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是什么

2024-05-09 04:57

1. 争议焦点是什么

 争议焦点是什么
                      争议焦点是什么,我们也会经常听到关于法庭的事情,那么在法庭或仲裁庭查明案件、判定案件事实以及一些活动的时候中,如何归纳争议焦点就非常重要。那么争议焦点是什么?
    争议焦点是什么1    有法官提出: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
    争议焦点的重要性在于,“法官依照争议焦点的指引驾驭庭审,而当事人各方的诉辩表现、各自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及由此选择的攻防基础、采取的应变策略,均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认为:从文义角度,争议焦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有争议,即属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无争议的`事项不可能是争议焦点;
    二是重要,即属于焦点问题,意味着不解决焦点问题则无法完成争议解决。
    争议事项不等同于争议焦点,因此查明争议事项与厘定争议焦点亦是两个不同概念。认为,厘定争议焦点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和争议事项进行力争完整的把握。
    
    尽管主张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争议事实)的调查应尽量全面,但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性质的认定与作出裁决结果,均须谨慎地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为限,避免发生仲裁审理超裁的失误。
     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
    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
    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争议焦点是什么2     一、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通常情况下在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包括哪些?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旦发生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已经导致的人员受到伤害,甚至是死亡的,肯定是需要对此进行赔偿的,而交警部门工作人员会在其中予以协调,实在协调不了的,关于赔偿性的问题,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焦点是什么3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关于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有什么 
    离婚诉讼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应诉
    当事人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当事人应当围绕其做好相关的工作: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3、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争议焦点是什么

2. 什么叫争议焦点

 什么叫争议焦点
                      什么叫争议焦点,如今法院案件猛增,只有争议焦点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什么叫争议焦点。
    什么叫争议焦点1     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
    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
    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实践中,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见仁见智,但个人认为,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对问题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与解决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或理由进行对应。总体上,在对争议焦点进行类型化处理之后,可能更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和归纳。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
    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再进行说理。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的必备项,也即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有归纳争议焦点的必要。但有必要归纳争议焦点的,关于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可以在证据和事实部分与本院认为部分分别写明。
    什么叫争议焦点2     如何归纳庭审争议焦点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
    
    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什么叫争议焦点3     一、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通常情况下在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包括哪些?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旦发生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已经导致的人员受到伤害,甚至是死亡的,肯定是需要对此进行赔偿的,而交警部门工作人员会在其中予以协调,实在协调不了的,关于赔偿性的问题,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争议焦点什么意思

 争议焦点什么意思
                      争议焦点什么意思,如今法院案件猛增,只有争议焦点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争议焦点什么意思。
    争议焦点什么意思1     1.什  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实践中,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见仁见智,但个人认为,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对问题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与解决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或理由进行对应。总体上,在对争议焦点进行类型化处理之后,可能更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和归纳。试做一图:
    如上图所示,争议焦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证据和事实争议与法律适用争议。证据和事实的争议可以由法官结合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予以确认;法律适用争议则需由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及个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之后予以确认。当然,此图是对争议焦点简单粗暴的类型化处理,可能有不尽全面和合理之处,仅供参考。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争议焦点 ?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
    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再进行说理。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的必备项,也即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有归纳争议焦点的必要。但有必要归纳争议焦点的,关于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可以在证据和事实部分与本院认为部分分别写明。
    争议焦点什么意思2     一、民事诉讼中法院怎样归纳争议焦点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二、民事诉讼庭审答辩的内容是什么 
    1、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的,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一种形式。即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人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法律文书。
    2、答辩状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主张,自己负举证责任,亦应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和住址;正文应写明答辩的根据和理由,其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法律依据,据理进行反驳;结尾应记明答辩状送至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时间和答辩人签字或盖章。
    争议焦点什么意思3     案件争议焦点如何归纳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是蛮不错的。“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准确,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争议焦点什么意思

4. 争议焦点的概念

 争议焦点的概念
                    争议焦点的概念,一个案子经过一系列的过程,最后根据庭审的相关情况,然后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这样才能让他人心服口服,那么下面就为大家分享争议焦点的概念。
  争议焦点的概念1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
  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实践中,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见仁见智,但个人认为,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对问题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与解决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或理由进行对应。总体上,在对争议焦点进行类型化处理之后,可能更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和归纳。试做一图:
  如上图所示,争议焦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证据和事实争议与法律适用争议。证据和事实的争议可以由法官结合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予以确认;法律适用争议则需由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及个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之后予以确认。当然,此图是对争议焦点简单粗暴的类型化处理,可能有不尽全面和合理之处,仅供参考。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
  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再进行说理。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的必备项,也即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有归纳争议焦点的必要。但有必要归纳争议焦点的,关于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可以在证据和事实部分与本院认为部分分别写明。
  争议焦点的概念2   一、当前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误区 
  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例如:原告起诉某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某铁路局赔偿损失。
  法官在审理时就不能简单地将某铁路局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多少元损失作为争点。而应当认真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然后才能确定真正的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二是遗漏争议焦点。例如:一起铁路器材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买了某铁路企业的铁路器材,部分货款未付,某铁路企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铁路器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
  若把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应不应该支付所欠货款,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
  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铁路器材的质量确实有问题被告合法行使抗辩权?还是被告以铁路器材的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和被告在铁路器材质量合格与否的问题上各执一词。
  因此,某铁路企业卖给被告的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同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三是有的案件虽然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有人认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争议焦点就不会有多个,其实不然。例如,一起铁路专用线侵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对争议的专用线拥有全部产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
  一、自己合法拥有铁路专用线一半产权;
  二、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经过原告同意的;
  三、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若不善于分解问题,只简单归纳成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一个焦点,就是错误的。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二是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否经过原告同意;三是原告是否拥有铁路专用线全部产权。
    
   二、正确归纳争议焦点之我见 
  首先,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争议焦点,贯穿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之意见相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有三个特征: 
  ①当事人对其存在与否、应当适用与否持相反意见,争执不下;
  ②属于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
  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当事人在案件细枝末节上的争议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不应列为争议焦点。
  其次,要善于总结才能提高正确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能力。
  争议焦点的确定与法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能力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能力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多总结经验。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因此,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还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善于总结。
  最后,要建立强制答辩、固定争点的诉讼制度,为法官正确归纳庭审争议焦点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答辩制度,仅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答辩的规定,是赋予被告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一项诉讼义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答辩,固定争议焦点就无从谈起。
  实行强制答辩,将答辩规定为被告的诉讼义务,就便于尽早确立争议焦点。在强制答辩程序之后,应当再规定一个固定争议焦点的诉讼程序,就是法官可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组织双方到庭,共同确认案件争议焦点,记录在案,开庭审理也只对争议焦点进行。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就能够保证在庭审前及早确立争议焦点,便于庭审高效进行。
  争议焦点的概念3  在民商事纠纷中,无论当事人约定采取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法庭或仲裁庭而言,最主要的工作在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必须调查证据,发现法律事实,判断哪些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关,而哪些无关。
  在法庭或仲裁庭进行查明、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活动中,如何归纳与厘定争议焦点是相当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是争议焦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有法官提出: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
  争议焦点的重要性在于,“法官依照争议焦点的指引驾驭庭审,而当事人各方的诉辩表现、各自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及由此选择的攻防基础、采取的应变策略,均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从文义角度,争议焦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有争议,即属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无争议的事项不可能是争议焦点;
  二是重要,即属于焦点问题,意味着不解决焦点问题则无法完成争议解决。
  争议事项不等同于争议焦点,因此查明争议事项与厘定争议焦点亦是两个不同概念。笔者认为,厘定争议焦点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和争议事项进行力争完整的把握。
  尽管笔者主张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争议事实)的调查应尽量全面,但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性质的认定与作出裁决结果,均须谨慎地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为限,避免发生仲裁审理超裁的失误。

5. 争议的焦点问题

 争议的焦点问题
                      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个案子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使得判决能够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以下分享争议的焦点问题。
    争议的焦点问题1     如何归纳庭审争议焦点 
     1、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和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 
    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了解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的特征为:
    (1)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意见相左、存在争执的问题;
    (2)争议的焦点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
    (3)争议焦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首先能确定审理的对象;其次能够把纷繁复杂的争议简化为可以理性讨论的具体问题,减少争议解决的范围和难度;最后能决定庭审方向,规划开庭审理的范围和进程。
     2、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是指法官明确哪些属于争议焦点。如上所述,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争议焦点的范围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
    其中事实争议焦点包括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争议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焦点是指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例如当事人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发生争执的即属此类事实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用来推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
    法律适用问题也属于争议焦点。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就应当把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争议焦点。有法官之所以认为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作为争议焦点在于他认为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可能作为争议焦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的规定的抽象性、滞后性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性、发展性,决定了法官在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开放性的思维去理解法律找到解决案件的合理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为法官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焦点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补充等争议。其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的争议既包括对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理解也包括对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的争议。
    法律空白的补充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疑难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补充法律空白而产生的争议。法官在归纳法律适用焦点时,必须注意所说的法律适用焦点是当事人所争执的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而非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而形成的问题。
    证据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争议。
     3、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以民事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例,归纳、确定庭审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
    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
    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
    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问题2     什么是争议焦点? 
    在民商事纠纷中,无论当事人约定采取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法庭或仲裁庭而言,最主要的工作在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必须调查证据,发现法律事实,判断哪些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关,而哪些无关。在法庭或仲裁庭进行查明、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活动中,如何归纳与厘定争议焦点是相当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是争议焦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有法官提出: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
    
    争议焦点的重要性在于,“法官依照争议焦点的指引驾驭庭审,而当事人各方的诉辩表现、各自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及由此选择的攻防基础、采取的应变策略,均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认为:从文义角度,争议焦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有争议,即属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无争议的事项不可能是争议焦点;
    二是重要,即属于焦点问题,意味着不解决焦点问题则无法完成争议解决。
    争议事项不等同于争议焦点,因此查明争议事项与厘定争议焦点亦是两个不同概念。笔者认为,厘定争议焦点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和争议事项进行力争完整的把握。
    尽管笔者主张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争议事实)的调查应尽量全面,但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性质的'认定与作出裁决结果,均须谨慎地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为限,避免发生仲裁审理超裁的失误。
    争议的焦点问题3     争议焦点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二十六条对法院庭审过程中归纳争议焦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那么什么是争议焦点?如何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这将是案件庭审中的重中之重。
    争议焦点,就是人们争执的起点。在起诉之初,人们之间存在朴素的争议,一旦该争执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该争执就会变化成具体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便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请求法院裁判的对象。
    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同双方在带兵打仗,原告方为进攻方、被告方为防守方。双方不可能任意进攻防守,所有的案件事实法院都审理一番,这不仅不现实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此时,就需要明确双方的争议点,即法院结合双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基本的事实及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目标靶”,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审理,来快速的解决案件的纠纷,故此,争议焦点,恰恰是问题的核心。
    从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完成的事项中发现案件焦点
    法官完成一项审判工作,必须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下的工作是法官必经流程。作为律师,亦要从以下的流程中分析案件、提前预判案件争议焦点、从中明晰、发现案件焦点、有针对性的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的准备:
    
    1、请求权基础分析: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要明确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2、分析法律构成要件:在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后,法院需要根据请求权指向的法律规范,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3、认定案件事实:在确定案件的构成要件后,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答辩,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若属于构成要件的一环,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便可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4、审查案涉证据、作出裁判文书等相关的工作。以上工作的所有的起步及着眼点,便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焦点,那么诉讼便不成立了。
    没有争议焦点的审理,诉讼过程将不具有针对性,只能是铺大饼式的展开。通过对以上工作的了解,法院一般在此流程工作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作为一名代理律师,亦要参考以上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来判断案件的焦点。
     争议焦点的构成 
    作为一名律师,若可以做到对争议焦点的准确分析,预测,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很好的把握法官开庭审理的节奏,另一方面,提前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的准备及证据目录的制作,可以更好明晰自己案件的风险、规避诉讼风险、预防诉讼偷袭、突袭审判,做到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在笔者法律实践工作中,在诉讼过程中基本涵盖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诉讼标的的争点:诉讼标的,根据传统的诉讼理论,即双方之间出现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关系,基于法律关系可能存在竞合,因此在起诉之初可能就涉及到不同法律关系的选择,这就涉及到不同的诉讼标的,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事实认定、甚至诉讼请求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2、案件法律适用的争点案件法律适用最为常见的便是关于合同内容的解释、关于立法的目的、关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及解释等。
    3、案件事实的争点案件事实是双方争议最大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案件事实。所谓案件/要件事实,必须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且对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分析案件事实的焦点,便是从请求权基础出发,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晰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找到相应的要件事实,来确定双方的事实争议焦点。
    4、案件证据的争点案件证据争议焦点,常见的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认证及证明力等,这都是常见的证据争议焦点。尤其是新证据规定实行后,律师更要提升证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的能力,让自己的证据能力更上一层楼。
     如何分析、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举一个近期做的一个案例: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设计费用,并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交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我方代理案件被告,在接案之初,仔细分析了案件起诉材料后,通过对本案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分析争议焦点过程如下:
    1、从请求权基础入手,确定一方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结合原告的起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初步判断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2、从请求权基础入手,确定该请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因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预测、分析其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至少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必须要合法有效;(2)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全面履行了设计的义务;(3)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4)因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违约/赔偿);(5)本案主体适格、诉讼时效未过、原告的几项诉讼请求基于同一的法律关系规范等;
    3、从请求权构成要件入手,明确双方要件的争议焦点可能有哪些?通过对以上的分析及初步的判断并认真阅卷后,可以确定双方的初步争议在哪里:(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那争议焦点即下一步涉及到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比例等;(2)若合同有效,案件的焦点即成为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往下一步来说,付款条件成就与否需要举证质证,可能涉及到下一步的焦点,原告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等,不一而足。
    诉讼过程,往往是争议焦点不断明确、细化的过程中,找到最核心的焦点问题,能够让律师的庭审准备更加有效,更能实现整个庭审的掌控力。以上是笔者对诉讼焦点归纳及整理的自己一点的心得及体会,希冀在每一起诉讼案件中都能在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情形下运筹帷幄,决胜庭审。

争议的焦点问题

6. 辨析争议的焦点

 辨析争议的焦点
                      辨析争议的焦点,随着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我们生活中法律也收到了改变,通过下面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我整理了辨析争议的焦点。
    辨析争议的焦点1     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
    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再进行说理。
    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
    辨析争议的`焦点2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 
    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
    
     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不要将范围扩大化。 
    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 
    逐步确定争议焦点。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辨析争议的焦点3     归纳争议焦点的基本方法 
    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是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是双方矛盾的根源、纠纷发生的“症结”。
    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在,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处理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审了很多年案件也不见得有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还是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
    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是蛮不错的。
    仍以前面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实施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被告吸入混合性气体引发中毒性肺炎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我们先假设原告的主张能够成立;
    查明两个事实即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人身受到损害,至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被告需要举证的部分了。“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7. 对争议焦点的思考

 对争议焦点的思考
                      对争议焦点的思考,一个案子经过一系列的过程,最后根据庭审的相关情况,然后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这样才能让他人心服口服,那么下面就为大家分享对争议焦点的思考。
    对争议焦点的思考1     一、当前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作出的,通常情况下,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案件事实毫不相干的情形很少发生,所以,在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不是归纳的争议焦点错误,而是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准确,不准确的表现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将“争议焦点”点“大”了。争议的焦点明明是A属下的a,却点了A。例如:一个遗嘱继承案件,原告起诉称,其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被被告强行占有,要求被告倒出该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遗嘱无效,该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
    然后,开始调查被告是怎么占有的该房屋,被继承人死后有哪些继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继承人,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等等,开了三次庭,调查了一大堆内容,最后一研究,遗嘱有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在法庭上调查的很多内容都没有用上。
    实际上,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有效,按照遗嘱执行,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果遗嘱无效,争议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
    所以,该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遗嘱的效力,法庭调查也应当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只查遗嘱是否有效就行了,其他问题均没有必要查。而本案将“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确定为争议焦点,这个“焦点” 涵盖面就大了,要查的内容自然也就广了。
    当然,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也就解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但要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还要解决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才是纠纷的症结,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
    所以,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点“大”了,没有直接点在真正的焦点上。
    2、将判决结果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为“争议焦点”。例如,一个买卖合同案件,被告买了原告的货物,部分货款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是本案判决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审判活动要实现的目的,将其确定为争议焦点对不对?我认为不能说不对,但起码不确切。
    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货物的质量,一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认为货物质量没有问题,因此,原告卖给被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3、不善于分解问题,把握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对于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法官把握不住。例如,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开办的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企业违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一是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二是某企业是独立法人,与被告无关;三是原告无故旷工,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不难看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二是某企业是不是独立法人;三是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但法官只笼统地归纳了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对某企业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如此归纳争议焦点,就是不善于把双方争议的问题分解开来,没有很好地把握多大争议焦点的结果。
    
     二、如何把握争议焦点 
    1、明确什么是“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就是发生纠纷的“症结”,解开了这个“结”,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第一个案例中,为什么把“遗嘱是否有效”作为争议的焦点,而不把“房屋应该归谁所有”作为争议的'焦点呢?原因很简单,解决了遗嘱的效力问题,房屋归属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而要解决房屋归属的问题。
    还要首先解决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的效力在本案中是个非解决不行的问题,解决不了它,其他问题都解决不了,这就是纠纷的“症结”,就是争议焦点。
    2、如何找准“争议焦点”。
    一是多总结经验,学会抓“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点”上,作为法官要学会抓“点”,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一般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
    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审了半辈子案件也不见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应用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错。仍以前面的遗嘱继承案为例: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结论,进行倒推,如果结论“被告应该倒出所占房屋”成立。
    那么必须具备条件1: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在这里,条件1是不是争议焦点呢?再推推试试,如果推不动,已经到底了,条件1就是焦点,如果还能向前推,就不是焦点。根据条件1我们又可推出条件
    2:遗嘱有效,本案原被告对房屋发生纠纷就是缘于“遗嘱”,推到这里,到底了。可见, “遗嘱是否有效”就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倒推法”思维方式,乍用可能不习惯,用常了就行了。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
    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对争议焦点的思考2     法庭辩论焦点的作用 
    (1)确定事实争议的焦点,以查明事实。
    (2)确定法律适用的焦点,以确定责任和法律适用。
    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庭审理过程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其目的是为了揭开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此阶段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只就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而不能加入判断性的主观意见,更无需对对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分析性反驳。
    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则应当针对双方在调查阶段所陈述的事实,结合相应证据和法律规定,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意见,对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驳。
    
    在此阶段,当事人向法庭所阐述的内容多为主观性的意见。将法庭审理阶段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其基本认识是基于案件事实本身与人们对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的分离及其可能性,人们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识都是在案件事实被揭示之后。因此,只有先将案件事实开示出来,理清事实关系,才能进一步理清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认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和辩论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因为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辩论,其内容都必然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既包括案件的客观事实,也包括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而按照调查与辩论程序构架的设想,辩论是在法庭调查中对案件事实充分揭示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法庭辩论是围绕已揭示的事实的辩论。
    但事实上,由于辩论中关于法律问题的辩论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事人在辩论中就可能因为提出新的观点而涉及新的事实。对于新事实,就需要进行调查,并对相应证据进行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只能中止法庭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此外,还会发生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同时,结合了含有辩论性质的判断意见,且法官为整理双方争议焦点,必然要明确双方对同一事实环节的不同陈述和相应认识,因此,往往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已将案件事实和辩论意见一并陈述,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时就已掌握当事人的意见,而到辩论阶段时,当事人的阐述已属重复,形成辩论走形式的状况;
    二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已通过法庭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的争议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当事人的辩论往往不会对法官的内心确认有实质性影响。
    对争议焦点的思考3     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冷静情绪 
    首先面对着争议,面对着争论,你需要保持冷静的情绪,因为如果你的头绪很乱的话,是不能够做到冷静分析的,所以也就很难找到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冷静情绪可以很好的帮你分析问题。
     耐心分析 
    不要着急,你要耐心的去分析,看看两个人的重点内容是什么,都在反复强调什么,只有你细心的抽丝剥茧才能够很好的找到争议焦点。
     根据每个人的侧重点来考量 
    每个人的侧重点不同,所以你要根据每个人的侧重点来考虑他们争议的焦点,也许就是在某一个双方都不肯后退的地方造成了两个人的争论,所以这样考虑是很重要的。
    
     看两个人的关系 
    要了解两个人的关系,只有知道了两个人的关系,才能够更好的去分析两个人可能在什么地方会有争议,比如经济合作伙伴,比如同学,情感问题,所以看两个人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注重每个人强调的一点 
    注重每一个人反复强调的一个内容,这一点就是他最为关注的一个内容,两个人的争议可能并不是一个内容,双方都是各执己见,反复强调自己的内容而已,所以这样有的时候也是可以找到焦点的。
     要知道两个人的焦点内容 
    两个人在争议之前,要知道两个人正在谈什么内容,根据内容的需要,我们也许很快就可以抽丝剥茧,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
     了解每个人的性格 
    每个人的性格不同也决定他们可能会有争议的地方,看看哪个问题可能会与他们的性格产生不迎合的地方,这也是一个比较能找到对方争议焦点的关键。

对争议焦点的思考

8.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我整理了如何归纳争议焦点。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1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
    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
    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是蛮不错的。“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2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
    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3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 
    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
    
     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不要将范围扩大化。 
    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 
    逐步确定争议焦点。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