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2024-05-09 14:55

1.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普通的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贷款公司等法律授权的贷款主体。
  2、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超过限定利率标准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是私人主体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即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这里的资金融通行为,国家对资金的提供没有强制性限制,由双方当事人任意选择。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2. 民间借贷的法律参考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怎么界定高利贷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以无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借贷未约定利息的怎么办
民间借贷如果遵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如果是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但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 民间借贷是何种法律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违法吗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P2P相比民间借贷具有的优势
(一)私下民间借贷多为自发行为,大多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选择面小,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资本的流动。P2P借贷双方的匹配,选择面广,因而扩大了资本的流动范围,减少了资本的闲置时间。
(二)私下民间借贷约定,多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只是内容简单的“收条或借条”,契约完备性差,一旦引起纠纷,难以举证和认定,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P2P签订严密的法律文书,办理抵押登记、银行资金交接、利息归还、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约定,契约完备、手续合法,即使出现纠纷,可以保证举证容易,证据充分,打赢官司,保障债权的合法实现。

民间借贷是何种法律关系

4. 民间借贷有什么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普通的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贷款公司等法律授权的贷款主体。
  2、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超过限定利率标准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是私人主体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即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这里的资金融通行为,国家对资金的提供没有强制性限制,由双方当事人任意选择。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5. 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6. 民间借贷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7.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主要是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你们已经完成了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和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实际民间借贷关系就已经成立了,合约就受保护,这种保护不只针对你,也针对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就是他用你的钱做了什么,怎么用的。以此可判断他有没有能力还,什麽时候能还)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也就是说,他不按规定付你利息是犯法的,当然,这个利息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的四倍)《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这个易懂,不解释)
至于法律途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这个可以去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或者乡镇政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也可以申请仲裁,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比如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或者起诉,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需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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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8.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故应到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扩展资料: 如果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履约地,可以要求在履约地法院起诉。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要求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