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股权出资的标准

2024-05-05 12:25

1. 民法典关于股权出资的标准

法律分析: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关于股权出资的标准

2. 股权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股权能否作为出资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出资标的的法律标准问题,即作为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机关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3. 民法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司股权转让没有作出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权转让是以股权为买卖标的物,一方让渡股权,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4. 民法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对公司股权转让没有作出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权转让是以股权为买卖标的物,一方让渡股权,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民法典法律规定股权可以出质吗

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法律规定股权可以出质吗

6. 民法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司股权转让没有作出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权转让是以股权为买卖标的物,一方让渡股权,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权出资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则该出资行为已经取得了股权对外转让的全部要件,同时若该股权系国有产权,则需要履行国有产权交易手续;若该股权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则需要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出资具有股权转让的效果,因此,以股权出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股权出资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上,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立法采取的是自由转让原则。因此,对于拟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需要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则。《公司法》第72条对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形下,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取得股权对外转让的全部要件;如以国有股权出资的,则应当遵守《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国有产权交易手续;如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则应当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办法》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手续,如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等。
2、股权出资应依据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家,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评估结果,且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一致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因此,以股权出资时,亦应对拟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作价,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出资作价的依据,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同时,由于股权出资的价值风险较大,涉及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对于股权出资作价的,应取得被投资公司股东的一致同意。
3、股权出资后,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被投资公司在接受股权出资时,应遵守该规定,即股权出资后,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股权出资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8. 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