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介绍

2024-05-10 21:46

1.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介绍

2.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介绍

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3.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历年名单

2009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信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华夏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上海银行  北京银行  哈尔滨银行  南京银行  徽商银行  淄博市商业银行  天津银行  广州市商业银行  福州市商业银行  洛阳市商业银行  杭州银行  长沙市商业银行  深圳平安银行  富滇银行  济南市商业银行  厦门市商业银行  大连银行  贵阳市商业银行  西安市商业银行  汉口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  2010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信银行  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  华夏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北京银行  上海银行  南京银行  哈尔滨银行  汉口银行  天津银行  长沙银行  杭州银行  徽商银行  贵阳市商业银行  江苏银行  齐商银行  广州市商业银行  富滇银行  福建海峡银行  大连银行  齐鲁银行  洛阳银行  西安市商业银行  厦门市商业银行  平安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恒丰银行  2011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民生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北京银行  南京银行  上海银行  齐商银行  徽商银行  杭州银行  恒丰银行  天津银行  江苏银行  汉口银行  齐鲁银行  哈尔滨银行  洛阳银行  长沙银行  贵阳市商业银行  西安银行  福建海峡银行  富滇银行  大连银行  广州银行  厦门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  2012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历年名单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条 一级交易商资格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第五条 公开市场业务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负责。第二章 债券交易第六条 债券交易的券种是指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第七条 债券交易种类包括买卖和回购。第八条 一级交易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须签署有关协议。第九条 回购期限的档次分为7天、14天、21天、28天、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7种。第十条 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或价格招标)。具体中标原则由操作室规定。第十一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第十二条 债券登记、托管和交割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按照其制定的有关办法办理。第三章 一级交易商的条件及审定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
  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机构可优先成为一级交易商。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机构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成为一级交易商的申请,报送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构简介;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四、参与公开市场业务的具体部门及其人员构成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凡经审定批准成为一级交易商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一级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一、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进行债券交易;
  二、优先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开市场业务信息,以及获取操作室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享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帐户开立、资金清算、债券托管结算及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务;
  四、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召开的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和交流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六、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相互进行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交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一级交易商的义务:
  一、踊跃参加债券交易,在操作室规定的交易日不参加交易或不进行投标、报价的,应及时向操作室说明原因及有关背景;
  二、在宏观调控特殊需要时,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交易任务,及时传导货币政策意图。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指定交易任务的同时,应适当兼顾一级交易商的利益;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场报价;
  四、提供资金头寸、债券持有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数据;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场信息及市场分析资料,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六、严格履行公开市场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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