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否投资行为

2024-05-04 13:34

1. 保险是否投资行为

抱歉,上班时间,简短一点了。
观点:保险不是一种积极的投资行为。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的特性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2.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出售保险,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保障,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3.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4.契约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5.科学性。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订,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三、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
1.保险补偿的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2.保险给付的职能
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定额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
1.保险的投资职能
保险的投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
2.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的发生。而且,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我们说保险具有投资职能,是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但这并不是说,消费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可以认为保险是可以当作投资来对待的。两者有明显的功能区别,保险是保障功能,重在规避风险,而投资具有利得功能,要迎接风险,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说白了就是勇往直前还是要趋吉避凶的选择。
因此对个人来说,保险是一种非积极的投资行为,严格的说应是一种理财行为。

保险是否投资行为

2. 保险是否投资行为

抱歉,上班时间,简短一点了。
观点:保险不是一种积极的投资行为。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的特性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2.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出售保险,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保障,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3.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4.契约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5.科学性。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订,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三、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
1.保险补偿的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2.保险给付的职能
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定额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
1.保险的投资职能
保险的投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
2.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的发生。而且,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我们说保险具有投资职能,是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但这并不是说,消费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可以认为保险是可以当作投资来对待的。两者有明显的功能区别,保险是保障功能,重在规避风险,而投资具有利得功能,要迎接风险,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说白了就是勇往直前还是要趋吉避凶的选择。
因此对个人来说,保险是一种非积极的投资行为,严格的说应是一种理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