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2024-05-19 08:05

1.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一、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1、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4、没有不良债务等。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2.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分析】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中,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则保证人对不能履行的那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借新还旧是指借新的债务偿还旧的债务,保证人只对合同约定的债务负保证责任,对新的债务并没有保证责任,所以对于新债务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有约定,同意继续为借的新债务进行担保的话,则担保人依旧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旧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使用借款的方式,应该特殊对待,需要更具针对性和更为明确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4.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如何判断“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权的重点和案例研究的焦点。我们对其中几种典型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1、保证人事先承诺允许变更用途很多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承诺允许债务人变更借款用途。例如约定“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约定“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旧贷款可以视为是使用贷款的一种方式,而此类约定等同于保证人事先许可债务人所有的用款方式,当然也包括借新还旧情况。因此,虽然约定中没有直接指向借新还旧,但是可以代表保证人对这一情形的认可,即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与债务人关系密切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通常基于利益的对换或密切的联系。第二种情形下,法院有理由认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一切商业行为应当是明知的,甚至是参与决策过程的。此时可以推定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根据以往裁判思路,密切联系包括: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关联企业、保证人与债务人有上下级主管单位关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等情况。相反,第一种情况下,保证人提供担保可获取对等的利益,此时保证人对债务人并无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证人明知借新还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6.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对于借新还旧的,如果新债与旧债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且担保人不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了此种约定的,则担保人不再对新找我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约定的,则担保人应当继续对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新债与旧债的担保人是同一个人的,则担保人同时对新债务和旧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条担保人的有效期有多久
在发生债务债权关系的时候,债务人为了能够顺利的借到钱,就会找人为自己进行担保,提高债权人的信赖度。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务担保人的担保时长,跟欠债人何时还清债务人的债务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那么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只有欠债人结清债权人的全部款项之后,担保人才没有担保责任。
二、可以解除连带责任担保吗
可以解除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期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在担保期届满时终止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同意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和共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1、共同债务人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担保人是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是在贷款人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担保人。
2、诉讼时效的区别。共同债务人可以在3年之内向其主张,超过3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对于担保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是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左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 借新还旧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离婚后债务还不起怎么办?担保人是谁?
当事人在离婚后还不起债务的,债权人一般会找担保人,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离婚后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借钱双方协商更改还钱日期,未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
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新还旧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8. 借新还旧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吗

借新还旧担任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一、违规放贷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能不能提前向银行借款还款
可以提前向银行借款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等部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可以提前,允许借款人改变还款计划,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由于提前的提前偿还,特别是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需要对原贷款合同中三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余额进行修改和计算,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实行担保,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息,受法律保护。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有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