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主要修订内容

2024-05-14 06:43

1. 新冠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主要修订内容

法律分析:一、完善总体防控要求
完善外防输入政策措施,坚持“人物同防”,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和物品疫情防控。强调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有效防范境内疫情反弹。
二、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指挥系统启动机制、信息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城市支援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信息共享和整合,为疫情风险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支撑。根据不同疫情情景,做好专业防控人员、核酸检测能力、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防疫物资等储备。
三、强化工作指导
制定和完善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疫情相关人员转运、隔离医学观察、社区防控、消毒、心理健康服务、样本采集和检测、境外输入疫情防控、重点环节疫情防控等12个工作文件,加强对不同防控领域和环节的具体工作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一、完善总体防控要求
完善外防输入政策措施,坚持“人物同防”,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和物品疫情防控。强调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有效防范境内疫情反弹。
二、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指挥系统启动机制、信息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城市支援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信息共享和整合,为疫情风险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支撑。根据不同疫情情景,做好专业防控人员、核酸检测能力、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防疫物资等储备。
三、强化工作指导
制定和完善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疫情相关人员转运、隔离医学观察、社区防控、消毒、心理健康服务、样本采集和检测、境外输入疫情防控、重点环节疫情防控等12个工作文件,加强对不同防控领域和环节的具体工作指导。

新冠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主要修订内容

2. 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第五版涉及到哪些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2020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五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目前报告的病例多数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在个别地区已发现无武汉旅行史病例。现已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试行第二版、试行第三版和试行第四版。

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

第一,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介绍了冠状病毒亚科分为α、β、γ和δ四个属。加上这次新发现的冠状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7种。大多数冠状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际间传播。

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大部分消毒剂可有效灭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应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剂。

第二,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改为“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第三,临床表现。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因部分重症患者无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为低氧血症,改为“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强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胸部影像学的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第四,病例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基于已经发现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确诊病例,故将“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也纳入疑似病例进行排查。

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需有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两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

第五,临床分型。根据是否有临床症状、是否有肺炎、肺炎的严重程度、是否出现呼吸衰竭、休克、有无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第六,鉴别诊断。引起社区获得性肺炎的病原多达100余种,其中病毒约占30%,而且其他病毒导致的肺炎与常见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有相似之处,单从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难以鉴别,需依靠病原学检测来区分。

第七,病例的发现、报告与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发现与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样,没有变化,强调转运要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

针对湖北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第八,治疗包括隔离、对症支持,同时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等。

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抗菌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

抗病毒治疗: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 在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基础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同时,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以及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疗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要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病情监测,增加“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

呼吸支持:(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强调“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

(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其他治疗措施: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关于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瘀”;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可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第九,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在“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基础上,增加“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第十,转运原则。为保证转运安全,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3. 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第五版涉及到哪些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2020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五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目前报告的病例多数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在个别地区已发现无武汉旅行史病例。现已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试行第二版、试行第三版和试行第四版。

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

第一,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介绍了冠状病毒亚科分为α、β、γ和δ四个属。加上这次新发现的冠状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7种。大多数冠状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际间传播。

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大部分消毒剂可有效灭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应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剂。

第二,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改为“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第三,临床表现。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因部分重症患者无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为低氧血症,改为“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强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胸部影像学的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第四,病例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基于已经发现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确诊病例,故将“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也纳入疑似病例进行排查。

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需有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两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

第五,临床分型。根据是否有临床症状、是否有肺炎、肺炎的严重程度、是否出现呼吸衰竭、休克、有无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第六,鉴别诊断。引起社区获得性肺炎的病原多达100余种,其中病毒约占30%,而且其他病毒导致的肺炎与常见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有相似之处,单从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难以鉴别,需依靠病原学检测来区分。

第七,病例的发现、报告与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发现与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样,没有变化,强调转运要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

针对湖北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第八,治疗包括隔离、对症支持,同时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等。

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抗菌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

抗病毒治疗: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 在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基础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同时,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以及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疗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要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病情监测,增加“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

呼吸支持:(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强调“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

(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其他治疗措施: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关于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瘀”;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可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第九,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在“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基础上,增加“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第十,转运原则。为保证转运安全,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第五版涉及到哪些内容?

4. 我国现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是第几版

我国现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是第五版。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
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1-14天,多为3-7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其他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人群普遍易感。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精准施策分区分级防控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在第四版防控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学研究,将总体方案中的主要传播途径论述修改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其他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2、在总体方案中增加“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内容。以县(区)为单位,划分了低、中、高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防控策略和措施,要求根据疫情研判结果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响应级别。
3、在总体方案中,突出分类指导,细化重点场所、机构、人群防控措施,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后,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复园后,养老机构、残障人员福利机构等特殊机构落实防控措施。
4、在总体方案中,明确了疑似病例的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完善了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要求。
5、在总体方案中,增加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有关疾病传播特点、临床特征、策略评估等相关调查研究,为优化防控策略提供科学证据”。
6、在病例监测方案中,删除了针对湖北省的病例定义,明确了对湖北省已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具体要求,细化了无症状感染者的病例报告填报内容。
7、在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中,强化了对基层聚集性疫情调查的技术指导;简化了个案调查表内容和个案调查报告报送要求,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8、在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中,将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修订为“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的人员”。
9、在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中,强调了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细化了标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增加了单靶标阳性病例的判定原则。
10、在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中,细化了粪便、污水消毒处理方法和手消毒剂可选择的种类。

5.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主要修订内容不包含

法律分析: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完善总体防控要求。二是强化组织领导。三是强化工作指导。四是强化疫苗接种。五是强化疫情监测。六是强化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七是强化隔离医学观察。八是强化密接的密接精准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主要修订内容不包含

6. 新冠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完善总体防控要求。完善外防输入政策措施,坚持“人物同防”,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和物品疫情防控。强调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有效防范境内疫情反弹。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指挥系统启动机制、信息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城市支援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信息共享和整合,为疫情风险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支撑。根据不同疫情情景,做好专业防控人员、核酸检测能力、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防疫物资等储备。三是强化工作指导。制定和完善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疫情相关人员转运、隔离医学观察、社区防控、消毒、心理健康服务、样本采集和检测、境外输入疫情防控、重点环节疫情防控等12个工作文件,加强对不同防控领域和环节的具体工作指导。四是强化疫苗接种。做好职业暴露风险较高、有在境外感染风险的人群、维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运行人员以及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职业等重点人群接种工作;做好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服务业等疾病传播风险较高人群接种工作,降低人群感染和发病风险。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完善疫苗接种策略。五是强化疫情监测。坚持人、物和环境监测,强化医疗机构就诊人员、风险职业人群、重点人群、重点机构等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强化病原监测,动态监测病毒变异情况,了解病毒变异对病原检测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六是强化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总结农村地区聚集性疫情处置经验,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能力相对薄弱的客观情况,加强社区防控、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消毒等工作的针对性指导和对口支持。七是强化隔离医学观察。强化入境人员、密接接触者等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应同时采集2份鼻咽拭子样本,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两次检测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解除隔离后的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期间做好健康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八是强化密接的密接精准管理。规定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天、第4天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其密接的密接第1天、第4天、第7天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第1天、第4天核酸检测有阳性情况,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7.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主要修订内容不包含

法律分析: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完善总体防控要求。二是强化组织领导。三是强化工作指导。四是强化疫苗接种。五是强化疫情监测。六是强化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七是强化隔离医学观察。八是强化密接的密接精准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主要修订内容不包含

8. 医疗机构新冠病毒防控指南第二版何时修订何时公布

(一)内外同防。实施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基础的感染防控措施,把好医疗机构的人员、车辆和物资“入口关”,对进入医疗机构人员要检测体温,检查口罩佩戴情况。对住院患者做好健康监测,出现新冠感染疑似症状及时发现处置。(二)医患同防。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均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疾病传播途径做好额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交叉感染。(三)人物同防。要做好医患双方人员防护和感染风险预警,对医疗机构内的环境、物品、外来物资等,也要加强风险防控。落实好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措施,加强重点部门环境及重点人群接触后环境的清洁消毒。加强对外来人员和物品的管理,需要时开展环境检测。(四)“三防”融合。即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强化行为管控的“人防”;提升感控技能、优化诊疗流程的“技防”;科学使用消毒灭菌剂、相关设施设备的“器防”。将“三防”理念融入到诊疗活动中,降低医疗机构内感染的发生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