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美国“一九四〇年外侨登记法”。因众议员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提出其追加条款而得名。1940年6月国会通过。它以防止“颠覆活动”为借口,规定外国人和在外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必须进行登记;凡以任何方式宣传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者均构成“犯罪”。 1951年6月4日,最高法院确认《史密斯法》符合宪法,并以6票对2票的多数维持了对11位美共领导人的定罪。1952年,司法部又判定另外40位美共领袖违反《史密斯法》,并予以监禁。 1961年最高法院又作出确认该法“党籍条款”的裁决,从而危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