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113051.52万元,省直分中心34334.20万元,铁路分中心12121.06万元;存款利息45662.7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13827.78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6.3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83605.71万元,同比增长7.56%。其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61322.30万元,省直分中心17174.46万元,铁路分中心5108.95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75294.51万元,归集手续费5258.6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052.56万元,其他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75901.07万元,同比增长5.55%。其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51729.22万元,省直分中心17159.74万元,铁路分中心7012.11万元;增值收益率1.52%,比上年增加0.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202.7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7698.31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202.76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2665.55万元,其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缴38562.93万元,省直分中心上缴14102.62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0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7657.9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74125.56万元。其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412043万元,省直分中心提取115264.09万元,铁路分中心提取46818.4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7180.39万元,同比下降0.05%。其中,人员经费4428万元,公用经费821.71万元,专项经费1930.68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990.8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096.99万元、210.80万元、1683.06万元;省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888.4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053.62万元、604.95万元、229.92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01.0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77.39万元、5.96万元、17.70万元。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082.79万元,逾期率0.31‰,其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0.31‰,省直分中心0.30‰,铁路分中心0.4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7657.98万元。2021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3.34%,国有企业占30.63%,城镇集体企业占1.07%,外商投资企业占2.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4.3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4%,灵活就业人员占0.01%,其他占5.37%;中、低收入占97.25%,高收入占2.7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50%,国有企业占17.15%,城镇集体企业占1.50%,外商投资企业占2.6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0.9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07%,灵活就业人员占0.02%,其他占5.21%;中、低收入占99.63%,高收入占0.37%。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5.3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6.50%,租赁住房占2.92%,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5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76%,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0.92%。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19%,高收入占3.8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3.5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7.58%,比上年末减少0.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0355.3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6.14%,90-144(含)平方米占66.07%,144平方米以上占7.79%。购买新房占56.5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9.1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24.3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6.8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0.3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2.78%。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50.26%,30岁-40岁(含)占34.22%,40岁-50岁(含)占12.71%,50岁以上占2.81%;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5.96%,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4.04%;中、低收入占99.47%,高收入占0.53%。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8.14%,比上年减少7.88个百分点。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21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办理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比去年增加0家;省直分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比去年增加0家。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4家,比去年增加2家;省直分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4家,比去年增加0家。      (二)2021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0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02304.00元,月平均工资为8525.33元。2021年,昆明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仍按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缴存基数上限为25576.00元,凡月工资收入超过25576.00元的职工,以25576.00元为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2021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为12%。202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670.00元/月,二类区为1500元/月。      (三)2021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21年,未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单缴存职工30万元,双缴存职工50万元。      (四)2021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印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昆公积金〔2021〕97号),调整贷款政策为“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设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自上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符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五)2021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2021年未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265号),从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5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至30年(含)的贷款年利率为3.25%,5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比商业贷款年利率低1.65个百分点;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2021年未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六)2021年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为助力解决城镇老旧小区群众上下楼困难的实际问题,妥善处理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关系,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昆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中“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资金筹集方式”的工作安排,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融入和参与完成《昆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昆建通〔2021〕226号)制定工作,出台昆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印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昆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昆公积金〔2021〕189号)。      (七)2021年服务改进情况      1.聚焦缴存职工在异地办理高频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打破地域限制,从制度、流程、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全面高效、适合本地实情、可操作的运行体系,有效支撑昆明市,并积极配合全国住房公积金体系“跨省通办”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收集办事群众意见及反馈的问题,梳理出8大类,13支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作为首批“跨省通办”事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分别提供18个和2个线下柜面跨省通办”业务受理窗口以及线上高频业务的“跨省通办”服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通过两地联办方式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48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8笔、省直分中心提取4笔、异地中心提取36笔),累计金额430.88万元;退休提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2笔,金额9.53万元;通过代收代办方式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及出具无贷款证明34笔,房屋真实性协查、户口真实性核查、婚姻关系核查63笔,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16人次,有统计的个人类“跨省通办”业务合计304人次,节约群众办事时间成本约608天,经济成本约52.90万元(按昆明市公务出差费用标准测算,城市间交通费1000元/人次,住宿费380元/天,伙食费100元/天,市内交通费80元/天,“跨省”办理一件事预估花费2天1夜,合计1740元/人次)。      2.在云南省内率先试点推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贷款),印发《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方案》(昆公积金〔2021〕4号),出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补充通知》(昆公积金〔2021〕158号),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切实减轻借款人住房贷款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12家受托银行开通办理商转组贷款业务,累计发放商转组贷款2008笔,贷款金额7.50亿元,为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节约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约2亿元(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4.65%计算)。      3.综合服务平台于2016年10月28日正式上线以来,运行稳定,按照“智能服务、智能运营、智能决策、智能风控”四位一体的实施路径,持续发挥服务效能,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便捷和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2021年,加快升级优化线上业务服务,拓宽业务办理“快车道”,实现业务从“现场办”到“网上办”“掌上办”的转变,实现线上“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异地可办”,查询类、后续提取类和贷款还款类业务全部实现秒办秒批秒到账,让缴存单位和职工实现“足不出户办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平台注册用户113.50万人,占全市实缴职工(含省直分中心)的99.62%,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关注人数为120.38万人。2021年,平台线上渠道办理个人提取类业务共计160.68万笔,平均每个工作日办理6247笔;单位经办人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缴存类业务13.86万笔,平均每个工作日554笔。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组建贷款集中管理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集中管理试点工作,构建贷款集中审批模式,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健全贷款审批岗位职责,进一步统一审批标准,优化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5.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主动回应民生需求,在“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上线“202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年度账单”查询功能,实现“政府点单”、中心“配菜”到“百姓点菜”、中心“配单”的业务思路转变,满足缴存职工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6.深耕“金金乐道”微信专题推文,每月整理缴存单位和职工关注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热点”、“沸点”以及业务办理难点、阻点问题,运用生动活泼的视频、漫画、图解等多种形式主动进行解答,接地气、轻松讲,深受缴存职工的喜爱和好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公积金“金金乐道”微信专题上线以来,累计推文33篇,阅读量超过119万人次。      7.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上线后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相关报表和统计查询功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8.按照省、市工作安排,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学习借鉴福建省福州、厦门等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依托“e办通”自助柜员机在全省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高频业务“自助办”、“就近办”和“跨省通办”。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2.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用途有哪些?如何进行管理?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就是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委托手续费支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和支出中,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占绝大部分份额。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增值收益的权益归属以及分配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剔除风险准备金以及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的归属与分配问题。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究其具体原因如下: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建设部公布的《2009- 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将由财政支配。这些规定都从法律角度限定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的主要分配方向,但是,《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就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 来源于单位和职工个人, 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另外,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入主要来源于存款利息及存贷利息差额( 即公积金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 两部分构成的。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来源不论是企业自筹, 还是由财政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 都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属于职工个人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按照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界定, 即所有人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金运作的过程中产生的, 应归住房公积金全体缴存者所有,而动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则违背了缴存职工上述权利的一致性和法定性,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3、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的机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结合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和居民购房的刚性需求情况, 本人认为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可以在满足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经费后有条件、有比例的一部分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种补充资金来源。但必须保障和尊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有效配置存量资金。那么,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本人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配。
  建立内部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住房公积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即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内部进行收益分配。首先,要向缴存职工中分红。根据决策机关的相关决议,按个人住房公积金占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比例,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支付相应的其他增值收益(分红)。其次,要向公积金缴存者支付法定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按个人住房公积金占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比例,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全额支付存款利息。
  实行贴息贷款政策。 贴息贷款是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以下简称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进行贴息。贴息贷款这一互助性政策贷款可以更快、更有效地解决公积金缴存者内部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内部有住房困难的公积金缴存者实行贴息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体现了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实施合理的补偿方式。 对长期存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给予资金补偿,维护只存不贷者的利益。具体来说可采用两种补偿方式:第一种是,依据住房公积金存储时间的长短,执行不同的利率标准,存储时间越长,执行的利率标准就越高。随着储蓄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可将利率追认为定期利率。第二种是,对在退休前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者,给予一定资金补偿。
  采用借款形式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多项优惠政策,这说明公积金与一般公民的私人财产有所不同。因而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廉租房建设体现了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但可以不直接使用,可以采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并适当上浮。借款主体可为当地政府的代理人(住房保障事业法人),当地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作为借款的担保人。这样就避免了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直接用于廉租房建设所造成的公权侵犯私权之嫌,同时也发挥了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4、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有效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不仅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稳步地发展,而且使得住房公积金这一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造福于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缴存职工切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经济持续平稳地增长。

3.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买业务用房吗

亲您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带来了增值收益。然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9年6月2日建设部公布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摘要】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买业务用房吗【提问】
亲您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带来了增值收益。然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9年6月2日建设部公布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回答】
亲您好,根据规定不可以哦!【回答】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买业务用房吗

4.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财政可以统筹使用吗?

亲亲您好,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财政可以统筹使用的1、想要进行公积金提现,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并不是说急用钱就可以提取出来的。满足条件的朋友,再提交提取申请,这样公积金才可以取出来。不然的话,因为缺钱去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是会拒绝该请求的。急用钱公积金怎么提现2、那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样的呢?主要分为以下7类情况。(1)出大市范围外、出境定居(2)退休、下岗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拆迁安置、翻建自住住房(4)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使用权、分期付(5)购买新房、二手房(6)还贷提取、还清提取(7)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特困(边缘)、患重病(8)贷委托提取(9)租赁商品住房、租赁公租房提取二、如何把公积金全部套现1、公积金可以被称为一笔财产,满足一定要求的时候可以提现。有些人则为了提取公积金采用了非正规的手段,最终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的有可能会涉嫌倒违法。那么合法的方法中,公积金怎么套现呢?2、目前符合公积金合法套现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7种:(1)用于购买、建造或者翻修自住房屋;(2)休或者是退休人员;(3)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重度残疾,并且与公司解除了劳务合同的人员;(4)定居港澳台或者其他国家的人员;(5)偿还房贷本息;(6)职工过世;(7)享受低保或者特困救助的人员。提取条件:1.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2.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3.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摘要】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财政可以统筹使用吗?【提问】
亲亲您好,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财政可以统筹使用的1、想要进行公积金提现,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并不是说急用钱就可以提取出来的。满足条件的朋友,再提交提取申请,这样公积金才可以取出来。不然的话,因为缺钱去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是会拒绝该请求的。急用钱公积金怎么提现2、那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样的呢?主要分为以下7类情况。(1)出大市范围外、出境定居(2)退休、下岗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拆迁安置、翻建自住住房(4)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使用权、分期付(5)购买新房、二手房(6)还贷提取、还清提取(7)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特困(边缘)、患重病(8)贷委托提取(9)租赁商品住房、租赁公租房提取二、如何把公积金全部套现1、公积金可以被称为一笔财产,满足一定要求的时候可以提现。有些人则为了提取公积金采用了非正规的手段,最终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的有可能会涉嫌倒违法。那么合法的方法中,公积金怎么套现呢?2、目前符合公积金合法套现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7种:(1)用于购买、建造或者翻修自住房屋;(2)休或者是退休人员;(3)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重度残疾,并且与公司解除了劳务合同的人员;(4)定居港澳台或者其他国家的人员;(5)偿还房贷本息;(6)职工过世;(7)享受低保或者特困救助的人员。提取条件:1.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2.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3.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回答】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财政可以统筹使用吗?【提问】
增值收益【提问】
不是公积金【提问】
可以统筹使用的亲亲【回答】
财政是可以统筹使用任何支出?不是必须用于保障房建设?【提问】
不是必须用于保障房建设的亲亲【回答】
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吗?【提问】
是的亲亲【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