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2024-05-12 14:45

1.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也按此规定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依据增加的投资额按上面所述比例,计算出应追加的注册资本额。
    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合营各方自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仍未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4.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未按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2.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出如下规定: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3.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出如下规定: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4.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一、正面回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投资各方的出资达不多到投资总,也可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向外方股东借款。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即股东各方出资的自有资金和公司的贷款。注册资本是投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当小于或等于投资总额。二、分析详情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外资企业相关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投资总额的作用有哪些投资总额的作用如下:1、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投资总额的作用业的注册资本;2、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3、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4、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5.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出如下规定: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6.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有什么规定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7.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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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雨巷寻香 2012-11-08

一、投资总额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额的关系

8. 境外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拓展资料: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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