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18 09:41

1.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促进国际医学交流,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基金和物资,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医学现代化服务。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2.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筹集资金,接受捐赠。承办国内外医学团体和个人委托的国际联络事宜。选派出国人员进修或技术合作;接受外国访问学者来华进修和合作研究;支持或资助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学术会议。资助国内的奖励活动、弱势群体、功能障碍人群等。

3.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第一届(1988-1992)理事长由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张侃担任,第二届(1992-2004)理事长由中华医学会副会长曹泽毅担任。2004年11月30日经改选换届,组建了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届(2004-2009)理事长由中华医学会第22届理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宗淑杰担任。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4.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中联”),英文名称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Societies,缩写为“WFCMS”。第二条 世界中联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团体、机构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世界中联的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和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为人类的健康作出更大贡献。第四条 世界中联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世界中联的业务范围是:一、研究、制定、发布与推广中医药相关的国际组织标准,规范中医药管理,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二、组织会员单位了解本国(地区)中医药发展历史、现状,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开展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研究并制定规划,探索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方法与途径。三、积极推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办医、办学、合办科研机构等,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收集、整理国际中医药信息,加以人才交流、物资产品信息交流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医药保健市场,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中医药的教育、考试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六、开展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八、表彰奖励为中医药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九、为体现世界中联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世界中联由中医药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组成。第七条 会员件如下:一、团体会员:1、自愿申请参加世界中联,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为世界中联积极工作。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的中医药社会团体和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3、该机构或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中医药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4、有自己的办公场所。5、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6、有开展活动的经费。7、申请加入“世界中联”的团体会员,其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2)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3)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二、资深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是指担任世界中联理事或监事会执委以上职务超过两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代表原学会参选,但仍致力于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愿意继续为世界中联建设做贡献者。资深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资深个人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三、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是指从事中医药或相关公益性业务活动,以项目为纽带与世界中联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社会信誉好的个人,可以申请作为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四、名(荣)誉会员:名(荣)誉会员是指热爱中医药事业,为中医药国际化特别是为世界中联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社会知名人士。由世界中联授予的名(荣)誉称号。名(荣)誉会员无需交纳会费。第八条 入会程序: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入会审批表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项目合作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二、团体会员与项目合作会员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处作形式审查),名(荣)誉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皆由主席会议批准。三、按照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名(荣)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团体会员其成员证书可在封面显著位置加注“世界中联团体会员”标志并在证书内加盖“世界中联”印条,每四年换发一次。第九条 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中医药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中医药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第十条 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荣)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世界中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五、与世界中联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世界中联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积极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活动,完成世界中联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世界中联的决议,维护世界中联的团结。二、按时交纳会费。三、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维护世界中联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四、推广应用世界中联制定的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五、向世界中联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履行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在世界中联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联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主席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一、累计二年不参加世界中联的活动。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世界中联宗旨的活动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推选1名代表;101~500人的推选2名代表;501~1000人的推选3名代表;1001~2000人的推选4名代表,2001~5000人推选5名代表,5001~10000人推选6名代表。一个团体最多推选6名代表。其会员数以递交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为准。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也可作为代表,但不占用各团体代表名额指标,人选由上届主席会推荐,总数不超过10人。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可与世界中医药大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席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须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当年理事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过理事会投票后确认并宣布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地点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与世界中联秘书处签订协议书。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会员申办时,以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申请获准后又无力承办者,须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和秘书长、司库,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用网络通讯会议。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网络通讯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左右(包括秘书长1人、司库1人),常务理事100人左右(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180人左右(包括常务理事),任期四年。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在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者,须经秘书处提出意见,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应先在名额所在国家(地区)或本洲内酝酿,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后,交主席会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每年召开的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为减轻与会人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除理事会外的其他会议,除重大事项外,一般采用网络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反对意见者,视同于赞同票。第二十五条 世界中联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在世界中联、所在国、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热心中医药国际化发展,自愿为世界中联的建设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二、理事、常务理事每年应在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副主席每年应完成并通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研究报告一篇;三、具有参加世界中联相关会议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保障;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1、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和召开地点;2、补选理事会理事以上人员和监事会执行委员以上人员。二、审查批准世界中联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三、审查批准表彰奖励名单。四、分析形势,研究战略,对中医药国际发展和世界中联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五、应由全体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审议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二、审查接受新会员有关事宜。三、审查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四、审查批阅计划开展的重大项目。五、应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主席会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参加。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二、审查并决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终止会员资格,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世界中医药大会地点等;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第三十条 主席在任期内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名代理主席至新一届主席选出为止。第三十一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世界中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副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作为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二、应在本洲、本国(地区)、本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组织、带领中医药工作者,履行我会章程;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世界中联的战略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第三十三条 世界中联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司库担任。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世界中联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策程序及领导人、秘书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进行监督,并对违犯章程和决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17~21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5~7人,执行委员10~15人。监事会执行委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可以参加主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条件:一、本人所在组织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二、本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记录。秘书处第三十七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第三十八条 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世界中联的日常工作,根据宗旨和本章程而确定业务范围,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在闭会期间的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作为秘书长的助手,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缺时,由主席提名临时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一、根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职能和工作目标,领导秘书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收集信息,研究战略,制定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向世界中联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报告工作。提出年度计划,拟定重大事项提案,制定工作规范,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与秘书处工作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一条 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第四十二条 司库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世界中联的财产、物资、经费的管理;二、提出年度、任期预决算草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三、制定财务收支制度,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项目。罢免第四十三条 世界中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出现严重违犯本章程和世界中联理事会决议的行为,经教育无效,或被判决有罪的,应当予以罢免。罢免程序是:根据所在组织的建议或收到的举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核实,经监事会讨论提出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及特聘职务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对世界中联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世界中联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第四十五条 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四十六条 对在开展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人,可以授予特聘职务。世界中联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六章 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世界中联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世界中联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四十八条 世界中联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世界中联的工作提供咨询与合作。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世界中联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世界中联联系本学科、本专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为各学科、专业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成果推广、培训人才、组织合作、信息共享提供组织平台。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一、有一定的学科分化基础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二、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三、参加各专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济和物质支持。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应由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造诣深,德高望重的国际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有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专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世界中联设立工作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熟悉该领域的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该项业务工作重大决策、标准体系、工作计划、关键技术、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经履行批准程序后,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管理方式参照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八章 学术会议第五十六条 由世界中联主办的世界中医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以与全体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第五十七条 承办世界中医药大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主席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主席会投票后确认承办单位和召开的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承办单位与秘书处签订协议书。第五十八条 世界中医药大会要体现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最高水平和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第五十九条 世界中联鼓励会员单位或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区域性的学术会议,以活跃学术气氛,推动事业发展。第九章 会员证书第六十条 世界中联对正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及名(荣)誉会员)颁发会员证书。第六十一条 会员证书分为两种,即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持有的会员证书。第六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每届注册或换发一次。第六十三条 会员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章 会 徽第六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会徽。会徽由内圆、中圆、外圆组成,内圆是以阴阳鱼为背景的世界地图,中圆为深蓝色,上方套白字母是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英文缩写。下方上层为贴紧内圆的绿色图案,下方下层贴近外圆的是中国长城图案。外圆上方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英文全名,下方为中文全名。整个色调以白色配深蓝为基础,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欣赏习惯。会徽所代表含义的阐释详见本章程附件。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世界中联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六条 世界中联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三、政府部门资助;四、世界中联开办的项目、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七条 不专职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第六十八条 世界中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开源节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十九条 世界中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七十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接受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社会公布。第七十一条 每财政年度,要做好预决算。世界中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第七十二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十三条 世界中联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一、资深个人会员和项目合作会员每人每年100美元。二、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00人以下200美元;101人~500人400美元;501人以上600美元。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世界中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报请主席会同意提出终止动议。第七十五条 世界中联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 世界中联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世界中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八条 世界中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发展与世界中联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3年9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于2007年11月17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一次修改发布。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世界中联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第八十一条 世界中联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5.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romotive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are,英文缩写CPAM。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从事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团结全国医疗保健科技人员和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积极促进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与世界各国(地区)医疗保健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华民族养生文化走向世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与时俱进,科技创新,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弘扬中国传统和现代医疗保健方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一、个人会员1. 医学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2. 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有关医疗保健方面工作者;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二、 单位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会员向本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2、执行本会的决议;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社会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将视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予以除名的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 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理事本人且无委托代表最多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常务理事本人且无委托代表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协助会长选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的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会 徽第四十一条 会徽由二个蓝色同心圆组成,意寓团结;中间为绿色中国地形图代表中国;蓝色蛇杖为国际通用的医疗卫生标志。内外圆之间上印黑色字体“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下部为红色英文字母“CPAM”意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英文缩写。整体图形突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在医疗保健事业发展上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会徽可以印制为彩色或单色。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进行清算。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介绍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CIMF)成立于1988年,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并经卫生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公益组织。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促进医学公益事业的发展。

7.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学会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学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Foundation,缩写:CM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公益精神,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东文昌胡同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卫生领域的善举服务;(二)传播先进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三)支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育,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和公众医药卫生知识传播;(四)以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为弱势、边缘人群提供实质性的医疗公益服务;(五)依法资助非营利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实体;(六)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任务和活动;(七)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热爱医药卫生公益事业,愿意或已经为其作出较大贡献;(三)熟悉本基金会的情况,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守诚信,有责任感;(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二)审查、了解本基金会的工作、财务收支状况,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获得结果;(三)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认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五)加强调查研究,对自己的工作和行为负责;(六)努力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发新项目。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 名。设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代表基金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和投资、使用和管理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团体和个人,特别关注弱势、边缘群体;(三)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四)为保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行政办公费用;(五)其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合法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一、 林宗扬医学教育奖林宗扬医学教育奖是由已故中华医学会第 10 届会长 林宗扬 教授捐赠积蓄建立的。奖励我国从事医学教育事业的教师。自 92 年至今全国范围内共有 105 名优秀教师获此殊荣。二、中华放射教育基金1996年由时任中华医学会放射学分会主委、放射学专家刘庚年教授建立的。用于培养贫困地区的放射科医生。至今已培养了 17 名放射科进修医生。三、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由中华医学会前副会长 施正信 教授捐款设立的。用于奖励公共卫生专业本科德智体三方面全优的应届毕业生。自颁布施正信奖学金以来共有 51 名优秀应届毕业生获此奖。四、金十字专项基金“金十字专项基金”由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提出的《金十字计划》中的特别公益项目 。本项目通过动员社会力量,资助乡村医生的技能培训,乡镇医疗站、县级培训中心、市级金十字医院的建立和对农村特困户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