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2024-05-11 17:21

1.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1、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2、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为UCP600部分条款;3、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2. 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3.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lettersof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为UCP600部分条款。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4. 备用信用证具体是指什么

备用信用证具体是指什么? 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 债务 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以继续适用UCP600。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 证人 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综述,备用信用证在国际商务中是经常运用的,但是在一定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商业信用,不然是无法办理的。在使用的时候也不要去为非法集团洗钱,触碰法律的底线,要合法的完成相关交易,保障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5.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那么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呢?
  
  1、 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2、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为UCP600部分条款。
 
  3、 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以上就是给各位带来的关于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了。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6.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备用信用证是指以偿还担保债务和贷款融资为目的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不是为了偿还商品交易的价款而开立的。如果信用证的开证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借款方可以凭借备用信用证向开证机构索取相应的赔付。备用信用证运作灵活用途广泛,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应用较为普遍。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1  、独立性:受益方从申请方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和开证机构从申请方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是相互独立的; 
   2  、强制性:备用证一旦开立后便具有约束力,它对开证机构所要履行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3  、不可撤销性:备用证开立后不得撤销,除非当时双方都同意撤销; 
   4  、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由单据的提示决定。 
  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是开证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的一种补偿,对于开证人而言相当于借款交易的担保合同。

7.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都属于信用证的一种,但在其主要有功能、使用范围等方面不同,它们的区别为。
1、功能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根据标的合同的约定,在交货后取得一系列与货物装运有关的单据,然后要求开证行根据规定的单据付款或议付。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正好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下,其作用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履约情况。
2、使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

3、使用要求不同。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8. 备用信用证用途

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2008-07-15 20:17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 虽然从法律观点看, 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 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 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 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 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 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的情形等等。所以两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目前, 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CUP500); 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 , 根据ISP98 第1120 条(b) 项: “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 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 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 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 , 那么, 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 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 《公约》相当于法律, 根据ISP98 第1102 (a) 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3、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4、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在1973年间,Barclays Bank诉Mercantile Nation Bank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是关于排除对价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5、兑付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 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 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 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6、融资作用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 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1;另外, 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而银行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 不具有融资功能, 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 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7、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 但对于表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单据的要求比备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要严格一些。例如, 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 否则, 担保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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