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券分销

2024-05-07 09:32

1. 什么是债券分销


什么是债券分销

2. 什么是债券分销

债券分销是指债券一级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转让债券所有权的行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分销含意向性分销和实际分销两类。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的债券分销业务功能,为一级承销商分销债券、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新债提供便利。
一、关于意向分销。
意向分销,是指在发行公告发布后、正式招标发行前,一级承销商向市场征求认购意向的行为。意向分销旨在为一级承销商搜集市场信息,以便更好地进行投标前的决策。
意向分销业务有“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种报价。
“公开报价”是一级承销商为统计认购意向而对其它市场参与者发送的报价。报价要素包括债券名称、意向分销数量、手续费返还率、缴款日期等。
“对话报价“功能仅限于非承销商与交易中心的中介服务端之间。交谈要素和公开报价相同,交谈过程中只有拥有交谈权的一方,即主界面对话报价栏中“报价状态”显示为“交谈”的一方,同意对方报价,才可确认成交
二、关于实际分销。
实际分销,是指在债券招标发行后、发行缴款截止日前,一级承销商向市场其他成员转让新债所有权的行为。
实际分销有“对话报价”和“挂牌报价”两种报价方式。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过程中向特定交易成员的交易员所作的报价,只有分销商才能发起实际分销对话报价。实际分销对话报价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券面总额、分销价格、手续费返还率、手续费返还金额、应收金额、清算账户、缴款日期、认购方和认购方交易员等。
“挂牌报价”的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券面总额、分销价格、手续费返还率、缴款日期和清算账户等。挂牌分销采用点击确认、单向撮合的交易方式,即报价发出后,应答方只需填入本方成交数量并选择清算账户即可直接确认成交,无需与报价方进行交谈。成交后,系统自动扣减原报价量。若应答方所填入的券面总额超过剩余量,则按剩余量成交。

扩展资料债券发行定价与分销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招标发行,另一种是簿记建档。两种发行方式的主要特征如下:
1、招标发行是债券发行过程中市朝程度最高的一种发行方式。其基本原理是发行人将拟发行债券的信息公告投资者,然后由投资者发出标书提出自己希望认购的债券数量和价格。最后发行人根据投标人出价情况,决定债券发行价格和投标人中标数量。
2、簿记建档是另一种债券发行方式。其基本原理是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价格和数量意向,在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和资金充裕程度的基础上分析拟发行债券的定价区间,最终根据发行期内(簿记建档期间)实际的投标情况确定债券发行价格和分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券市场
百度百科:债券
百度百科:债券发行

3. 什么是债券承销与分销

债券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
债券分销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之后,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并签订分销协议的行为。具体是指在债券的发行时间以内,银行和其他参与债券买卖的用户将账期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条件转让出去,这就是债券分销。但是申请分销协议必须满足债券发行人和银行的对应条件。债券分销一般有分销买入和分销卖出两种。
一、债券分销与承销的区别
1、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2、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
3、债券承销与股票承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组建承销商确定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4、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二、债券分销适用范围多大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主要机构类型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
债券分销的业务流程
1、通过询价,债券分销交易双方达成债券分销意向。
2、交易双方签定债券分销协议。
3、交易双方根据约定办理债券、资金交割手续。

什么是债券承销与分销

4. 债券分销适用范围多大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主要机构类型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
债券分销的业务流程
1、通过询价,债券分销交易双方达成债券分销意向。
2、交易双方签定债券分销协议。
3、交易双方根据约定办理债券、资金交割手续。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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