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

2024-05-16 02:16

1.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

2. 有关票据知识的几个问题,求教。

1)汇票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此项条件有效否,票据有效否?
答:汇票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条件无效,票据有效。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吗?本票要否承兑?
答: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已在见票时无条件下支付确实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不需要承兑。

3)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票据债务人包括甲乙丙丁里面哪些人?
答:包括甲乙丙丁所有人

3.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
票据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义》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在进行了出票行为以后,由于我国要求出票应该具有真实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等,所以出票人应该承担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担保承兑是指汇票在到期日前未获得承兑时,持票人可以在做成拒绝承兑证书以后,向处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票据款项。担保付款是指在票据到期不能够得到付款时,出票人应该负责偿还责任。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4. 票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3、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5、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例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
票据的分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三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5. 票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3、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5、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例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
票据的分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三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票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6. 票据注意事项有哪些

1、首先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书写和所盖印鉴一定要清晰、正确,印鉴要全。需注意几点:名章和单位章不要重叠、压边,所盖印鉴不要全部在边框外,背书书写要清楚,尽可能的不要连笔。
一、医院收费票据丢了能补吗
医保报销收据丢通常不能补办,因区域不同,具体的操作略不相同,比如北京、上海等地都可以补办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只要办理《收据原件移失证明》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补办,通过以下的方法同样可以报销相关的费用。因原始票据遗失而使用复印票据申请费用核销的,必须由患者就医医院在该院留存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印鉴,此印鉴必须是医院结算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收讫章(医院公章无效)。同时还要在该复印件上标注情况属实字样。此外,还要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其票据遗失的原因。由于遗失票据费用核实及处理工作程序复杂,有的医院每年只集中处理一次遗失票据费用核销事宜。由费用核销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遗失票据费用核销申请及相关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税收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1.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其程序图如下:
2.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7. 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关于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在《票据法》里面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事项如下: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的签章。
其实票据是有统一的格式要求的,一些必须记载事项也是已经印制在了票据的相应位置。例如上面提到的表明“汇票”的字样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都是在印刷时就直接印好了。对于出票人来说,主要填写的内容就是具体的金额和出票人的签章。
例如,你公司每一次业务需要的金额肯定是不同的,这些金额只有等公司实际业务发生之后才可以确定。这样票据也是需要在确定具体金额之后,才可以填写。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
由于票据其实代表的就是钱,所以对于票据的格式要求是很严格的。毕竟票据出现问题之后,就是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为了预防这种问题的出现,我们从需要严格按照票据的格式填写票据。
其实票据上面除了绝对应该记载事项,就是我们上面说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之外,还有相对应该记载事项、记载本身无效在《票据法》上视为无记载的事项、使票据无效的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例如,在票据上面出现了不确定的支付金额,这样就会使这个票据变成无效票据。而不确定的支付金额,就是属于“使汇票无效的记载事项”。

票据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出票人在出票时,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是不能少的。不仅不能少,很多内容连涂改的情况也不能发生。
例如,票据上面的金额必须大写明确。如果填写错也会是票据失效;票据上面记载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一定要真实。收款人的名字也是不能有涂改的行为。

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8.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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