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4-05-05 03:47

1.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第十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新开工项目。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10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务、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其中,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明确建设方式或者建设单位。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重大项目,市政府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或者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市计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第十六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项目总概算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参加,最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确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当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按行业规定属于大中型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或者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审批。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3.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9)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二、删去第八条。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四、将六十八条调整为六十七条,修改为:“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标后评估、跟踪等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增加一条为第七十七条:“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招标答疑等,无须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并发布。”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9)

4.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

  (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

5.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6.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两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服务。

  其他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是否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

  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或者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采购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采购。第八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或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国家和省对招标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0)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0)

8.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方式及范围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第八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

  (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并且国有、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并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并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