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4-05-19 23:28

1.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双重领导港口;
  (二)部属运输、港口、施工、工业企业;
  (三)部属船检、救捞、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
  (四)部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等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部属海(水)监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按当地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
  各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各单位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所属单位及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由各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务,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主管审计机构的同意。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工程技术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由部统一组织进行。双重领导港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外勤工作享受适当补贴,具体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 职责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厅长、局长、经理、院长等)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单位和指导、监督全国交通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服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并报告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检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五)按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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