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11 13:58

1. 党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使用管理办法

2.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咨、薪级工咨、工咨、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交纳党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关于党费的相关规定一、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二、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三、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训党员;2、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四、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五、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国共产党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党费管理:一、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二、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三、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四、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五、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六、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七、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4. 党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党员应当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待遇纳入社保发放且不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可以参照原党费交纳额度或者其他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交纳额度;待遇调整的,应当同比例调整党费交纳额度。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三条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党委代收,提供该党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多交纳党费的考虑等情况,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四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20%上缴、汇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党费账户,并报告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党费的使用      第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向基层党组织倾斜,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出,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主要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产生的费用,包括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扶贫和挂职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党员家庭等。      (四)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所产生的会议、活动、奖励等费用,以及组织受表彰同志和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费用。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设备、书籍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项目。      第七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党费的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管理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归口管理。各部门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单位内设的财务部门代办。      党费应当以机关党委(党委)或者其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按照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条 部门留存的党费应当向基层倾斜,所属基层党委的党费留存比例由机关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党支部一般不留存党费。      党费管理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保管党费。机关党委(党委)上缴党费时,不得以个人账户汇款转账。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明确党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党费支出报销,原则上应当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党支部开展活动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应当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经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按照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为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每年对部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党委)应当每年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四条 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9日起施行。

5.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费收缴规定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7、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6.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相关资料参考:
中国共产党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党费

7. 党费的党费管理

 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⑴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⑵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⑶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⑷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党费的党费管理

8. 党费是如何管理的

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扩展资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