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成立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2024-05-18 14:08

1. 行业协会成立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行业协会的成立需向民政部局申请。一、什么是协会协会属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之一的社会团体。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登记属于民政部门管理,全国性质的协会需要到民政部登记,地方性质的协会要到民政厅(省)或者民政局(市、区)登记。不同性质的社会团体(协会)登记需要找不同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成立的红头文件,这是成立社会团体(协会)最大的难点,很多想成立协会没能够成立的重要原因。体育类的协会上级主管单位是体育相关委办局(厅、部),文化相关协会上级主管单位是文化相关委办局(厅、部)等等,只有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同意成立的红头文件了,此社会团体(协会)的成立手续就算成了一大半了,然后到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名,走相关流程就可以成立了。二、行业协会成立的程序和材料(一)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二)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备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均需原件一份,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民间局网站”下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成立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2. 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流程

      成立一家协会有哪些流程,成立协会有哪些相关的步骤是值得关注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流程         一、行业协会筹备成立
         (一)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3、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涉外人员不能任主要负责人)。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5、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
         章程范本请在顺德民间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6、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三)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和网站(区级的行业协会一般为珠江商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二份);
         4、会员名册: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6、办公住所证明
         7、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8、筹备公告复印件、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团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四、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行业协会登记、颁证机关是哪里         行业协会筹备申请登记受理、成立登记受理、颁证机关是当地民政局或社会服务局。(下面统称社会服务局)
         行业协会从申请筹备到成立登记经历哪些阶段
         行业协会从申请筹备到成立登记需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 1)申请筹备阶段: 当事人到陕西省社会服务局申请筹备,陕西省社会服务局给予《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告知单》和相关表格, 由当事人如实填写。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筹备全部有效材料后,陕西省社会服务局向当事人开出受理单,并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的批准文件或向当事人提出不同意的审理意见。当事人执陕西省社会服务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省社团局进行筹备登记。
         • 2)筹备成立阶段: 当事人经省社团局批准筹备后进入至多为期6个月筹备期, 召开成立大会, 通过行业协会《章程》,投票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聘任秘书长。
         • 3)提交陕西省社会服务局审查《章程》、法定代表人阶段: 当事人将行业协会《章程》正式文本和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材料递交陕西省社会服务局, 陕西省社会服务局给予《行业协会章程审查告知单》和相关表格, 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全部有效材料后,陕西省社会服务局向当事人开出受理单,并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的批准文件, 或向当事人提出不同意的审理意见。

3. 成立协会有什么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扩展资料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
中文中“协会”一词蕴涵英文Association与Cooperative之义,在日文与韩文中,皆分别用组合和协同组合表示。协会和 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工会多指 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 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协会

成立协会有什么条件

4. 协会的成立需要那些条件?

协会的成立需要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需要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扩展资料: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
“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协会

5. 注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需要什么手续

  我拉出来给你看下,有点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注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需要什么手续

6. 成立市级行业协会都需要什么手续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行业协会筹备成立
  (一)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3、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涉外人员不能任主要负责人)。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5、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
  6、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三)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和网站(区级的行业协会一般为珠江商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二份);
  4、会员名册: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6、办公住所证明
  7、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8、筹备公告复印件、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团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四、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7. 成立市级行业协会都需要什么手续?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行业协会筹备成立
  (一)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3、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涉外人员不能任主要负责人)。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5、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
  6、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三)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和网站(区级的行业协会一般为珠江商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二份);
  4、会员名册: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6、办公住所证明
  7、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8、筹备公告复印件、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团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四、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成立市级行业协会都需要什么手续?

8. 注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需要什么手续?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