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07 05:56

1. 为什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为什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2. 为什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承包地,双方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约定30年,就得遵守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关于发包方的义务中有这样的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无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的,也不能无正当理由进行调地,不能无正当理由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以后,即使当时负责承包的负责人或承办人更换了,或者发包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合并了,这个时候如果发包方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那么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同时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但是,只要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经营,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农民的承包地就不会被调整。因此农民不必担心自己的承包地被无故收回或被调整。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4. 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


5. 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为什么不能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为什么不能收回承包地

6. 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五条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无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的,也不能无正当理由进行调地,不能无正当理由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以后,即使当时负责承包的负责人或承办人更换了,或者发包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合并了,发包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包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①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自己选择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进行流转。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发包方并不能强制将承包地收回,而是由承包方决定交回与否。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这时候承包方必须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交回,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同时,当承包地被收回的时候,如果发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7. 承包期内发包人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只要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人就不能收回其承包地,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人可提前收回承包地。
一、土地确权是按户口本
不是。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
例: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二、土地撂荒的法律法规规定
不论发包方是否将该户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撂荒后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都会依法给予支持。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弃耕、撂荒的承包土地,发包方均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在承包方要求返还的时候,应当返还。
三、户口迁走承包地怎么处理
1,如果你全家的户口只是迁入了小城镇的:
(1)你家不愿交回承包地的,村里无权收回。
(2)此时你家承包的土地可以流转,即可以转让、出租或是与他人互换。
(3)但如果你家让承包地撂荒的,村委会有权回收回承包权。
2,如果你全家的户口是转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1)你家应当交回承包地;
(2)你家不交的,村委会有权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人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8.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一、国有土地承包有没有年限
国有土地承包有年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耕地的承包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三季。其次,林业生产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大。第三,我国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
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承包期限的特别规定。需要强调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基础。二轮承包过程中,有的地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达不到法律规定修改承包期限。但在另一方面,在二轮承包的过程中,有的地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比该法规定的期限更长的,其承包限继续有效,不必修改,也不得重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